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
添加時間:2017-11-29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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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單位): 地址:
乙方(受托單位): 地址:
為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甲、乙雙方經協商于年月日于北京市區(縣)簽訂如下委托代征稅款協議,并嚴肅地履行。
一、甲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委托乙方代征稅。
二、乙方應遵守的代征規定:1.代征范圍:2.計稅標準:3.代征時限:4.代征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付規定格式的完稅憑證。
三、乙方應于終了后日內向甲方如實報告上代征稅款情況并解繳已代征的稅款(或直接將稅款繳入國庫)。
四、乙方在代征過程中遇納稅人拒絕代征時,應在24小時內報告甲方,由甲方依法處理,乙方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處罰。
五、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征稅款所必需的稅收票證,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履行代征義務。
六、甲方應于乙方解繳代征稅款時,按照已解繳的代征稅款的支付給乙方代征手續費。
七、甲方有責任對乙方的代征工作進行指導。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協議的責任。
八、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征稅款的情況。
九、本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依據國家稅收的有關規定,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十、違約責任:1.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并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2.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比照國家稅法有關扣繳義務人的規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并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十一、本協議書未盡事宜,法律、法則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二、本協議書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雙方主管單位各1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甲方(委托單位): 乙方(受托單位):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稅務登記號:
電腦編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為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委托代征稅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委托乙方代征稅款,同時委托乙方受理代征稅款的納稅申報和依法加收滯納金.
二,乙方應遵守如下規定:
代征對象:
2,代征稅種:
計稅標準: 按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代征稅款時,應向業戶開具稅務機關規定的完稅憑證.
三,代征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四,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征稅款所必須的稅收票證.
五,乙方應當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規定領取,使用,保管,報繳稅收票證.
六,乙方代征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具稅收法律,法規的完稅憑證.
七,乙方應在金融機構開設"代征稅款"帳戶.
八,乙方應按照限期限額的要求解繳稅款,并于每月終了后10日內向甲方如實報告代征稅款和解繳情況.
九,乙方在代征過程中同納稅人發生爭議或納稅人拒絕代征時,應在1日內報告稅務機關,并配合稅務機關依法處理,乙方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處罰.
十,乙方必須設置代征稅款征收底冊和帳簿,建立代征印花稅的納稅人檔案,并定期向甲方報送代征稅款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乙方設置的代征稅款征收底冊和帳簿中應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登記號,征收項目,注冊類型,計稅金額,稅率,代征稅額,代征憑證字號,代征地(口岸)等基礎信息.
十一,代征稅款的手續費.按 稅款入庫額的 %計提手續費.
代征手續費的結算:乙方按季填報《 年 季度委托代征稅款手續費申請表》送甲方.手續費收入賬戶名稱: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因乙方責任導致多征稅款而取得代征稅款手續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退回多征稅款時追回相應的手續費或者抵頂下期應付的手續費.
乙方不得坐支稅款支付代征稅款手續費.
十二,甲方應對乙方的代征工作進行指導.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改,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協議的責任.
十三,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征稅款的情況.
十四,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
2,乙方逾期解繳稅款的,甲方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拒絕支付手續費,依法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4,因乙方責任造成稅款損失,由乙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五,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六,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