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附加盜竊險
添加時間:2017-11-29 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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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對加保盜竊險的財產,在保險期限內因被搶劫、偷竊或盜賊暴力入侵保險財產存放處所(以下簡稱“盜竊”)而造成的滅失或損壞(以下簡稱“損失”)負責賠償。
加保盜竊險的財產,除特別約定并在保單或批單上載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財產保險條款第一條所列的特約保險財產。
二、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2.被保險人的家屬或雇用人員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保險財產造成的損失;
3.在保險財產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保險財產被盜竊而造成的損失;
4.在發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時保險財產被盜竊而造成的損失;
5.在發生火災時保險財產被盜竊而造成的損失;
6.對保險財產進行盤點時發現的短缺或損壞。
三、保險財產若遭盜竊,被保險人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追查損失財物,同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派員進行現場調查時,給予便利。
被保險人應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內提出索賠。
四、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財產被盜竊的事實經過報告;
2.向公安部門報案的報告副本;
3.損失清單及有關帳冊、單據;
4.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單證。
如發現被保險人提供的單證有任何虛假、欺騙或夸大時,本公司對該項索賠不負賠償責任。
五、本保險是本公司財產保險的附加險。本條款與財產保險條款的任何條文有抵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本條款未規定之處,按財產保險條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