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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售代理協議書(樣式一)

          添加時間:2017-11-29 09:39:27
          瀏覽次數: 0
            第一條 約因
            制造商姓名______,其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簡稱制造商),同意將下列產品_______________(簡稱產品)的獨家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簡稱代理人),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其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簡稱地區)推銷新產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代理人的職責
            代理人應在該地區拓展用戶,代理人應向制造商轉送接收到的報價和訂單。代理人無權代表制造商或簽訂任何具有約束的合約。代理人應把制造商規定的銷售條款(包括裝運期和付款)對用戶解釋。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約束的拒絕由代理人轉送的任何詢價及訂單。
            
            第三條 代理業務的職責范圍
            代理人是__________市場的全權代理,應收集信息,爭取用戶,盡力促進產品的銷售。代理人應精通所推銷該產品的技術性能。代理所得傭金應包括為促成銷售所需費用。
            
            第四條 廣告和展覽會
            為促進產品在該地區的銷售,代理人應刊登一切必要的廣告并支付廣告費用。凡參加展銷會需經雙方事先商議后辦理。
            
            第五條 代理人對用戶的財務責任
            代理人應采取適當方式了解當地訂貨人的支付能力并協助制造商收回應付貨款。通常的索款及協助收回應付貨款的開支應由制造商負擔。
            未經同意,代理人無權也無義務以制造商的名義接受付款。
            
            第六條 用戶的意見、代理人的作用
            代理人有權接受用戶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及時通知制造商并關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為宜。
            
            第七條 向制造商不斷提供信息
            代理人應盡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信息,每4個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報告。
            
            第八條 保證不競爭
            代理人不應與制造商或幫助他人與制造商競爭,代理人更不應制造代理產品或類似于代銷的產品,也不應從與制造商競爭的任何企業中獲利。同時,代理人不應代理或銷售與代理產品相同或類似的(不論是新的或舊的)任何產品。
            此合約一經生效,代理人應將與其他企業簽訂有約束性的協議告知制造商。不論是作為代理的或經銷的,此后再簽訂的任何協議均應告知制造商,代理人在進行其他活動時,決不能忽視其對制造商承擔的義務而影響任務的完成。
            本協議規定在此協議終止后的5年內,代理人不能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予以競爭,本協議終止后的1年內,代理人也不能代理其他類似產品,予以競爭。
            所有產品設計和說明均屬制造商所有,代理人應在協議終止時歸還給制造商。
            
            第九條 保密
            代理人在協議有效期內或協議終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業機密,也不得將該機密超越協議范圍使用。
            
            第十條 分包代理人
            代理人事先經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應對該分包代理人的活動負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工業產權的侵犯
            代理人應視察市場,如發現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業產權或有損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為,代理人應據實向制造商報告。代理人應盡最大努力并按照制造商的指示,幫助制造商使其不受這類行為的侵害,制造商將承擔正常代理活動以外的此類費用。
            
            第十二條 代理人獨家銷售權的范圍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該地區取得代理或銷售協議產品的權力。制造商應把其收到的直接來自該地區用戶的訂單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權按第十五條規定獲得該訂單的傭金。
            
            第十三條 向代理人不斷提供信息
            為促進代理活動,制造商應向代理人提供包括銷售情況、價目表、技術文件和廣告資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制造商應將產品價格、銷售情況或付款方式的任何變化及時通知代理人。
            
            第十四條 技術幫助
            制造商應幫助代理人的雇員獲得代理產品的技術知識。代理人應支付其雇員往返交通費及工資,制造商應提供食宿。
            
            第十五條 傭金額
            代理人的傭金以每次售出并簽字的協議產品為基礎,其收傭百分比如下:
            ___________美元按____%收傭
            ___________美元按____%收傭
            
            第十六條 平分傭金
            兩個不同地區的兩個代理人為爭取訂單都作出極大努力,當訂單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貨之制造廠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時,則傭金由兩個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條 商事失敗、合約終止
            代理人所介紹的詢價或訂單,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則無傭金。若代理人所介紹的訂單合約已中止,代理人無權索取傭金,若該合約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責任,則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計算傭金的方法
            傭金以發票金額計算,任何附加費用如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海關稅或由進口國家征收的關稅等應另開發票。
            
            第十九條 傭金的索取權
            代理人有權根據每次用戶購貨所支付的貨款按比例收取傭金。如用戶沒有支付全部貨款,則根據制造商實收貨款按比例收取傭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戶拒付貨款,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支付傭金的時間
            制造商每季度應向代理人說明傭金數額和支付傭金的有關商務,制造商在收到貨款后,應在30天內支付傭金。
            
            第二十一條 支付傭金的貨幣
            傭金按成交的貨幣來計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條 排除其他報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協議之義務時所發生的全部費用,除非另有允諾,應按第十九條之規定支付傭金。
            
            第二十三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后生效,協議執行1年后,一方提前3個月通知可終止協議。如協議不在該日終止,可提前3個月通知,于下1年的12月30日終止。
            
            第二十四條 提前終止
            如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一方都無權提前終止本協議。除非遵照適用的__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說服力的理由方能終止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 文件的歸還
            協議期滿時,代理人應將第十三條中所述及的由制造商提供的全部廣告資料及所有文件歸還給制造商。
            
            第二十六條 存貨的退回
            協議期滿時,代理人若儲有代理產品和備件,應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費用由制造商負擔。
            
            第二十七條 未完之商務
            協議到期時,由代理人提出終止但在協議期滿后又執行協議,應按第十五款支付代理人傭金。代理人屆時仍應承擔履行協議義務之職責。
            
            第二十八條 賠償
            協議因一方違約而終止外,由于協議終止或未能重新簽約,則不予賠償。
            
            第二十九條 適用法律
            本協議適用于制造商總部____________所在國之現行法律。
            
            第三十條 仲裁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的任何爭執應根據______的法律_________仲裁解決。投訴方和被投訴方應各指定一名仲裁員,雙方應提名一位公證人。
            如兩名仲裁員在30天內未能就提名一位主席達成協議,仲裁應有權提名第三名仲裁員為主席。仲裁所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三十一條 變更
            本協議的變更或附加條款,應以書面形式為準。
            
            第三十二條 禁止轉讓
            本協議未經事先協商不得轉讓。
            
            第三十三條 留置權
            代理人對制造商的財產無留置權。
            
            第三十四條 無效條款
            如協議中的一條或一條以上的條款無效,協議其余條款仍然有效。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制造商:                    代理人:
            簽署地: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地: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
            董事長:___________________ 總 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生產單位或生產企業委托中間商在任何地區或市場銷售其全部產品,稱銷售代理商。在銷售代理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委托方和代理銷售商的權利和義務。委托方授予代理銷售商全權經營權利,在執行協議的期間內,不得再委托另外代理商銷售同類產品。代理銷售商在推銷其商品時在一定時期內有一定的售價決定權并且在規定的時間內必須完成一定的銷售額或銷售量。除此之外,代理銷售商還負責刊登商品廣告、舉辦陳列展銷,促進銷售業務,其中按比例收取傭金。對于生產單位規模較小,資金有限而產品又有競爭能力的產品但又無銷售渠道的生產企業宜采用這種方式將產品打入國際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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