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合同(2)
添加時間:2017-11-28 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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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類型:專利權轉讓合同
合同編號: 科技合字(19 )第 號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受讓方: (公章)
(甲方)
技術轉讓方: (公章)
(乙方)
中 介 方: (公章)
合同登記機關: (公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
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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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制單位(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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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完成時間 │ 年 月 日│ 主要研制人員 │ │
├──────────┼──────┼─────────┼─────┤
│專利申請號 │ │ 專利批準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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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時間 │ 年 月 日│ 專利批準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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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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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
二、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
三、專利權轉讓方、受讓方的義務: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
五、履行合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七、成交金額與付款時間、付款方式:
一次總付:
分次支付:
按利潤或銷售額提成 % 時間:
其它方式:
八、中介方的義務和責任及收取中介服務費比例和支付方式: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十二、其它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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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地 址 │ │
│技│ (公章) ├───────┼────────────┤
│術│ │ 電 話 │ │
│受│ ├───────┼────────────┤
│讓│法定代表人: │ 帳 號 │ │
│方│ ├───────┼────────────┤
│ │ │ 開戶銀行 │ │
├─┼──────────┼───────┼────────────┤
│ │ │ 地 址 │ │
│技│ (公章) ├───────┼────────────┤
│術│ │ 電 話 │ │
│轉│ ├───────┼────────────┤
│讓│法定代表人: │ 帳 號 │ │
│方│ ├───────┼────────────┤
│ │ │ 開戶銀行 │ │
├─┼──────────┼───────┼────────────┤
│ │ │ 地 址 │ │
│中│ (公章) ├───────┼────────────┤
│ │ │ 電 話 │ │
│介│ ├───────┼────────────┤
│ │法定代表人: │ 帳 號 │ │
│方│ ├───────┼────────────┤
│ │ │ 開戶銀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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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 意見: │
│證│ 經辦人: │
│單│ (公章) │
│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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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意見: │
│證│ 經辦人: │
│機│ (公章) │
│關│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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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申請文件和有關技術背景材料為合同附件,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
2.在“合同類型”一項注明專利權轉讓合同。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轉讓專利權應經專利局登記并公告。其中,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權必須事先經過上級主管機關批準。因此,在“合同類型”一項中,應注明批準日期、登記號和公告日期。
3.有些專利權轉讓合同是在轉讓方已經實施專利,或者已經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后轉讓專利權的。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專利實施許可情況”一項中明確轉讓方是否繼續實施,或者已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何轉移。在專利權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方如果需要繼續實施專利,可以約定轉讓方在已經實施或者已經準備實施的規模上繼續實施專利并免交專利使用費,也可以約定轉讓方繼續實施專利應向受讓方即新的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至于在專利權轉讓合同應立之日前已經訂立的并正在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轉讓方與第三方之間就該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應由受讓方承擔。這種權利義務的轉移宜告知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