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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中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添加時間:2017-11-27 16: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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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前所述,在買賣合同中,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是出賣人所負的兩個基本義務之一。買賣的根本特征就是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以價金換取標的物所有權是買賣的本質,是區別于其他合同的根本特征。也就是說,買賣合同實際上就是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買受人的目的就在于付款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的目的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以取得價款。所以,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是買賣的根本問題,關系到雙方利益的實現。
              (一)標的物所有權的概念及內容
          為了闡述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問題,首先需要對所有權概念及內容進行介紹。買賣的標的物是財產,標的物所有權也就是財產所有權。所謂標的物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是指標的物所有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在一切民事商事活動中,財產所有權是一項最基本的民事權利。人們只有擁有財產,才能從事各種各樣的民事商事活動。財產所有權具有排他性,即財產所有人對其擁有的財產享有充分的獨占權和支配權,同一財產只能設定一項所有權,依法設定后,其他任何人(或者單位,下同)都不得侵犯這種權利。當然,這種排他性并不意味著同一財產只能由一個人享有所有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可以對同一財產享有同一個所有權。例如,兄弟倆合買一輛汽車,這輛汽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這個所有權由兄弟倆共同享有。
              從構成內容上講,財產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等四種權能。即:
              (1)占有權。它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實際控制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占有權由所有人享有或者行使。但是,在有些情況下,財產也可能由非所有人占有,如保管人依據保管合同合法地占有所有人的保管物、運輸經營者在承運期間占有托運的貨物、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占有出租人的財產、公安或者交通部門因依法扣押違章的汽車而占有車主的汽車,還有盜竊犯因盜竊而非法地占有他人的財產等。
              (2)使用權。它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進行事實上利用的權利。使用權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一項重要的權利,所有人通過對財產的使用,滿足自己生產或者生活的需要。例如,所有人利用其汽車從事貨運或者客運,利用電腦編制程序,用vcd機播放光盤,穿棉衣防寒等,都是財產所有人行使財產使用權的表現。使用權一般由財產所有人行使,但非所有人也可以使用財產,如在財產租賃中,所有人將財產出租給他人,他人就有權使用財產等。
              (3)收益權。它是指財產所有人收取其財產所產生的某種利益的權利。所有人取得其財產的收益,一般情況下是使用財產的結果,即利用其財產獲取利益。這種利益可以表現為現金、實物,也可以表現為其他利益。例如,向他人出租自己的房屋以收取租金等。
              (4)處分權。它是指財產所有人決定財產在法律上命運的權利。這是財產所有權中最重要的一項權利。如財產所有人可以把自己的財產出售給他人,可以贈與給他人,也可以將自己財產拋棄等,都是財產所有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一般情況下,財產處分權由財產所有人行使,但在有些情況下,也可以由非財產所有人行使。例如,在財產抵押、質押中,所有人將其財產抵押或者質押給他人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他人(即抵押權人、質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變賣該財產,還有,在留置中留置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并依法折價、拍賣該留置的財產,執法機關強制出售違法者的財產等,這些都是非財產所有人行使處分權。非財產所有人處分所有人的財產,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由上可知,財產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種權利,一般與財產所有人是緊密結合的,但在實際生活中因各種原因,往往有部分權利、甚至全部權利與所有人暫時分離。這種分離是根據法律或者所有人意志而進行的,所有人并沒有喪失財產的所有權。例如,在財產保管中,雖然保管人占有財產,但財產仍為所有人所有;在財產租賃中,承租人占有、使用財產,但財產所有權仍為出租人享有等。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與所有人暫時分離,有時正是財產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權的手段或者目的。當然,如果采取非法手段或者違背所有人意志使財產所有權四項權能與財產所有人分離,那么,這種分離不受法律保護,違法者將承擔法律責任。     (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含義
          這里所說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約定的標的物自原所有人(一般為出賣人)轉移歸買受人所有。
              買賣是財產所有權轉移最重要的方式。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方式較多,但轉移只有合法才受到法律保護,非法轉移財產所有權的不受法律保護,違法者將承擔法律責任,觸犯刑律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取得財產所有權角度講,所有權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這兩種方式。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確認所有人對財產所有權的最初取得,稱為所有權的原始取得,又稱最初取得。原始取得不發生所有權主體的變化,不以他人的所有權為前提或者依據,而是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取得。廠家對其制造的工業產品、農民對其種植獲得的糧食、國家沒收和收歸無主財產等,都屬于財產所有權的原始取得。財產所有權轉移是繼受取得的方式。所有權繼受取得,是指以他人(原所有人)的所有權為前提和依據,通過所有權轉移這種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通過轉移,財產所有權由原所有人轉歸新所有人擁有。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法定方式,包括買賣、繼承、贈與等幾種。其中,財產繼承和贈與主要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因此,只有買賣才是實現財產所有權轉移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
              在買賣合同中,通過買賣這種行為,標的物的所有權就由原所有人轉移歸買受人。也就是說,通過買賣,原所有人喪失(消滅)標的物的所有權,而買受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成為新的所有人。通常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種權利同時轉歸買受人。但在有的情況下,四種權利并沒有一并轉移,如出賣人依法出賣已出租的財產,買受人取得該財產所有權時并沒有取得占有權和使用權(這兩種權利為承租人享有)。
              (三)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移歸買受人所有的時間。確定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對確認該物產權歸屬、約束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轉移過程中發生的標的物風險承擔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合同法》的規定與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對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的規定是一致的,它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不僅如此,《合同法》根據該條內容,又進一步對當事人約定轉移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即: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保留標的物所有權的條款。該條款可以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情況下,即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買賣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該物時轉移。也就是說,應分別下列情況來確定買賣物品所有權的轉移時間:一是法律對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有特別規定的,依特別規定確定;二是法律沒有特別規定,而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有特別約定的,依特別約定來確定;三是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特別約定的,依出賣人交付出賣物的時間來確定。不管屬于哪種情況,只要確定了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從該時間起,該物所有權就從原所有人(一般為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享有。
              1.法律另有規定的時間
          有關法律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有特別規定的,標的物所有權自該時間轉移。所說“法律另有規定”轉移所有權時間的情形,主要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一定登記手續(主要是產權過戶手續)之時轉移。這里所說特殊標的物主要指交通運輸工具、房屋等法律明確規定的特殊物品。因此,“法律另有規定”轉移所有權的標的物只是少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才轉移所有權的標的物不適用這里的“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根據《海商法》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必須向船舶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辦理有關產權證書等;船舶所有權登記之時,為船舶所有權取得之時。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城市房屋所有權轉讓、取得也作了類似規定,房屋所有權自向房屋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之時轉移。     法律對特殊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條件作了特別規定,而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按照這種特別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即使出賣人交付了標的物,買受人接收、占有了標的物,該標的物在法律上仍為原所有人所有,買受人并沒有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2.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時間
          所說“當事人另有約定”,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法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條件的特別約定。需要指出的是,當事人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條件的約定,不得違背上述 “法律另有規定”的轉移規定,否則,該約定無效。例如,法律規定汽車所有權自辦理登記之時轉移,當事人就不得在汽車買賣合同中約定與此相違背的內容。
              根據《合同法》規定,并結合實踐,當事人另有約定轉移所有權時間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1)在特定物買賣中,約定的特定物的所有權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轉移。例如,甲乙達成協議,甲將其收藏的齊白石的畫賣給乙,乙簽訂合同后即可取得該畫所有權,但該畫仍放在甲處,待乙一個月后支付價款時取畫。在這個合同中,乙在合同成立時就取得了畫的所有權,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但甲并沒有將畫交付給乙。
              (2)約定保留所有權的內容,待買受人履行特定義務時再轉移。《合同法》規定的就是這種情形。雙方當事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可以約定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仍保留該物的所有權,待買受人按照約定履行支付全部或部分價款或者其他約定的義務時才將該物轉移歸買受人所有。在這種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之時起過一定期限或者買受人履行一定義務后轉移,如雙方約定物品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后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之時起轉移。如在分期付款買賣中,一般情況下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時并沒有轉移該物所有權,而是按照當事人約定,標的物自買受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價款時轉移所有權給買受人。買賣合同當事人約定保留所有權條款的,當出賣人保留所有權條件消失或者買受人履行約定的義務時,標的物所有權從此時轉移給買受人。不具備這種條件的,即使標的物實際上被買受人占有,該物的所有權也沒有實現轉移。
              除了上述兩種外,當事人還可以特別約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其他情形。
              3.交付標的物的時間
          在法律和當事人都沒有特別明確規定或者約定買賣標的物轉移時間的情況下,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時間也就是該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即自該時間起,標的物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享有。如前所述,出賣人交付的時間,視下列情況分別確定:(1)出賣人送貨的,將標的物運到合同規定或者約定的地點,以買受人接收時為交付時間;(2)出賣人代辦托運或者郵寄的,出賣人辦理完托運或者郵寄手續,以承運人(運輸經營者)或者郵電部門簽發的托運或者郵寄時間為交付時間;(3)買受人自己提貨的,以出賣人通知的提貨時間為交付時間,但出賣人通知的提貨時間應當給買受人必要的在途時間;(4)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實際占有的,以合同生效時間為交付時間;(5)需要辦理法定或者約定手續的,以辦完規定手續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在上述三種情形中,交付時間為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是實際生活中最普遍的。即在買賣中,交付標的物與轉移所有權往往為同一行為,也往往被人們看成一回事。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買賣中交付標的物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同時發生的。但是,在少數情況下,交付標的物的時間并不是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因此,在買賣中,雖然習慣上人們把交付標的物視為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但這兩種行為是不能劃等號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買賣的標的物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并不一定是以買受人是否付款為標準,而是以是否實現交付或者法律、合同特別規定的轉移時間條件為準。只要具備了這種時間條件,即使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付款,該物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已為買受人享有(當然,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是買受人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有些買賣合同,如城市房屋買賣,即使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買受人也付了款、占有了該房屋,但只要沒有向城市房屋管理部門辦理該房屋所有權轉讓、取得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在法律上仍為出賣人享有。     (四)具有知識產權內容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嚴格地說,即從買賣合同調整的對象上講,知識產權轉讓不屬于《合同法》上的買賣。但是,在不少情況下,會涉及到作為知識產權載體的實物的買賣,買受人購買該實物一般只是為了使用,并不是為了獲得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出賣人出賣這些物一般也不是出賣其知識產權。例如,一般人購買計算機游戲軟件是為了在電腦上玩游戲,而并不是為了購買該軟件開發者或者創作者的知識產權。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圖紙等標的物,仍屬于物的買賣。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內容的標的物的,該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適用上述規定。但由于這種標的物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因此,法律特別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也就是說,買賣的標的物的知識產權并沒有因標的物所有權轉移而發生轉移,該知識產權仍為知識產權人所有。只有在特別情況下,即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下,知識產權才可連同其載體標的物一并轉歸買受人所有(這實際上擴大了買賣合同的適用范圍)。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因買賣標的物涉及技術轉讓的,應適用《合同法》關于技術轉讓合同的規定。
              (五)標的物孳息的歸屬
          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上,還應注意標的物產生的孳息的歸屬問題。這里所說的“孳息”,包括由標的物產生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例如,牲畜所生的小仔就為自然孳息,財產租賃中的租金等為法定孳息。在現實生活中,買賣有時會涉及到標的物的孳息。
              標的物孳息的歸屬,是指標的物在交付、轉移所有權過程中所產生的孳息為哪一當事人所有。《合同法》對此明確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例如,出賣人出賣已出租的財產,在該財產交付前,租金應歸出租人(出賣人);交付后,承租人繼續租賃的,自交付之時起的租金歸買受人。
              從上述規定看出,標的物孳息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不存在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轉移時間。孳息所有權的轉移時間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一般是一致的,但在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標的物轉移時間的情況下就不一致。有時孳息所有權轉移了,但標的物所有權并沒有轉移,而有時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了、但其產生的孳息并沒有轉移。因此,標的物所有權轉移與其孳息所有權轉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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