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花與劉學義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原告李素花為與被告劉學義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于XX年3月27日起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將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訴訟材料直接送達至被告劉學義處。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XX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素花、被告劉學義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素花訴稱:XX年8月8日,原告李素花與被告劉學義友好協商達成民房建筑合同,合同工期約定45天,但是被告劉學義至今仍未完工,且房屋存在有嚴重質量問題,請求判令被告劉學義賠償原告李素花經濟損失6萬元整,現要求被告將四樓屋頂維修的不漏水,一到四樓的內屋頂空的地方進行維修,樓梯上的外墻磚只要是滲水的地方都需要維修的不滲水,一到四樓的架眼滲水的都要維修,四樓北墻上兩個窗戶東邊的一個窗戶上的檐瓦全部維修完,落水管6個安好,二樓東窗戶臺上掉的外墻磚要求粘上,二樓南墻上東間和西間下面的面磚要求修成一致,屋內內粉空裂處要維修,三、四樓水泥地坪維修,三樓東墻、西墻和后墻高低不一樣,要求修平,能修的修,不能修的賠錢。四樓上的外墻沿大磚換成小磚,兩個陽臺二樓、三樓陽臺和主墻有裂縫,要求維修,二、三樓夾山要求裝上。 被告劉學義辯稱:原來做屋頂時天下雨了,我也同意給原告李素花修屋頂,我去維修了幾次,雙方都未達成一致意見。現雙方經核帳,原告李素花還欠我1760元工錢沒付,可以折算維修屋頂的費用,不足的部分我同意再給她錢。在建一、二樓的時候,原告李素花讓用的都是好磚,建三、四樓的時候她讓用的都是孬磚,墻空鼓是磚的問題造成的;原告李素花讓將地坪做成毛地平面的,毛地平面都起土,且她買的水泥沒有合格證,質量有問題,不是我施工的事;層高錯的是二分,而不是八分;窗臺的外墻磚是安窗戶時打掉一塊;四樓窗沿的瓦是掉了一塊;屋頂大面積空的可以修,小面積的修不成,屋頂沒有啥空的;外面磚不齊沒法修,一到四樓就四樓北墻窗戶下面有滲水,同意修;陽臺裂縫有一點,不存在大問題;二、三樓的夾山是當時原告李素花同意不讓裝了,她兒子也同意了,要是她不同意的話,帳就不會給我結;落水管上面都安裝好了,就差下面的小彎頭了,當時她家沒有。我方在法庭調解過程中去原告李素花家,對墻體空鼓的地方已進行了維修。 原告李素花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以及本院對該部分證據認證如下: XX年8月8日建房協議一份、圖紙2張、收到條及核算單共4大張,被告劉學義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被告劉學義未提交證據。 本院出示XX年4月9日、4月10日、4月22日、5月4日、6月15日的詢問筆錄,XX年6月24日的現場勘驗筆錄,原告李素花與被告劉學義對此均無異議。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及訴辯意見,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XX年8月8日, 原告李素花(甲方)和被告劉學義(乙方)簽訂建房協議,其中約定:甲方新建三層住宅一座,由乙方承包施工,包工不包料,工價每層按板上好甲方付款8000元,竣工余款1000元一月內付清,甲方保證材料供應,乙方保證工程質量,如果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擔。協議簽訂后,被告劉學義按協議的約定履行建房義務,原告李素花自XX年9月1日起至XX年11月10日分8次向被告劉學義支付建房款,共計69400元。經雙方核算,均認可建房總面積為530.5平方米,總建房款為71565元,被告劉學義認可該建房款可減去維修時使用原告李素花水泥錢400元,結合已支付的建房款,原告李素花應再支付給被告劉學義建房款1765元。被告劉學義認可四樓房頂漏雨屬質量問題,同意維修。原告李素花與被告劉學義均認可屋頂漏雨維修費用可每平方米為25元,左右可不超過2元的范圍。原告李素花提交的圖紙上顯示,二樓西南屋有東墻夾山。經現場勘驗,該處沒有此夾山。另經現場勘驗,雙方無爭議的是:四樓北墻上兩個窗戶東邊的一個窗戶上的檐瓦掉了一片;四樓三間屋的北墻上架眼滲水;四樓西間窗戶下沿有空鼓;二樓東南屋屋頂有裂縫;二樓東窗戶臺下外墻磚掉有二塊左右;四樓屋頂的面積為69.5平方米,加上四周女兒墻面積為92.33平方米。在庭審期間,被告劉學義對一到三樓室內墻體空鼓的地方進行了維修。原告李素花與被告劉學義均認可在建三到四樓時,原告李素花讓使用存在質量問題的磚壘墻。 依據上述確認的事實,本院認為:原告李素花與被告劉學義簽訂的建房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真實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劉學義對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應負維修的義務。被告劉學義認可四樓房頂漏雨屬質量問題,同意維修。因被告劉學義幾次去維修,雙方對維修方式都有歧義,故對該部分維修可折算成維修費,由被告劉學義支付給原告李素花。結合雙方對屋頂的維修價格能夠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對維修價格按每平方米25元。現對平方數意見不同,對于平方數的計算,鑒于屋頂做防水,應在離地面50cm處做泛水,該房屋已建成,原做防水仍漏雨,故原告李素花要求將防水做在女兒墻上端也不違反技術規定,故維修屋頂面積按92.33平方米計算,應為2308.25元,沖減去原告李素花應再支付給被告劉學義建房款1765元,被告劉學義應再賠償給原告李素花屋頂維修費543.25元。對一些明顯存在質量問題的地方:四樓北墻上兩個窗戶東邊的一個窗戶上的檐瓦掉了一片;四樓三間屋的北墻上架眼滲水;四樓西間窗戶下沿有空鼓;二樓東南屋屋頂有裂縫;二樓東窗戶臺下外墻磚掉有二塊左右,被告劉學義對這些問題無異議,應由其負責維修。對原告李素花訴求的一到四樓的內屋頂空,樓梯上的外墻磚滲水,屋內內粉空裂、兩個陽臺二樓、三樓陽臺和主墻有裂縫的,二樓南墻上東間和西間下面的面磚要求修成一致,三、四樓水泥地坪維修,三樓東墻、西墻和后墻高低不一樣,要求修平,能修的修,不能修的賠錢。被告劉學義對此有異議,認為屋內內粉空裂處已經進行了維修,水泥地坪是原告李素花讓拉的毛地坪面,其余的都不屬于質量問題,不同意維修。原告李素花未在法定期間內對上述問題提出司法鑒定,對上述問題是否屬質量問題及需花費維修費用的具體數額,需要有專業機構做出有效的認定后,才能認定其主張是否能成立,故其該部分請求缺乏有效證據證明,對此不予支持,其有有效證據后可另行起訴。對原告李素花訴求的落水管6個安好,四樓上的外墻沿大磚換成小磚,二、三樓夾山要求裝上,被告劉學義對此有異議,認為落水管僅剩下面的小彎頭沒安,原因是由于當時原告李素花家沒有。根據合同的約定,原告李素花負責供應材料,故該責任不在被告劉學義方;對四樓外墻沿大磚換小磚的問題,雙方無明確約定,原告李素花也未舉出有效證據證明其在被告劉學義建筑時提出反對意見并阻止被告劉學義用大磚建外墻沿了,原告李素花的此項主張缺乏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二、三樓夾山的問題,從雙方認可的圖紙上顯示,二樓圖紙上顯示有夾山,被告劉學義陳述“不安夾山的原意是因為一樓北屋是個大廳,大廳上有個大梁,大梁上安夾山承受不了,原告的兒子也同意了,要不原告不會給我工錢”。原告李素花陳述“當時被告劉學義答應安個單胚墻,我同意了,但一直沒有裝”,現要求按圖紙做,并提出對大梁的質量進行鑒定。從上述雙方的陳述,可以印證在施工中對該大梁如何建筑產生了實際變更,但當時是如何約定的,雙方對自己的陳述均無有效證據印證,對該大梁的承重性能如何也無有效證據印證,原告李素花可待有有效證據后可另行起訴,本院對原告李素花該部分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學義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給原告李素花屋頂維修費543.25元。 二、被告劉學義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維修好原告李素花房屋四樓北墻上兩個窗戶東邊的一個窗戶上掉的一片檐瓦;四樓三間屋的北墻上架眼滲水處;四樓西間窗戶下沿有空鼓處;二樓東南屋屋頂有裂縫處;二樓東窗戶臺下掉的外墻磚。 三、駁回原告李素花對被告劉學義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李素花負擔20元,被告劉學義負擔30元,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交付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