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合作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9 13: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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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著真誠合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協商一致決定合作開辦培正幼兒園,特制訂本合同。
投資辦園,教育投國,讓更多的幼兒有更好的教育,成為身心健康,胸懷全球的現代幼兒,經營幼兒園。
第一條:幼兒園名稱、地址:東坑角社村(角社小學右側)
1、幼兒園全稱:東坑培正幼兒園(擬改名北大學園培正幼兒園)
2、地址:東坑角社村
第二條:幼兒園合作年限:20年
合作期限:自XX年6月8日起開始合作至停轉辦學或轉制,除非屆滿之前出現合作人一致決定解散為止。
第三條:股東人的出資及股份所占比例。
1、由 黃麗 出面租角社村培正幼兒園,并負責協調村有關事宜。
2、幼兒園所有收入必須存入同一存折中,戶名由黃麗 開戶,印章、密碼由胡山英保管,存折由黃 麗 保管。所有支出須經園長胡山英簽名同意方可生效。
3、各股東出資規定如下:第四條:利潤分配分擔方法
1、幼兒園利潤分配、虧損分擔均按照股份比例進行。
2、按學期進行利潤換算和分配,每學期稅后利潤的80%雙方分配;20%用于資金積累及幼兒園發展或提高福利待遇。
第五條:會計及賬冊保管
1、幼兒園按照通行的會計方法或法律規定的會計方法進行記錄、換算、存檔。
2、每學期的會計報表和賬冊應置于幼兒園財務部,供股東人查閱,每位股東均有權了解幼兒園財務狀況,并提出意見及建議。
第二章 幼兒園事務
第六條:股東會是幼兒園最高的權力機構,主要行使以下權利職責:
1、有權了解辦園狀況,并提出合理化意見和決策。
2、對股東向其他人轉讓其財產份額,做出決策。
3、對幼兒園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4、審批幼兒園的財務預算、決策、利潤、分配和彌補方案。
5、園長兼任執行董事。
第七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學期開一次,由園長提出工作報告,決議下學期的重大事項。臨時會議由園長召集和主持,在會議前1-5天前通知股東,未到會的按棄權處理,股東會議的決議做成會議記錄由股東簽名。
第八條:幼兒園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
董事長是股東會執行代表為最高領導人,園長為第二領導人,其它非執行董事成員不參加幼兒園的教育教學管理。
第九條:董事會職權
1、制定、執行、修改幼兒園發展規劃。
2、審定幼兒園財務預算及決算。
3、決定幼兒園重大問題,決定幼兒園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制定幼兒園的基本管理制度。
4、決定園長、財務人員的任免。
5、決定園長工資及待遇。
第十條:董事會的權限
1、董事長為全體股東和董事會的最高領導人,股東或董事會成員如持不同意見并相持不下,最后由董事長決定,其他人員必須遵照執行。必須堅持合法、公平、合理,有利幼兒園的發展,充分聽取股東或董事意見,維護全體股東利益原則。董事長在閉會期間之決定是生效的,不得隨意更改,如要更改,須交股東會討論決定。
2、代表幼兒園處理較大的事務和對外事務。
3、代表幼兒園疏通上級各部門的關系。
4、董事長必須盡職盡責,忠于全體股東,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不得推脫工作并帶頭領導大家發展事業,做好領頭人。
5、幼兒園內外非固定單項開支XX元以上的,必須先請示董事長批準方可實施,財務部所有付出單每個月底應交董事長簽字方能報帳。
第十一條:董事會成員、園長的報酬和費用補償
1、園長月薪5000元,財務1500元。
2、正常加班每工作日50元,一般加班不給補貼。
3、外出開會學習必須事先上報批準方可有效實報。
第十二條:其他事情按幼兒園規章制度執行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三條:除非出現下列情形,股東在合作期不得退股。
1、股東人死亡,由死亡股東人的繼承人繼承該股份的,可以由該繼承人作為新股東人而加入,否則,按退股處理。
2、股東人喪失償責能力或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幼兒園的全部財產份額,嚴重影響幼兒園運作的前提下,按退股處理。
第十四條:退股人可分配的財產份額是現有財產減去所有債務,按其股份比例分配,但不包括商譽或其他形資產。
第十五條:股東申請,并經股東會同意,按不低于其實際財產份額的底價可以轉讓或拍賣財產份額,其它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如股東會議以外的人士購買,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并接受本協議和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禁止事項
1、挪用幼兒園資金、借貸給他人或作其他盈利活動,利用職務收支中提取回扣,虛報支出,少報收入,構成貪污的行為。
2、在幼兒園同一鎮范圍,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同辦同檔次的幼兒園。
3、嚴禁用幼兒園資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利用職務未經董事長同意利用學生或家長代銷產品的。
違反上述條款,由董事長對該名人員處以人民幣1仟至2萬元罰金。
第十七條:幼兒園的解散和清算
1、幼兒園因下列情形解散:
①本協議約定辦園期屆滿。
②股東人退股或死亡,其余股東人不愿意繼續辦園的。
③因國家政策變化不讓辦園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④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解散合作。
2、幼兒園解散后,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幼兒園清算。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雙方合作期間,單方提出解除合作關系,必須向對方賠償違約金五萬元。
第十九條:單方違反本協議的任意一條,處違約金1萬元,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條: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果,可以申請主管部門仲裁,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無可非議仲裁應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經雙方協商,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修改內容為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幼兒園章程有規定,按章程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一份,一份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雙方簽名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以上協議雙方已認真審閱,并經雙方一致認可通過。
甲: 乙:
簽約時間: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