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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育賽事公眾責任險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8 11: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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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為了推動我國________項目體育運動的發展,防范體育賽事舉辦過程中的風險,甲乙雙方根據各自職能簽署____賽事承辦協議。本協議中,甲方是組織實施賽事的組委會,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險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險人。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保險范圍
            1.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應付的訴訟費用和保險公司事先同意支付的與處理事故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列明的地域和業務范圍內因經營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應付索賠人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  第三條 除外責任
            乙方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3.1 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責任不在此限。
            3.2 對為被保險人服務的任何人所遭受的傷亡責任。
            3.3 對下列財產損失的責任:
            3.3.1 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雇傭人員所有的財產或由其控制或由其保管的財產;
            3.3.2 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雇傭人員因經營業務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3.4 由于下列各項引起的損失或傷亡責任:
            3.4.1 屬于被保險人的或其所占有或以其名義使用的任何牲畜、腳踏車、車輛、火車頭、各類船只、飛機、電梯、起重機、電車或其他升降裝置;
            3.4.2 地震、洪水、煙熏;
            3.4.3 有缺陷的衛生裝置或任何類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潔或有害的食物或飲料;
            3.4.4 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3.4.5 由被保險人做出的或認可的醫療措施或醫療建議。
            3.5 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引起任何土地、財產、建筑物的損壞責任。
            3.6 由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責任。
            3.7 由于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惡意行為直接或者間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責任。
            3.8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3.9 由于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直接或間接責任。
            3.10 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3.11 保險合同所約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第四條 賠償處理
            4.1 若發生本保險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4.1.1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時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4.1.2 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4.1.3 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4.2 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  第五條 其他事項
            5.1 甲方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對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
            5.2 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損失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5.3 為便于調查,被保險人在檢驗損失前應保護事故現場。
            5.4 為防止損失擴大,甲方應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對有益的合理措施費用,乙方可予償付。但本項費用和賠款總額以不超過受損的被保險項目保額為限。
            5.5 保險內容如有變化(如保險項目有增減、工程期限縮短或延長、保險金額應調整等),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辦理手續。
            5.6 甲方及其代表對上述規定的義務,如故意不執行,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索賠和賠款
            6.1 甲方向乙方索賠時,應提供必要的有效證明單據,作為索賠依據。
            6.2 乙方的賠款以恢復投保項目受損前的狀態為限,受損項目的殘值應予扣除。
            6.3 賠款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損項目或予以修理替之,總賠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保險金額。
            6.4 保險金額如低于本條款第四條規定的數額,其差額視為甲方自保,乙方僅按保險金額與本條款第四條規定數額的比例賠償。
            6.5 乙方賠付損失后,如需恢復原保險金額,該恢復部分應另交原保險費率按日計算的保費。
            6.6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如另有別家保險的存在,不論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乙方僅負責按比例分擔賠償的責任。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爭端解決方式:
            7.1 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7.2 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八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傳真簽字具同等法律效力。相關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簽字蓋章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簽字)
          電話: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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