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協議書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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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為加強社會技能培訓機構管理,切實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促進社會力量辦學的良性發展,經雙方協商,應共同遵守以下協議:
(一)乙方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應培訓辦證人以上(其中包括初級證書人,中級證書人,高級證書人)。
(二)乙方在組織考試前應將試卷(兩套:一份普通試卷,一份存軟盤)及考試申請報甲方審定。考試時間、地點、考試人數與甲方聯系,甲方適時派人前往監考。
(三)考試結束乙方改卷后送甲方備案,甲方抽檢試卷,并按考試合格人數辦證。
(四)在規定時間內,乙方不能完成以上培訓量,甲方不予辦理年審,并取消乙方的培訓機構資格。
(五)甲乙雙方應自覺遵守本協議的有關規定,未經協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
法人代表簽名(蓋章)
簽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