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公證書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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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字第××號 茲證明出讓方(或轉讓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與受讓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印前,簽訂了前印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及《××××》(相應的法規、規章)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年×月×日 注: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住址; 2.如合同并非在公證員印前簽訂,證詞中“在我的印前”一句不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