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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田聯運動員與代理人合同(官方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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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議雙方包括:
             甲方(運動員)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
              運動員委托代理人以他的名義在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下行使權利。代理人有權行使本協議中直接提到的或與運動員有書面協議的內容,其他無權做。   二、條款
             1. 代理人受委托時限為一年,截至12月31日。
             2. 如果代理人與國家聯合會之間的合同因任何原因終止,代理人與運動員的協議即不再有效。
             3. 本協議不可自行續簽。如果雙方均有意續約,須待代理人續約后方可進行,并且必須在前協議到期前發出書面通知。   三、代理權限
             (代理權限由談判而定。很多情況下,運動員不只希望代理人僅僅是安排其競賽日程,而是要求代理人兼顧其他方面,提供全套服務。)
             1. 代理人授權安排運動員的任何比賽,包括運動員參賽費用的協商和談判。
             2. 代理人有權實施調查,與贊助商進行談判,并最終代理運動員簽訂合同。
             3. 代理人從運動員利益出發,可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發現和調查新的商業機會。
             4. 代理人不得越權行使委托權,在沒有事先獲得運動員同意的情況下,不能簽訂任何商業協議。
             5. 代理人有權以運動員的名義處理財務,但必須遵守運動員的指導,同時對他處理的資金嚴格記帳。以這種方式處理運動員的財務也必須符合國際田聯和國家聯合會的有關條例。   四、費用
            (在遵守國際田聯有關運動員代理人的管理條例下,由運動員與代理人共同協商確定,商定后的數字必須明確寫入協議中去。收費標準遵守國家協會的有關規定。)   五、相關成本
             1. 代理人須負責所有正常支出的雜費(比如租用辦公室、電話和郵費)、成本和其他處理有關運動員事務的開支。代理人對非正常支出不負責任。代理人在獲得運動員的同意之前,不得隨意支付上述費用。
             2. 如果代理人直接開支上述有關運動員的費用,如差旅、住宿、生活費等,由運動員在收到費用支出收據的21天內補給代理人。   六、代理人義務
             代理人的義務如下所述:
             1. 有足夠的知識和技能履行代理合同,同時有強烈的責任心;
             2. 對運動賽程安排了如指掌,與運動員的教練、所在俱樂部、國家聯合會一起,共同協商和制定該運動員的競賽安排;
             3. 遵守國際田聯和國家聯合會的章程及有關條例;
             4. 幫助運動員遵守國際田聯關于資格的適用條例,尤其是第17、18和53條;
             5. 在運動員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讓運動員及時、全面地了解代理人所從事的商業活動和各項安排;
             6. 代理運動員的原則是不影響其運動訓練和參加比賽;
             7. 避免發生利益沖突,無論是表面還是私下的;
             8. 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代理運動員收回所有合同的款項。代理人有義務這樣做,但如果第三方在獲得代理人同意后不交納時不負任何責任;
             9. 及時支付所有協議費用。   七、運動員義務
             運動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 讓代理人了解其競賽安排及其商業興趣和投資意向;
             2. 參加所有代理人為其安排的比賽或公眾集會,除非因為傷病或發生意外情況;
             3. 如果代理人談判決定,或運動員同意為比賽做推廣,必須依合同要求參加所有的推廣活動;
             4. 遵守國際田聯和國家聯合會有關代理人的規定;
             5. 及時支付協議中所提費用;
             6. 參加所有國家聯合會及國際田聯指定的比賽,即:
               a.地區錦標賽
               b.室外錦標賽
               c.世界杯賽
               d.奧運會
             7. 對運動賽程安排了如指掌,與教練、所在俱樂部、國家聯合會共同協商和制定本人的競賽安排。
           
             八、機密
             1. 代理人保證對所有關于運動員的事務保密。不論是正在為該運動員做代理,或已經結束與運動員的委托合同,除非運動員授權揭露事實。
             2. 如果代理人向國家聯合會或國際田聯揭露運動員資格問題或其服用違禁藥物的事實,則不屬于違反了以上第1款的規定。   九、保證和承諾
             1. 代理人必須向運動員保證并承諾,其擁有運動員所屬國家聯合會及國際田聯的認可。
             2. 運動員必須向代理人保證并承諾,代理人是該運動員的唯一委托方,直到本協議到期。運動員不能雇用其他人或允許第三方來從事本協議里商談的條款。   十、終止
             在下列情況下可終止本合同:
             1. 代理人的執照被運動員所在國家聯合會收回;
             2. 代理宣告破產;
             3. 在其中一方破壞協議時,無辜方向破壞方發出通知,但不能對原協議進行修改;
             4. 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前3個月發出書面通知,表明要終止合同的意愿。   十一、爭議和仲裁
             在發生與協議有關的爭議時,合同雙方必須遵守運動員所屬國家聯合會現成條例的申訴程序。如果該申訴沒有取得任何結果,雙方可以向國際田聯仲裁小組提出申請,該組織的決定將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并成為最終決定。   十二、本協議依據地區聯合會所在地的法律執行和解釋,服從法庭普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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