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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8)

          添加時間:2017-11-29 11: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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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工業類合同參考格式(1) 

            目  錄 

            1)總則 
            2)注冊資本 
            3)批準及注冊 
            4)資本轉讓 
            5)董事會 
            6)總經理、副總經理 
            7)場地使用費 
            8)技術合作 
            9)采購及銷售 
            10)利潤 
            11)財務會計 
            12)外匯收支 
            13)稅務 
            14)職工錄用和辭退 
            15)工資標準和獎勵 
            16)合營期限 
            17)其他事項 
            18)仲裁 
            19)合同文本 
            20)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建立合營企業。從事生產反射器、注塑模具及其它塑料制品,供出口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經多次商談,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1.本合同的各方為: 

            ××××、××××為一方(以下簡稱甲方),由××××代表甲方對本合同負責。 

            ××××、××××、××××為一方(以下簡稱乙方),由××××代表乙方對本合同負責。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授權的代表簽訂。 

            2.雙方同意成立的合營企業定名為:××××(以下簡稱“合營企業”) 

            中文:×××× 
            英文:×××× 
            地址:×××× 

            3.雙方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為了有利發展中國國民經濟,而從事反射器;注塑模具、以及其它塑料制品的設計、生產和內外銷售。 

            合營企業將盡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采購原材料及包裝材料,如遇無貨供應或質量、價格不符合要求時,也可由合營企業進口解決。 

            4.雙方本著長期真誠合作的愿望,在產品質量、規格品種、包裝裝璜及經濟效益等方面力求達到國際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 

            合營企業的初期生產規模為:年產××套符合×國××標準的×××反射器,接受訂單生產年產值為×××元的注塑模具。乙方負責×××反射器的返銷,保證投產后的前×年使合營的外匯收支達到自身平衡。且×年后返銷比例不低于××%,乙方負責為合營企業每年從中國境外承接不少于××元產值的注塑模具訂單。合營企業產品的內銷由甲方負責。 

            5.合營企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法律、法令、條例和規則,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 注冊資本 

            6.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各方的經濟責任以注冊資本為限,并按資本比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7.合營企業總投資為××美元。注冊資本總額為××美元,其中甲方占資本額的××%,乙方占資本額的××%。 

            8.甲、乙方出資如下: 

            甲方:××美元,其中: 

            1.機器設備,價格約××美元; 
            2.廠房,價值約××美元; 
            3.現金,相當于××美元的人民幣現金。 

            乙方:××美元外匯現金。 

            第三章 批準及注冊 

            9.本合同應由××市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案。 

            10.合營企業接到上述批準證書后,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甲、乙雙方將根據工程進度需要,分期繳付資金,每期各方須繳付數額由董事會決定。 

            各方繳資后,由合營企業發給投資證明書。 

            第四章 資本轉讓 

            11.注冊資本轉讓時合營者擁有先買權,未經合營者同意,不得轉讓或抵押給他。但當一方提出轉讓時,合營者應在×個月內給予答復,否則作為放棄先買權論。 

            12.轉讓注冊資本的價格,應根據合營企業中該方投資的帳面價值,由合營雙方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 

            13.注冊資本轉讓時,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構申請批準。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批準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五章 董事會 

            14.合營企業領到營業執照之日,即為合營企業董事會成立之日,董事會人數為×人,其中甲方×人,乙方×人,董事人選由雙方各自委派和調換、董事長由甲方委任,副董事長二人,由甲方委派一人,乙方委派一人擔任。 

            15.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在合營企業章程內規定,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營企業。 

            16.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應由×分之×以上董事出席才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時,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董事會的決議應由出席董事或其代表一致同意才能通過。董事會會議一般在合營企業的法定地址舉行,也可以在董事會同意的其他地點舉行,合營企業不負擔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旅費。董事會會議期間的膳宿由合營企業安排并支付費用。
           
            17.董事不從合營企業支付薪金,他們的酬勞將在合營企業的全年凈利中提取一定比率(比率由董事會議定)作為董事會的分紅。并按下列比例分配: 

            董事長×% 
            副董事長各×% 
            董事各×% 

            第六章 總經理 副總經理 

            18.合營企業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三人,均由甲方提名,董事會聘任,負責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并行使董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19.合營企業的重要文件由總經理簽署后生效。 

            20.若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未能適當履行職務時,董事會有權解聘或降職。 

            第七章 場地使用費 

            21.合營企業使用的土地是中國政府的資產,合營企業須向政府交付適當的土地使用費,合營企業與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門簽訂的租用土地使用權協議,應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最初×年的土地使用費,定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幣××元,其后,土地使用費可按市政建設發展的情況而調整。 

            第八章 技術合作 

            23.合營企業與××××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與本合同相同。 

            24.合營企業根據技術轉讓協議,向××××支付技術轉讓費××美元。技術轉讓內容及技術轉讓費的支付辦法,在技術轉讓協議中另行規定。 

            第九章 采購及銷售 

            25.合營企業與乙方簽訂的采購與銷售協議,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與本合同相同。 

            26.合營企業所需的原材料應盡先在國內購買。對無法供應的品種或質量、價格不符合合營企業要求時,可由合營企業向國外進口。 

            27.根據雙方簽訂的采購與銷售協議,合營企業在中國國內銷售的產品,由甲方負責通過其銷售部門銷售。合營企業的出口產品,由乙方負責在中國國外銷售,具體辦法在采購與銷售協議中另行規定。 

            第十章 利潤 

            28.合營企業所獲得的全部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后,按下列百分比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繳稅與提取上述三項基金后的凈利潤,每年根據合營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29.對于乙方分得的利潤,應根據合營企業的外匯結余情況,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原則下,此利潤可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分一次或幾次支付,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 

            30.合營企業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中外合營企業的財務會計規定,必須建立完整、嚴格的財會制度。 

            31.合營企業的一切單據、帳簿、報表均使用中文記載,同時應用英文定期編制財務報表。合營企業董事會聘請的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有權查閱合營企業的一切單據、帳簿、報表,并直接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32.合營企業以人民幣為記帳單位,人民幣與其它貨幣間的換算,按同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分局匯率牌價結算。 

            33.合營企業的固定資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折舊年限。 

            34.合營企業應在中國銀行××分行分別開立外匯帳戶和人民幣帳戶,并接受開戶銀行對外匯支出的監督。 

            35.合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遇流動資金不足時,總經理可根據董事會規定的權限,向中國銀行或國外銀行借款,但不得移作它用或彌補虧損。 

            36.合營企業的財政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章 外匯收支 

            37.合營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38.合營企業的外匯收支必須做到: 

            (1)保證合營企業的每年外匯收入大于支出。 
            (2)外匯結算人民幣時,應按照當時規定的牌價辦理。 
            (3)合營企業在中國境內支付費用、貨款、勞動報酬等,除根據有關規定支付外匯者外,一律以人民幣結算。 

            39.根據《合資法》的規定,下列外匯可以匯出: 

            (1)乙方分得的利潤及技術轉讓費。 
            (2)乙方資本轉讓后所得的資金。 
            (3)合同期滿或合同期滿前應清償給乙方的資金。 
            (4)用于進口原料、設備、備件所需的外匯,以及派往國外人員的旅差費。 
            (5)其它按有關規定可以匯出的開支。 

            第十三章 稅務 

            40.合營企業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41.合營企業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四章 職工錄用和辭退 

            42.合營企業所需職工,由甲方或中國勞動管理部門采用公開招聘方式,經考試擇優錄取后,簽訂勞動合同。 

            43.如因生產技術等變化,職工確有多余,或經培訓后仍不能適應要求,也無法改調其他工種時,合營企業可按勞動合同解雇并給予補償。 

            44.合營企業應制訂規章制度和職工守則,對違反者分別予以警告、記過、扣薪直至開除處分。 

            第十五章 工資標準和獎勵 

            45.合營企業職工工資目前按平均月薪××元人民幣計算,其中包括合營企業向中國政府指定的部門繳納國家對職工的各種保險費、補貼費和福利措施費等。隨著合營企業生產發展,職工工資應逐步增加。今后中國政府對工資、福利、補貼等有新的規定時,合營企業應據此相應調整。 

            46.×方高級職員工資、社會保險、旅差費標準參照×方國家或地方標準,由董事會核定。×方高級職員原則上與×方高級職員同工同酬。 

            47.按照合營企業的經營結果,年終從獎勵和福利基金中提出一定數目基金,獎給工作好的職工,對于在技術上、生產上或管理上有特殊貢獻者,由董事會決定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六章 合營期限 

            48.合營雙方同意,合營企業的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期滿前一年經一方提出,其他方同意可以延長,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并在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辦理延長報批手續。 

            49.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提前終止合同: 

            (1)在一個適當的開始期后,合營企業因嚴重虧損引而不能繼續營業; 
            (2)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合營企業無法繼續營業; 
            (3)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如嚴重自然災害或戰爭等,致使合營企業無法繼續營業; 
            (4)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并看不到發展的前景。 

            提前終止合同必須經董事會召開特別會議作出決議,報請原審批機構批準。 

            50.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時,董事會應組成清算小組負責清理。董事會在清算完畢后才能解散。清算辦法按照《合資法》的《實施條例》第103~105條所規定的清算程序和手續辦理,同時董事會應向原審批機構及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清算后應還給各方的財產,必須按照各方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比例計算。 

            第十七章 其他事項 

            51.合營雙方履行下列事項: 

            ×方: 

            (1)負責向政府申請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冊登記。 
            (2)負責將廠房及租用的場地等,交給合營企業使用。 
            (3)負責招聘職員職工。 
            (4)負責合資企業的產品及原材料國內運輸。 
            (5)負責辦理保證提供水、電、煤氣、燃料、電話、電報掛號及電傳的工作。
            (6)負責辦理乙方人員的簽證及其辦公、交通、生活等安排。 
            (7)負責向所在地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許可證。 

            ×方: 

            (1)負責按期提供所需的全部機器設備。儀器、原材料、技術資料和文件及原材料、產品的國外運輸。 
            (2)負責提供建廠規劃,并負責設備安裝、試車、試生產的全面技術指導。 
            (3)負責按照生產的需要,對職工進行技術培訓。 
            (4)負責提供有關合營企業產品在國外市場上銷售趨勢的報告和技術資料。 
            (5)按照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提供技術和設計,如有任何關于侵犯第三者權益的爭議時,由簽訂該協議的轉讓方負責,×方將不分擔任何法律責任。 
            (6)負責×方人員到×方國內學習、培訓的安排。 

            第十八章 仲裁 

            52.合營各方如在解釋或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發生爭議時,應首先在董事會內本著互相依賴、平等互利的精神進行協商,求得解決。若不能解決時,可以邀請雙方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調解。 

            53.調解不成時,則申請仲裁解決。仲裁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按該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辦理。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仲裁機構的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 

            54.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合營各方應繼續履行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十九章 合同文本 

            55.本合同和附屬協議的修改。須經董事會協商同意,經各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56.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均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章 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57.合營各方的法定地址: 

            甲方:×××× 
            乙方:×××× 

            58.合營各方發送通知的辦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 

            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即為各方的收件地址。 

            59.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簽定。 

                     中外工業類合同參考格式(2) 

                          目  錄 

            (1)總則 
            (2)合營各方 
            (3)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4)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及規模 
            (5)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6)合營各方的責任 
            (7)技術提供 
            (8)產品的銷售 
            (9)董事會 
            (10)經營管理機構 
            (11)設備材料購買 
            (12)籌備和建設 
            (13)勞動管理 
            (14)稅務、財務、審計 
            (15)合營期限 
            (16)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17)保險 
            (18)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19)違約責任 
            (20)場地使用費 
            (21)不可抗力 
            (22)適用法律 
            (23)爭議的解決 
            (24)文字 

            第一章 總則 

            ××××、××××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省××市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電話:××,法定代表: 

            姓名:×××職務:××國籍:中國 

            ××××(以下簡稱乙方),在中國××省××市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電話:××,法定代表: 

            姓名:×××職務:×××國籍:中國 
            ××××,在×××××登記注冊,(以下簡稱丙方),英文:×××× 
            其法定地址:×××××,英文,××××× 
            法定代表: 
            姓名:×××職務:××國籍:××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同意在×××合資經營“××××”。(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為××××,外文名稱為:××××。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 

            第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自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及規模 

            第六條 合營各方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并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 合營公司生產經營范圍是: 

            生產銷售×××和×××公文箱、尼龍箱及五金配件、制革、鞋。 

            第八條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1.合營公司投產后的生產能力為:年產××只×××公文箱。 

            2.隨著生產經營的發展,由雙方商定,并報審批機構批準,生產規模可增加,產品品種將發展到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制品及配件等。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共××美元。 

            第十條 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共為××美元,以此為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其中:

            甲方:××美元,占××% 
            乙方:××美元,占××% 
            丙方:××美元,占××% 

            第十一條 合營各方均以現金美元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資比例在領到營業執照后三個月內一次繳付。 

            第十三條 合營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其它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其它合營各方同意,報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各方在合營期內不能減少出資額,但可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當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其它合營各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合營各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事宜: 

            ×方責任:辦理為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負責合營公司所需設備的訂購進口報送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借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協助合營公司聯系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方責任:按第十條規定提供現金;辦理合營公司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原材料等事宜;并負責將所訂購的貨物運到中國港口;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的培訓,以使合營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技術提供 

            第十五條 ×方為合營公司提供×××公文箱等產品的設計、制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營目的要求的,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方應按照×方提供的技術要求,積極配合,組織雇員認真學習。 

            ×方按照合同協議規定,協助先進設備選型和購買,提供先進的技術。 

            第十六條 合營各方密切配合應在合營公司開工六個月培訓期后,使合資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合格率達到××%。 

            第十七條 產品質量標準,依照銷售合同規定執行。 

            第八章 產品的銷售 

            第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合格產品占年總產量的××%。 

            第十九條 合營公司生產的合格產品由×方負責銷售國外市場,合營公司參與銷售價格應參照國際市場價格由董事會制訂。 

            第二十條 合營公司的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一條 為了在中國境內外產品銷售及進行銷售后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準,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其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經批準后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使用的商標由董事會商定,然后按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標注冊手續。 

            第九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合營公司注冊登記之日,為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派×名,乙方派×名,丙方委派×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方委派,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任期×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并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解散終止;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和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對重大問題應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協商,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它不屬于重大權力問題,可采用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為代表。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并主持,經任意兩名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會議一般應在××市,必要時也可在中國的其它城市或國外的適當地點召開。董事會的重大決議等記錄簽署后應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檔。 

            第二十八條 經各方同意后,由董事會聘請公證會計師一人列席董事會會議。公證會計師有權審閱合營企業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會計檔案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和建議。董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特邀××代表列席董事會。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首任總經理由×方推薦,副總經理一人,由×方推薦,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副總經理行使總經理職權。 

            第三十一條 經營管理機構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并對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或處分。 

            第十一章 設備材料購買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設備等,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委托×方在國外市場購買原材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設備時,應邀請×方派人參加,價格應經合營公司同意。 

            第十二章 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籌建和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小組,負責生產廠房的調整,設備采購安裝和調試等工作。 

            籌備組由×人組成,費用在準備費中列支,籌建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籌建組長副組長由董事會任命,組長和副組長對生產準備工作進行實施和監督,準備工作完成后由董事會驗收。驗收完畢,籌建組即告撤銷。 

            第三十六條 籌備小組具體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組織有關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工程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雙方指派若干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以籌建小組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核工作。 

            第三十八條 籌建小組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 籌建小組根據×方提供的工藝生產要求,確定引進和在中國境內購置和加工的設備清單,價格共同商定,擇優購置,并專門簽定設備購置合同,按合同驗收設備,如不符合要求將按章索賠。 

            第十三章 勞動管理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具體方案,由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工會集體或個別的訂立合同加以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后,報××市勞動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一條 中外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章 稅務、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合營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合營公司將根據本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討論通過,制定會計制度,并付諸實行。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但不得低于××%)。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記載;月終、年終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盈虧計算表,生產成本核算表)分別用中文和英文編寫,在次月十日前向中外各方報告。 

            第四十六條 合營企業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董事會和總經理。如×方認為需要聘請其它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的財務進行審查,×方應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費用由方×負擔。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分行開設人民幣和外幣帳戶,平時以人民幣和美元分別記帳,年終以人民幣進行會計決算。 

            第四十八條 第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查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公司的合格產品出口,按規定可申請減、免工商統一稅,所得稅免征手續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合營各方分得的利潤用于公司再投資部分,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繳回已退的稅款。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所得的利潤總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后,扣除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余下的凈利潤按投資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各項基金金額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五十二條 ×方分得的利潤匯往國外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和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發生虧損時,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可用儲備基金彌補或結轉下年度。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缺少資金時,可按“合資經營企業貸款暫行規定辦法”向中國銀行或中國的其它金融機構貸款,也可向國外機構貸款,籌措資金時,應考慮利率、期限等條件。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 

            第五十五條 合營期限為××年,自合營公司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六條 合同期滿后,如甲、乙、丙方愿意繼續合營,可在合同期滿前六個月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貿部(或其它的委托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五十七條 出現下列各項情況時,合同也可提前終止: 

            1.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總額達到注冊資本的××%或不能恢復時。 
            2.遭受不可抗力的外來影響,合營公司經營發生困難而無法繼續時。 
            3.任何一方違反合同,使企業無法經營時。 

            發生上述情況,合營各方應作最大努力,排除障礙,避免終止合同。 

            第五十八條 提前終止本合同,須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提出結業申請證書,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貿部或其授權機構審批。 

            第五十九條 終止合同時,由董事會提出財產清理的方案,報請當地的財政部門和開戶銀行審核并委托在中國注冊的公證會計師辦理清算事宜。清算后的財產,按投資后的比例折分。×方分得的資金可按“合資法”規定匯往××。 

            第六十條 合同終止,清理工作結束,必須向注冊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交回營業執照,停止一切營業活動。 

            第十六章 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根據甲、乙、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險 

            第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六十三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各方簽署書面協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六十四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于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法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六十五條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其它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并有權按照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準終止公司合同,如各方面同意繼續合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章 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 合營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規定按期提交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的違約金給合營公司其它守約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的出資額的百分之××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按合同第五十七條規定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六十七條 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合營公司幾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方應付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 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丙各方應相互提供履行的銀行保書。 

            第二十章 場地使用費 

            第六十九條 合營公司使用的場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第七十條 合營公司租用場地××m2,租用費為每年××(元)(人民幣)/m2,租用費繳納方法,期限要根據××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合營公司租用×方廠房、倉庫暫定為××m2租用費定為每年××元(人民幣)m2,按使用面積計取,水、電、汽設施租用費每年共計××萬元(人民幣),上述三項費用列入產品成本。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七十一條 由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用電報通知合營公司其它各方,并應在××天內提供事故詳址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逾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的出具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章 適用法律 

            第七十二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三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七十三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財訴方負擔。 

            第七十四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各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門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四章 文字 

            第七十五條 本合同用中文寫成。 

            第二十五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七十六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組建工程協議、銷售協議等(略),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七十七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條 甲、乙、丙各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力、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丙的法定地址即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九條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丙方授權的代表在中國××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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