租賃居間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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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合同雙方當事人:委托人甲(出租人): 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注冊號】【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本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地址: 郵政編碼:委托人乙(承租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號】【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居間人: 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之間就房屋租賃、兩委托人與居間人之間就居間報酬等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標的 委托人甲的房屋坐落于 市 區 路 號 棟 單元 室,共 套, 其設計結構為 總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權屬為 , 房產證號 ,房屋落成時間為 年 月, 其他情況 。 委托人乙對上述房屋情況已充分了解,并作了實地勘察。 第二條 委托人甲對居間人的委托事項(與委托書內容相同 見附件1) 1、為委托人甲欲出租的上述房屋尋找承租人,并將該房屋 詳細情況以及委托人甲的要求等報告給承租人。同時,將承租人的情況報告給委托人甲。 2、 3、第三條 委托人乙對居間人的委托事項(同委托書內容,見 附件2) 1、委托人乙欲在 市 區 地段承租 房屋 套,面積為 平方米。 委托居間人搜尋信息,并及時報告委托人乙,以便促成委托人乙承租房屋的目的。 2、 。 3、 。 第四條 居間人完成委托任務的報酬 居間人業已完成本合同項下委托人雙方委托之事項,委托人 雙方自愿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1、按合同標的 %的比例支付(具體數額為小寫: 、 大寫: ),其中委托人甲 %(具體數額為:小寫 、大寫 ),委托人乙 %,(具體數額為:小寫 、大寫 )。 交付傭金的具體時間: 。 交付方式: 。 2、委托人雙方一次性支付居間人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其中,委托人甲:小寫 、大寫 元,委托人乙:小寫 元、大寫 元。 交付傭金的具體時間 。 交付方式: 。 第五條 居間人沒有完成委托任務的費用收取 居間人沒有完成委托人指示的委托任務的,不得收取報酬,但可以按實際支出收取一定的費用,委托人雙方自愿選擇下列 第 種方式向居間人支付費用。 1、一次性向居間人支付人民幣 元,由委托人雙方各自分別承擔50%。 2、根據居間人的實際發生費用(以發票、車票等為證據),由委托人雙方各自承擔50%。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居間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約: (1)無正當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與他人串通,損害委托人雙方的利益的; (3)干預委托人租賃房屋的自主意愿,代替委托人其中的一方與另一方談判、簽約等,損害了另一方的權益的。 (4) 居間人違約的,應當承擔本合同居間人預期獲得傭金總價 款的 %。居間人因違約行為,給委托人任何一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的,居間人應當就損失的差額部分向受害人予以賠償。 2、委托人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約: (1)無正當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相互或與他人串通,損害 居間人利益的; (3)未能按照委托書或本合同的委托事項向居間人提供相關房產證件、文件、合同、身份證件等,致使居間人無法完成居間任務、并給經紀人造成實際損失的; (4) 委托人違約的,在以下款項中選擇: 1、 已經向居間人交付定金的,不得索回定金; 2、 按照居間人在本合同中應當獲得的傭金予以賠償; 3、 按照本合同標的物總價款的 %賠償于居間人。 4、 。第七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1、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3、在委托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另一方催告后,在 天內仍未履行; 5、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三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簽訂補充協議,不能簽訂補充協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之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各具一份, 備案一份。委托人甲 委托人乙 居間人簽章 簽章 簽章 經辦人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