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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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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團體)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促銷與咨詢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游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 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九)“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三條 成交訂單
            (一)內容
            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年齡_________人數_________
            團號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走國家(地區)及主要游覽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見行程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物次數、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團費總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條款經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聯系渠道有誤,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履約,已成行的,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未成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對發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2.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補充條款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旅游者的權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我國出境旅游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經營許可證明,并與旅行社協商簽訂旅游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時間表和赴有關國家(地區)的旅行須知,提供旅行社服務價格、住宿標準、餐飲標準、交通標準等旅游服務標準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稱等有關情況。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財物不受損害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務。旅行社應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期間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行程時間表安排旅行游覽;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行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專職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協調處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境外購物純屬自愿,購物務必謹慎。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旅游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旅游管理當局指定的商店購物;有權拒絕超合同約定的購物行程安排;有權拒絕到非指定商店購物;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強迫購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參加自費項目純屬個人自愿,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導游或領隊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有權拒絕自費風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出境旅游活動過程中,旅游者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旅游者可以要求賠償。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
            (1)旅行社在出團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行社在7天之內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安排合同約定以外需要收費的旅游項目,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增加或減少旅游項目,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門投訴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依法獲得賠償。
            旅行社組團不成的,經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時,原合約即告終止,新合約同時生效,雙方均不再系爭。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旅游者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族風俗習慣應當得到尊重,這是我國法律的規定。在選擇出境旅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得到法律救助。
            (九)旅游者享有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旅游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旅游者有權將組團旅行社發給旅游者的征求意見表寄給組團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給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
            二、旅游者的義務
            (一)旅游者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當旅游者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利。
            (三)旅游者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出境旅游申辦和實施過程中,必須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申請資料,履行合法手續。否則,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旅游者參加旅游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領隊人格和服務,服從旅游團體安排,不得擅自離團活動,不得擅自滯留不歸。如在境外擅自離團或非法滯留,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者承擔。
            (四)旅游者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旅行社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旅游者應當提前7天(含7天)通知對方,但旅游者和組團旅行社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1.旅游者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游者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旅行社已辦理的護照成本手續費、訂房損失費、實際簽證費、國際國內交通票損失費按實計算。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不得有損害兩國友好關系的行為。
            (六)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祖國和中國公民的尊嚴和形象,不得有損害國格、人格的行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場所。
            (七)旅游者應當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九)出境旅游過程中,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法規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十)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攜帶貨幣出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不準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三、旅游咨詢與投訴
            上海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通訊地址: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上海市旅游質量監督所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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