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買賣合同(樣式一)
添加時間:2017-11-29 1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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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買賣 機械先行試驗,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后列標示機械,約定先行試驗后如合意時,即行成交;甲方允諾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內,由甲方將買賣標的物運到乙方工廠。
第二條 試用期間以一日為限,自接到機械的翌日起算。
第三條 前項試用如不合意時,乙方應即將機械退回以作買賣不成立。前項退回所需運費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在試用期間,乙方對買賣機械有自由使用之權,而對因此造成的損害乙方應負賠償之責。但其損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運輸中損壞的不在此限。
第五條 試用期間屆滿乙方不立刻表示,并未將機械退還甲方時,視為試用合格買賣應即成立。
第六條 買賣價款議定為人民幣 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時由乙方繳付保證金人民幣 元整,甲方如數收訖。如買賣成立時本保證金應充作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由甲方全數返還。
第七條 試用后乙方認為不合格,或試用尚未完畢需要繼續試用時,可以向甲方請求更換或延長期間,但甲方不同意時可拒絕。
第八條 試用后如乙方認為合格的,應于試用期終止日起算 日內將貨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