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種苗買賣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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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甲方)
買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
種類
品種
規格
數量(株)
單價
(元/株)
金額
(元)
時間
備注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第二條 質量要求
符合以下要求 。
第三條 檢驗檢疫
雙方應按照國家頒布的種苗檢驗檢疫管理辦法、規程及有關規定辦理種苗檢驗檢疫。
第四條 交貨方式及期限
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執行:
1.合同簽訂后,在簽約地點當場交貨。
2.甲方于 年 月 日送貨到指定地點 ,運費由 方承擔。
3.乙方于 年 月 日到指定地點 提貨。
4.其他交貨方式及期限 。
第五條 包裝與運輸
1.包裝要求 。
2.運輸方式 。
3.運輸費用由 方承擔。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執行:
1.合同簽訂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甲方交貨后,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價款,定金抵作價款或者返還。乙方付款后,甲方應當開具銷售憑證。
2.合同簽訂后,乙方在簽約地點當場支付價款,甲方應當開具銷售憑證。
3.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
第七條 驗收
乙方應對種苗進行驗收,如發現種苗數量、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應當在 日內提出異議;如發現種苗純度不符合合同約定,應在 日內提出異議,甲方應在 日內處理。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一方遲延交(提)貨或遲延支付價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因種苗質量問題給乙方造成損失,乙方向甲方要求賠償的,甲方應當予以賠償。
3.其他違約責任 。
第九條 其他約定
。
第十條 爭議解決
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或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工商部門備案一份)。
賣方(蓋章簽字) 買方(蓋章簽字)
營業執照注冊號 營業執照注冊號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址(住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