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統保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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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湖北省道路運輸協會 乙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關于承運人責任保險的要求和精神,分散我省道路客運承運人的生產經營風險,保障廣大旅客的根本利益。按照湖北省交通廳道路運輸管理局鄂運管運[XX]186號文第六條規定,經甲方以邀標的形式選擇合作伙伴,乙方以競標的形式取得獨家承保湖北省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資格。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湖北省內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統保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一、統保業務范圍 (一)統保對象 湖北省境內道路客運承運人 (二)統保險種 甲方在保監會備案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詳見《湖北省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統保方案》 (三)統保標的 湖北省境內道路客運承運人的客運車輛全部座位 二、統保標準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設定5檔責任限額,由投保人根據需要自行選擇。各檔限額對應保險費如下:每座責任限額4萬7萬14萬20萬30萬每座保險費(元)70100200280420
每車保險費 =(核定座位數- 1)╳ 每座保險費 累計責任限額=每人責任限額×承運人投保車輛座位數之和*4萬元責任限額檔僅適用于農村線路 三、業務流程 (一)客運經營承運人憑行車證至指定的乙方網點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并交納保險費。乙方可在各地運管部門辦公地點設立專門服務窗口,派專人現場辦理承運人責任保險。 (二)車主憑乙方出具的保險單正本及保費發票在運管部門辦理有關營運的相關手續。 (三)保險單、保險卡在運管部門登記、備案。 (四)被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正本及保費發票復印件。 四、責任義務 (一)甲方應組織、督促省內客運經營承運人按全部座位數(除司機外)向乙方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乙方按保險合同及保險單的規定出具保險單并承擔保險責任。 (二)甲、乙雙方不定期召開研討會、業務拓展會,共同研究道路客運行業的風險防范和風險分散的方式和措施。堅持以防為主的原則,加強安全教育,提高防災意識、減少險情的發生。 (三)乙方應每年舉辦一次保險及相關知識培訓班,聘請有關專家對甲方有關管理人員及省內大型客運公司主要人員進行保險及相關知識的培訓和咨詢,使他們掌握保險和風險管理知識。 (四)甲方須督促各經營者依法投保并協調運管機構依法對未投保的企業進行處理。 (五)甲乙雙方每年應不定期組成聯合調研組,了解各市州承運人責任保險統保執行情況和保險事故的理賠情況。 (六)對于群死、群傷等重大事故,乙方理賠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查勘、理賠指導,保證在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時,及時到達現場進行查勘以及快速、合理賠付,甲方有權提出相關的意見和建議。 (七)雙方均有義務為對方嚴守商業機密,未經對方許可,不得對第三方提供有關對方業務經營的資料和信息。 (八)為了密切雙方的聯系與合作,雙方應以文件形式將雙方各級機構的聯系人員名單下發各自的分支機構 五、信息溝通 甲、乙雙方應加強業務信息的溝通,乙方定期向各市州運管機構及省運管機構提供已辦理投保車輛的日期、金額、數量、牌照號及事故理賠情況。甲、乙雙方于每季的第一個月的20號前核對上季的業務數據,于次年元月20號前核對全年的業務數據。 六、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在協議有效期內的三個年度內,在甲方的組織推動下,由乙方獨家承保全省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 如中國保監會、交通部對承運人責任險另有規定,本協議的繼續履行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或重新修訂。否則協議自行解除。 七、協議的調整及解除 如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規定履行其義務或職責,對方有權解除協議。 八、費率調整 本協議所列的保險費率為協議生效后第一年的保險費率。由于是第一次在全省范圍內實施承運人責任保險,承運人責任相關風險和保險公司的經營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因素。為了促進我省承運人責任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以合理的成本有效地為我省承運人分散經營風險,保障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實行統保的三個年度內,實行費率調整辦法。即:在上一個保險年度結束后,將根據全省承運人責任保險的經營情況對次年統保費率進行調整。若保險事故或特大事故發生較少,導致保險公司上一年度經營產生較高盈利,則適當下調統保費率;若保險事故或特大事故發生較多,導致保險公司上一年度經營出現較大虧損,則適當上調統保費率。 九、爭議的解決 在具體合作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本著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提請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十、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簽章)湖北省道路運輸協會(簽章)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