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租賃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8 10: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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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租賃合同書 村( )農包字第 號 發包方: 租賃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租賃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租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發包方將村集體有所有權的耕地租賃給租賃方種植經營。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1致,簽訂合同如下: 1、租賃地名: 面 積: 界止 : 2、租賃形式:家庭租賃外其他方式租賃 3、租賃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雙方約定不得超過3年) 4、上交租賃款: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 交款方式及時間: 5、發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1、發包方有權監督租賃方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 2、發包方有權監督租賃方合法使用租賃土地。 3、發包方有義務維護租賃者的合法權益。 4、創造條件,盡可能為租賃方提供生產經營服務。 6、租賃方的權利與義務: 1、租賃方有經營自主權。 2、租賃方有權享受發包方提供的各項服務。 3、租賃方必須按合同約定上交租賃款。 4、租賃方未經發包方書面允許不得在租賃地內種植林木,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得擅自取土或改變地貌,只允許種植莊稼,嚴禁將租賃地用于違法經營。 5、租賃方在租賃期間,如遇意外,其繼承人可以繼續租賃,直至合同期滿。 7、在合同租賃期內,如遇租賃范圍土地被征用或村集體規劃使用,租賃方必須服從。征用后,租賃方只享受地面附著物賠償費及青苗補償費。其他待遇歸發包方。 8、違約責任:如1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如租賃方違反合同約定或違法使用土地,發包方1經發現可單方終止合同,收回發包土地并不退還租賃方的租賃費。 9、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十、本合同1式 份,發包方和租賃方各執1份,報市中街道辦事處租賃合同管理機關各備案1份。 十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公章): 租賃方(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