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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咨詢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8 15: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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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以下簡稱“客戶”)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工程咨詢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 前言
            一、客戶委托工程咨詢單位提供_________咨詢服務,并已接受工程咨詢單位為履行該服務所提出的建議書和其他報價等文件。
            二、本協議中的詞語與所屬的服務協議書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3.1 委托函或中標函;
            3.2 工程咨詢服務協議書通用條件;
            3.3 工程咨詢服務協議書專用條件;
            3.4 附錄:(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在附件中作出約定,附件內容略)
            附錄a 委托工程咨詢服務范圍;
            附錄b 客戶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
            附錄c 報酬和支付
            3.5 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
            四、鑒于客戶按下文規定向工程咨詢單位的各項支付,工程咨詢單位承諾按照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附錄a中議定范圍內的咨詢服務。
            五、鑒于工程咨詢單位按上文規定履行咨詢服務,客戶承諾按照本協議書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向工程咨詢單位支付協議規定應支付的款項,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_份,各執_________份。本協議書經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章 工程咨詢服務協議書通用條件
            一、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的以外,具有下列含義:
            1.1 “項目”是指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指定的,并為之提供咨詢服務的項目。
            1.2 “服務”是指工程咨詢單位根據本協議書所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附錄a中列出的各項正常服務。
            (2)“附加服務”是指附錄a中列出的各項附加服務,以及經雙方書面協議,在正常服務之外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協議書第7.9條的規定,工程咨詢單位必須履行的服務。
            1.3 “工程”是指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提供給客戶的設備、設施及其他物品。
            1.4 “客戶”是本協議書中所指的、聘用工程咨詢單位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1.5 “工程咨詢單位”是本協議書中所指的、受客戶聘用提供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1.6 “第三方”是指客戶、工程咨詢單位以外的其他有關當事方或法人實體。
            1.7 “協議書”是指由工程咨詢服務協議書通用和專用條件,附錄a(服務范圍)、附錄b(客戶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服務)、附錄c(報酬和支付),委托函、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如果已簽訂),以及其他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等組成的文件。
            1.8 “合同”是指與本協議書委托的工程咨詢服務有關的,客戶與任何第三方簽字的合同。
            1.9 “日”是指從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1.10 “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月時間段。
            二、工程咨詢單位的義務
            2.1 服務范圍:工程咨詢單位應提供的服務范圍見附錄a。
            2.2 工程咨詢單位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
            2.3 認真地盡職盡責和行使職權:
            (1)工程咨詢單位在履行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時,要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國家的利益和客戶的合法利益,應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2)根據客戶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的授權或要求,行使權力或履行職責時,工程咨詢單位應:
              (a)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合同中上述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應在本協議書附錄a中加以說明,或以書面的形式,另行商得工程咨詢單位同意。
              (b)在客戶和第三方之間提供證明、行使決定權或處理權時,不是作為仲裁人,而是作為獨立的專業人員,依據自己的專業技能和判斷,公正地進行工作。
              (c)在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時,對于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事先得到客戶的批準(發生緊急情況除外,但事后工程咨詢單位應盡快通知客戶)。
            2.4 客戶的財產
            工程咨詢單位使用的由客戶提供或支付費用的物品,屬于客戶的財產。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工程咨詢單位應將尚未消費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客戶,并按客戶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項工作應視為附加的服務。
            三、客戶的義務
            3.1 客戶應在不耽誤服務的合理時間內,免費向工程咨詢單位提供他能獲取的、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3.2 客戶應在雙方商定的合理的時間內,就工程咨詢單位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客戶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和答復。
            3.3 客戶應負責咨詢服務所涉及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工程咨詢單位履行職責提供外部條件。提供與其他組織相聯系的渠道,以便工程咨詢單位收集需要的信息。
            3.4 客戶應盡其所能對工程咨詢單位的人員以及下屬提供如下協助:
            (1)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2)提供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渠道;
            (3)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4)發生意外事件時的遣返;
            (5)允許工程咨詢單位及其人員為服務目的和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項目所在國或工作所在地,以及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項目所在國或工作所在地的手續。
            (6)工程咨詢單位為客戶項目出境考察時,除制裝費外,其他一切費用應由客戶負擔。
            3.5 為了服務的需要,客戶應免費向工程咨詢單位提供附錄b所規定的設備和設施。
            3.6 在與工程咨詢單位協商后,客戶應按照附錄b的規定,自費從其雇員中為工程咨詢單位挑選和提供職員,以及提供其他人員的服務。客戶提供的職員在涉及服務時,只應接受工程咨詢單位的指示。工程咨詢單位應與客戶安排的提供其他服務的人員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四、雙方代表和職員
            4.1 工程咨詢單位和客戶,根據協議互相派遣的工作人員,要能勝任本職工作,并互相取得對方認可。如果客戶未能按規定提供職員及其他人員的服務,工程咨詢單位可自行安排,并作為附加的服務。
            4.2 為了執行本協議書,每一方應指定一位高級職員作為本方代表。
            4.3 如果需要更換任何人員,雙方同意后,由任命一方負責安排同等能力人員代替,同時承擔更換費用。如果另一方提出更換,應提出書面要求,并須闡述更換理由,如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則提出要求的一方要承擔更換費用。
            五、責任與賠償
            5.1 如果確認工程咨詢單位違反了2.3(1)條款的規定,客戶提出索賠,則工程咨詢單位應對由于其違約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事宜負責,并向客戶賠償。
            5.2 如果確認客戶違反了對工程咨詢單位應盡義務,工程咨詢單位提出索賠,則客戶應負責向工程咨詢單位賠償。
            5.3 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的賠償,僅限于因違約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預見的損失或損害數額,而不牽連其他方面。
            5.4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賠償的最大數額,不能超過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最高賠償數額。如果可能另外要支付的賠償總額超過應支付的最大數額,則任何一方均應同意放棄對另一方超過部分的索賠。
            5.5 一方提出索賠要求不能成立時,要完全補償對方因該索賠要求所導致的各種費用支出。
            5.6 如果認為任何一方與第三方應共同對另一方負責賠償,負責賠償的任何一方所支付的賠償額,應限于由于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一部分比例。
            5.7 雙方必須在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時間或法律規定的更早時間之前正式提出索賠,在規定時間之外提供索賠無效。
            5.8 除因工程咨詢單位故意違約或缺乏謹慎而瀆職引起的索賠外,客戶應保障工程咨詢單位免受因客戶或第三方提出的其沒有保險的、或責任期終止后提出的索賠造成的影響。
            5.9 工程咨詢單位及其任何職員,在根據協議履行義務中的行為或失職只向客戶負責,不應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負責。
            六、工程咨詢單位的保險
            6.1 在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范圍內,客戶可要求工程咨詢單位進行以下保險:
            (1)在允許條件下,對5.1條工程咨詢單位的責任進行保險;
            (2)對公共或第三方的責任進行保險;
            (3)對客戶提供的財產進行保險。
            6.2 上述各項保險的費用應由客戶負擔。
            七、協議書的開始、完成、變更與終止
            7.1 本協議書從雙方正式簽字之日起生效。
            7.2 在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服務必須開始和完成,但根據雙方協議延期的例外。
            7.3 當客戶或工程咨詢單位一方提出要求,對方書面同意時,可對本協議進行變更,另簽補充協議書。如客戶書面要求,工程咨詢單位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書,并視為一項附加的服務。
            7.4 如果客戶或其承包商使服務受到拖延,工程咨詢單位應將此情況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通知客戶,對導致增加的工作應視為附加的服務,完成服務時間應相應延長。
            7.5 如果出現非工程咨詢單位應負責的情況,造成全部或部分服務不能按時履行時,工程咨詢單位應立即通知客戶。如由此使某些服務不得已減慢或暫停時,該部分服務完成期限應予延長。對于暫停服務的還應加42天以內的恢復服務期限。
            7.6 客戶至少在56天前通知工程咨詢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服務或終止本協議書。工程咨詢單位應立即安排停止服務,將開支減至最少。
            7.7 如果客戶認為工程咨詢單位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其義務時,可通知工程咨詢單位要求按期履行服務。如21天內沒有收到滿意的答復,客戶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35天內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書。
            7.8 工程咨詢單位在支付通知單應支付的日期后30天,仍未收到客戶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款項時,或根據7.5、7.6款已暫停服務超過_________天時,可向客戶發出通知要求支付。_________天后可發出進一步通知,再過_________天后,可終止本協議書,或在不損害其終止權利情況下,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
            7.9 當根據7.5款撤銷或暫停或恢復服務時,或并非根據7.7款終止本協議書時,除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務以外,工程咨詢單位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費用應被視為額外的服務。對此,工程咨詢單位有權得到所需的額外時間和費用。
            7.10 本協議書終止,不應損害和影響各方的權利、責任及索賠。
            八、支付
            8.1 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的報酬,按照本協議書條件和附錄c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8.2 如果客戶在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服務報酬,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工程咨詢單位補償應支付的報酬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該利息補償不影響第7.8款工程咨詢單位的權利。
            8.3 支付報酬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本協議書專用條件約定。
            8.4 如果客戶對工程咨詢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單中的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單24小時內向工程咨詢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客戶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第8.2款的規定適用于最終支付給工程咨詢單位的一切有爭議的金額。
            8.5 除按協議書規定的固定總價支付外,在完成或終止服務后12個月內,客戶可在發出通知后不少于7天請一家有聲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工程咨詢單位申報的任何金額進行審計。
            九、爭端的解決
            9.1 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因履行本協議書引起的任何爭端或分歧。如在14天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期間內,未能達成一致,應將爭端事項提交調解人進行調解。調解人由雙方協商聘請,或向中國工程咨詢協會會長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授權機構申請選派一名調解員。雙方應在聘請調解員14天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期間內,調解員共同商定交流有關資料的計劃和將采取的協商步驟。協商應在保密情況下進行。如雙方接受調解員的最終建議,就解決爭端達成一致意見,應寫成書面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后,約束雙方遵照執行。如雙方在約定期間未達成一致協議,任一方可請調解員提供一份給雙方的無約束力的書面意見。除經雙方書面同意,調解員的上述意見不能作為隨后任何訴訟程序中的證據。調解中,各方作證等支出自行承擔,其他費用雙方均攤,或按調解員決定分攤。
          如雙方在聘請調解員28天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期間內未能達成協議,可按9.2條款規定,將爭端事項提交仲裁。
            9.2 如調解失敗,經雙方同意,調解員可將雙方已協商一致的事項寫出記錄。爭端的其余事項可提交給仲裁員。除調解員將雙方一致事項的記錄可交給仲裁員外,在聘請仲裁員后,調解員的任務將終止,不再作為仲裁中的證人,也不再提供調解中得出的其他證據。仲裁按照專用條件中的規定進行。雙方同意仲裁為終局,同意裁決結果,放棄以任何形式的上述權利。
            十、其他  
            10.1 本協議書的語言及遵循的法律見協議書專用條件的規定。
            10.2 因國家(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指明的工程咨詢單位業務總部所在地除外)法律法規變化,引起服務費用和服務持續期的改變,要簽字補充協議,調解和修正協議文本,調整商定的報酬和完成時間。
            10.3 沒有對方的同意,客戶或工程咨詢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
            10.4 工程咨詢單位對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客戶僅有權為本協議書中的工程和其預定的目的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此時不需取得工程咨詢單位的許可。當事的雙方互相提供的文件資料要嚴格保密,未經允許,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轉讓、提供版權和所有權,如有違背,要追究法律責任。
            10.5 除非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另有規定,工程咨詢單位可單獨或與他人合作版有關工程和服務的書籍。但如果在服務完成或終止后二年內出版,則須取得客戶批準。
            10.6 如發現工程咨詢單位有以下過失,盡管會按照有關國家或其他司法管轄范圍的法律進行處罰,工程咨詢單位還將被視為違反本協議2.3(1)條款的規定,客戶可根據7.6項的規定終止本協議:
            (1)為直接或間接影響任何官員或其他人在選聘過程或履行協議過程中的行為或行動,而饋送、接受或索要財物;
            (2)為影響選聘過程或協議的執行,而謊報事實,給客戶造成損失,包括采用合謀辦法,以抑制或減小自由、公開競爭的效果。
            10.7 本協議書的有關通知應為書面的,并在專用條件中寫明的地點收到時生效。以書面回執或回函確認。
            10.8 如果協議書中的規定之間產生矛盾,按年月順序以最后編寫的為準。  第三章 工程咨詢服務協議書專用條件  第一節 對應通用條件的有關條款:
            一、定義
            1.1 項目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職員的提供:工程咨詢單位應對提供的工作人員中的主要負責人向客戶提出能夠勝任工作的必要證明。
            1.3 代表:如果客戶要求工程咨詢單位有一名被授權的駐地代表時,工程咨詢單位可隨時將賦予他的任何義務和權利委托給獲得客戶批準的人員,并可在任何時候撤回該類委托。委托和撤回均應采取書面形式,并在其副本送達客戶之后方可生效。如果委托涉及合同管理義務時,應同時單獨通知承包商。
            1.4 責任和提出索賠的期限:本協議書生效日期為責任起始日期。責任終止日期根據適當法律或法規決定,本項目應不盡于服務完成或終止日期;每次提出索賠的一方應在對方違約事件發生后14日內向對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28日內提出詳細索賠依據和具體要求。
            1.5 賠償的限額:協議書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賠償的最大數額應限于為完成正常的服務(或其中規定部分),客戶付給工程咨詢單位的最高費用,或不超過_________元。對雙方履約延誤規定有按日賠償率,以及雙方支付或賠償延誤規定有按日付利息的,其賠償總額均不得超過以上賠償限額。工程咨詢單位履約延誤執行按日賠償率賠償的,不再因延誤而償付其他賠償或補償。
            二、服務開始日期及服務完成日期:
            2.1 服務開始日期,選用以下第_________種方案:
            (1)在協議書生效后_________天內,或_________。
            (2)在工程咨詢單位收到協議書規定的第一次付款后_________天內;或__________。
            (3)在工程咨詢單位的銀行確認已根據協議開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后_________天內。
            2.2 服務完成日期:自服務開始日期起_________內完成。
            三、支付的時間:當地貨幣在客戶收到工程咨詢單位支付通知單28天內,外幣在客戶收到工程咨詢單位支付通知單56天內。
            四、協議書規定的貨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的貨幣   對協議書貨幣的匯率     五、仲裁
            應向_________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_________省(市、自治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六、協議書的語言和法律
            語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導語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遵循的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工程咨詢單位業務總部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通知
            客戶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咨詢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節 附加條款
            根據第2.3(1)條款提出的工程咨詢單位在履行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時,要應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除了要達到本行業同等專家的技能水平和行業道德行為準則外,要求做到:
            1.對于為地區、或行業、或專項、或項目、或企業提供規劃咨詢等委托任務:認真調查分析委托規劃咨詢對象的現狀基礎和特點、優勢與劣勢、國家有關宏觀調控政策、國內外發展水平和趨勢、外部影響因素變化、可持續發展要求等,做到咨詢成果具有宏觀性、戰略性和綜合性,盡可能符合國家、社會和客戶的最佳利益。
            2.對于編制項目建議書咨詢服務:符合有關部門關于項目建議書編制內容和深度的規定,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要求、市場經濟規律要求、技術創新和可持續發展要求,以及經濟分析、風險分析等要求,做出概略分析論證,堅持實事求是,講真話,講清項目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提出客觀、公正、科學、可靠的咨詢意見。
            3.對于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咨詢服務:符合有關部門關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內容和深度規定,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要求、市場經濟規律要求、技術創新和可持續發展要求,以及經濟分析和風險分析等要求,進行全面分析和必要的多方案論證;堅持實事求是,講真話,講清項目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提出客觀、公正、科學、可靠的咨詢意見。
            4.對于項目評估咨詢服務:符合有關部門關于項目評估報告編制內容和深度規定,對委托評估的咨詢成果(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各項內容,從是否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要求、市場經濟規律要求、技術創新和可持續發展要求,以及經濟分析和風險分析要求等方面,全面評估論證,盡可能提出優化方案;實事求是,講真話,講清項目有利和不利因素,客觀、公正、科學、可靠地提出評估意見。
            5.對于工程設計等委托任務:遵照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現行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勘察和設計,符合環保、節能、安全等要求,采用先進適用技術,達到工藝技術指標和預定的設計要求,以及分階段設計的深度要求。
            6.對于招標咨詢服務: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條例規定,招標文件較好地反映項目特點、體現項目意圖,招標須知和技術規范全面明確,工程量和標底計算可靠,合同條件周全合理,客戶和投標人風險分配明確適當,招標程序合理,解答投標人質疑符合項目要求,較好地平衡招投標雙方關系,評標客觀、公正。
            7.對于合同管理、工程監理咨詢服務:對委托項目的工程設計方案、承包商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認真研究,提出問題和優化建議;根據委托,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和部件進行檢驗,杜絕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標準的產品;對工程進度、施工質量和費用支付及時檢查,按時提出分析和改進對策的報告,實現進度、質量和費用三項控制。
            8.對于投產后咨詢服務:對項目的運行、維護需求和客戶的運行、維護資源分析全面,制定的運行、維護工作計劃有針對性;編寫運行操作規程、維護規程,以及人員培訓計劃等符合行業部門有關規定和項目實際需要,能抓住重要關鍵部位或工序;提供的運行、維護專業管理和培訓符合計劃和規程要求。
            9.根據《工程咨詢業質量管理導則》的要求,并參考fidic應用指南第3章建議的附加條款第49條關于對咨詢成果進行質量評價的規定,補充以下條款:服務完成30日內,工程咨詢單位負責質量管理的負責人要會同客戶,按照中國工程咨詢協會發布的《工程咨詢成果質量評價辦法》的規定和第11條規定的質量目標要求,聯合進行工程咨詢成果質量評價。履行服務的工程咨詢單位的代表負責做出必要說明,并有權對質量評價結論申述意見。質量評價合格作為對服務成果的驗收和客戶向工程咨詢單位最終結清服務報酬尾款(不超過服務報酬的_________%)的依據。
            10.根據fidic應用指南第3章建議的附加條款45,工程咨詢單位不應被要求代表客戶向客戶的任何承包商或任何雇員支付款項。
            11.客戶保證(填入借款人)已從_________(填入貸款機構名稱)獲得了_________(填入金額)的貸款,其中一定比例將用于本協議書規定的合理付款,將按照貸款協議條款規定,并經_________(填入貸款機構名稱)批準時支付。
            12.工程咨詢單位可就其在履行服務期間的發明獲得專利,并可將該發明出售、保留或從中獲益,客戶對此無任何權利。
            13.如果本協議書中任何規定的任何部分被有關主管部門認為無效,則應認為該部分已被從協議書中刪去,此條規定的剩余部分及協議書其他規定仍繼續有效。 
          客戶(蓋章):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咨詢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客戶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工程咨詢單位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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