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中國遠洋運輸公司
添加時間:2017-11-27 16: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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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條款(正面)
上列外表狀況良好的貨物(另有說明者除外)已裝在上列船上并應在上列卸貨港或該船動所能安全到達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點卸貨。重量、尺碼、標志、號數、品質、內容和價值是托運人所提供的,承運人在裝船時并未核對。托運人、收貨人和本提單的持有人茲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單和它背面所載的一切印刷、書寫或打印的規定、免費事項和條件。
請托運人特別注意本提單內與該貨保險效力有關的免責事項和條件。
提單條教(背面)
1.定義
“貨方”包括托運人、受貨人、發貨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和貨物所有人。
2.管轄權
凡根據本提單或與其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應按照中國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解決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
3.承運人責任
有關承運人的義務、賠償責任、權利及豁免適用海牙規則,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關于統一提單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
4.責任期間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應從貨物裝上船舶之時起到卸離船舶之時為止。
承運人對于貨物在裝船之前及卸離船舶之后,發生的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5.包裝和標志
在裝船之前,托運人應對貨物加以妥善包裝、貨物標志必須正確、清晰,并須以下不小于五厘米長的字體將目的港清晰地標明在貨物的外部,上述標志須能保持到交貨時仍然清楚易讀。由于包裝和標志的不足或不適當所產生的一切罰款和費用應由貨方負擔。
6.運費和其它費用
(1)預付運費應在裝船時連同其它費用一并支付。運費和其它費用,如已有約定而未預付,則應由貨方支付,并自通知繳付運費和其它費用之日起按年息5%加付利息。
裝運的貨物如系易腐貨物、低值貨物、活動物、艙面貨、以及貨物的目的港無承運人的代理人時,其運費和所有其它費用必須在裝船時全部付清。
到付運費連同其它費用應在船舶抵達目的港時一并支付。
預付運費和(或)到付運費,無論船舶和貨物或其中之一遭受任何滅失或損壞,都應毫無例外地全部付給承運人,不予退回和不得扣減。
(2)一切同貨物有關的捐、稅或任何費用應由貨方支付。
7.錯誤申報
承運人有權在裝運港或目的港查對托運人申報的貨物數量、重量、尺碼與內容。如提單上所載的重量、尺碼和(或)內容與實際裝船的貨物不符,而所付運費低于如果申報確實本來應付的運費。則承運人有權向貨方收取按實際裝運貨物與錯誤申報貨物運費差額的兩倍作為貨方對承運人的違約賠償金。
貨方應對由于不正確申報貨物的名稱或其數量、重量、尺碼或內容而對船舶和(或)貨物所造成的滅失和損壞負擔賠償責任,而且貨方應償付承運有關衡量貨物的重量、尺碼和核對貨物一切費用。
8.裝貨、卸貨和交貨
無論港口習慣是否與此相反,貨方都應以船舶所能裝卸的速度盡快晝夜(如承運人需要),包括星期日和假日,無間斷地提供和提取貨物。貨方對違反本款規定所引起的開始損失或損壞,包括滯期應負擔賠償責任。
承運人可以不預先通知就開始卸貨。如受貨人不能及時將貨物迅速從船邊提取或拒絕提貨,或發現無人認領貨物,承運人有權將貨物卸在岸上或其它適當場所,而由貨方負擔全部風險和費用,承運人應認為已經履行其交付貨物的責任。
無論港口習慣是否與此相反,在船上衡量貨物的重量,需經承運人特殊許可方能進行。滯留費和卸貨的特別費用,應由受貨人或收貨人負擔。
如果在一合理的時候內無人認領貨物或者貨物將變質、腐爛或失去價值,承運人可按其其留置權自行予以變賣、拋棄或處置該貨物而不負擔任何責任,全部風險和費用由貨方承擔。
9.駁船費
在裝貨港或卸貨港內或港外的任何允船費均由貨方負擔。
10.留置權
承運人得因未付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和任何其它貨方應付的款額、無論何人應付的共同海損分攤費用以及收回此項費用的開支而對貨物以及任何單證行使留置權,并有權出售或處置貨物。如果出售貨物所得不足抵償應收款額和引起的費用,承運人有權向貨方收回其欠額。
11.滅失或損壞通知、時效
除非在貨物移交給根據運輸合同有權接收貨物的人的保管之前或當時,將滅先或損壞及其一般性質的通知,用書面提交承運人或其在卸貨港的代理人,否則這種移交應作為承運人已按提單所載明的情況交付貨物的初步證據。
如果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則通知應于交付貨物的三天內提交。
如果貨物狀況在其收受時已經聯合檢驗或檢查,就無須提交書面通知。
除非從貨物交付之日或應交付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訴訟,承運人和船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被免除對滅失或損壞所負的一切責任。
遇有任何實際的或預料會發生的滅失或損失時,承運人和受貨人應為檢驗和清點貨物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12.賠償金額
當承運人對有關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賠償責任時,該賠償金額應按貨方的凈貨價加運費及已付的保險費計算。
盡管有本提單第三條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應限制在每件或每計費單位不超過人民幣700元,但承運人受貨物前托運人以書面申報的貨價高于此限額,而又填入本提單并按規定支付了額外運費者除外。
如果每件或每一計費單位的貨物實際價值超過上述申報價值,則其價值按申報價值、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將不超過申報價值,而且任何部分滅失或損壞均應按申報價值比例計算。
13.轉運、換船、轉口貨物和轉船
如有需要,承運人得任意將貨物交由屬于承運人自己的船艙或屬于他人的船舶,或經鐵路或以其他運輸工具直接或間接地駛往目的港,轉船、駁動、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儲存以及重新裝船起運,以上費用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則由貨方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僅限于其本身經營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運輸。
14.危險品、違禁品
(1)在事先未向承運人提出貨物性質的書面通知,并按運輸中可能適用的任何法律或規章的規定,在貨物、集裝箱或其它包裝的外部加以標明之前,貨方保證不交運具有危險性、易燃性、放射性和(或)任何有害性質的貨物。
(2)無論何時發現承運的貨物未能遵照上述(1)款的規定,或發現貨物屬于違禁品,或在運輸中為裝貨港、卸貨港、掛靠港或任何地方、水域的任何法律或規章所禁止,承運人有權將該貨物予以處置使其不能為害,或投棄海中或卸下,或由承運人任意處置而不予賠償、貨方應就任何種類的滅失、損壞或賠償責任,包括運費損失和直接或間接的由該運輸所引起的或造成的任何費用擔負責任并向承運人賠償。
(3)如果遵照上述(1)款的規定承運的任何貨物對船舶或貨物造成危險時,則應同樣予以處置使其不能為害,或投棄海中,卸下或由承運人任意處置而不予賠償,但如有共同海損則不在此限。
15.艙面貨、活動物和植物
艙面貨、活動物和植物的接受、裝載、運輸、保管和卸載均由貨方承擔風險,承運人對其滅失或損壞了負賠償責任。
16.集裝箱貨物
(1)貨物可以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或受雇人裝入集裝箱。上述承運人裝載的集裝箱或接受的滿載某裝箱均可裝在艙面或艙內,無須預先通知。雖然有本提單第15條的規定,又盡管貨物裝在艙內,承運人對此種運輸的賠償責任仍應按照本提單的各項條款處理,貨物應承擔共同海損分攤并應獲得其同海損賠償。
(2)如果集裝箱非由承運人裝箱或裝載,則承運人對箱內所載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而貨方應對由下列原因造成承運人的任何人身傷害、滅失、損壞、責任或費用負責賠償。
1)集裝箱的裝箱或裝載方式:或
2)集裝箱內的貨載不適宜集裝箱運輸:或
3)集裝箱不適宜或條件不良,而此種狀況在集裝箱裝箱或裝載之時或之間,貨方只要進行合理檢查本來是明顯的。
如果集裝箱非由承運人裝箱或裝載,而承運人以鉛封完好交付,則此種交付應視為完全和全部履行了承運人的義務,則承運人對集裝箱內所載貨物的任何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在裝箱之前,托運人應檢查集裝箱,而集裝箱既經使用,即是完好和適宜使用的初步證據。
17.冷藏貨
冷藏貨艙在裝貨之前,承運人除必須取得船級證書外,還應取得船舶檢驗機構的驗船師或其他合格人員的證書,表明該冷藏艙位和冷藏機適于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冷藏貨物。
受貨人應在船舶備妥交貨時立即接收冷藏貨物,否則,承運人可以將貨物卸在岸上,其風險和費用均由貨方負責。
18.木材
本提單內關于木材裝船時“外表狀況良好”的任何記載,并不表示承運人承認該木材沒有沾污、裂縫、洞孔或碎塊。承運人對上述木材的沾污、裂縫、洞孔或碎塊不負責任。
19.鐵和銅
貨方應將每件鐵和鋼明顯和持久地以油漆做出標志,每捆并須捆扎牢固,明顯,持久地以油漆做出標志并控以金屬標簽,以便能在卸貨港對每件或每捆分辨認明。如果貨方未能按上述要求做到,則承運人既對正確交付又對由此發生的費用不負責任。
20.散裝貨、一個以上收貨人的貨物
(1)由于承運人無適當方法核對散裝貨物的重量,提單上所列的重量僅能做為參考,不能構成不利于承運人的證據。
(2)如果散裝貨或無標志的貨物或標志相同的貨物的收貨人超過一個人,則收貨人或貨主應共同和單獨承擔將貨物或貨件按比例分成數量所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如有短缺,其短缺量應按承運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決定的比例向他們分攤。
21.重貨和笨件
每件貨物的重量滿XX公斤,和任何笨件其長度滿9米時,托運人必須清楚的標明其重量、體積及長度。承運人得自行決定使用港方起重設備或使用其它方法,其風險和費用均由貨方負擔。由于沒有申報重量、體積及長度或者錯誤申報致使船舶、駁船、碼頭、起重機、絞車或不論何物或有關工作人員遭受或引起任何損害、損失或賠償責任,均應由貨方負擔。
22.薰蒸
無論何種原因貨物在船上熏蒸,只要沒有實際證明屬于承運人的疏忽,也不應推定屬于他的疏忽,承運人對貨物的損壞不負賠償責任,和發生的一切費用應由貨方負擔。
23.選港貨
選港貨的卸貨港必須在船舶到達列名為選港的第一個港口四十八小時之前向船舶代理人宣布。
如未宣布,承運人可以選擇在第一個或任何一個選港卸貨,即應認為運輸合同已經履行。任何選港貨必須為本提單項下貨物的總數量。
24.共同海損和新杰遜條款
(1)共同海損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1975年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規則進行理算。
(2)如果在航次開始之前或之后,由于無論是疏忽與否任何原因而引起意外、危險、損壞或災難,而根據法令、合同或其他規定,承運人對此類事件或此類事件的后果都不負責。則貨物托運人、收貨人或貨物所有人應在共同海損中與承運人一起分擔可能構成或可能發生的具有共同海損性質的犧牲、損失或費用;并應支付關于貨物方面所發生的救助費用和特殊費用。如果救助船舶為承運人所有或由其經營,則其救助費和應猶如該救助船舶系為第三者所有一樣。全額支付。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認為足以支付貨物方面的預計分攤款額及其救助費用和特殊費用的保證金,如有需要,應由貨物、托運人、收貨人或貨物所有人有提貨之前付給承運人。
25.雙方有責碰撞條款
如有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長、船員、引水員或承運人的受雇人在賀駛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職責而與他船碰撞,則本船的貨物所有人應就他船亦即非載貨船舶或其所有人所受一切損失或所負一切賠償責任,給予本船承運人賠償。但此種賠償應以上述損失或賠償責任所體現的已由或應由他船亦即非載貨船舶或其所有人付給上述貨物所有人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或其提出的任何賠償要求的數額為限,并由他船即非載貨船舶作為其向載貨船舶或承運人提出的索賠的一部分,將其沖抵、補償或收回。如果非屬碰撞船舶或物體的,或在碰撞船舶或物體之外的任何船舶或物體的所有人、經營人或主管人,在碰撞、觸碰、擱淺或其他事故中犯有過失時,上述規定亦應適用。
26.戰爭、檢疫、冰凍、罷工等
如果發生戰爭、封鎖、海盜、瘟疫、檢疫、冰凍、罷工、港口擁擠以及其他非承運人所能控制的情況,而使船舶及貨物不能安全一參軍目的港及(或)在目的港卸貨,承運人有權在裝貨港或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貨物,運輸合同應認為已經履行。在上述情況下發生的任何特殊費用均應由貨方負擔。
27.地區條款
關于運往美國或從美國運出的貨物,盡管有本提單的任何其它條款,本提單應遵守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的規定。承運人或船舶對此種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所負賠償責任,在任何情況下每件或如此種貨物不以包件運送則每一通常計費單位不超過美國合法貨幣500元,但是托運人在此種貨物裝船前已將其性質和價值加以申報并被載入提單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