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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日報社印刷廠加工承攬合同案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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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工人日報社印刷廠(以下簡稱印刷廠)訴被告都市生活周刊社(以下簡稱周刊社)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尚源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印刷廠的委托代理人李思慈、孫靖,被告周刊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和、劉寶萬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印刷廠訴稱,我方依據與被告簽訂的協議為被告印刷《都市生活》周刊,至1999年6月,被告尚欠我方印刷費520414.38元。故起訴要求被告立即給付我方欠款520414.38元及違約金,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原告提供了其與被告簽訂的承印協議書、印數明細單、鐵路貨運憑證、被告的欠款證明加以佐證。  被告周刊社辯稱,我方承認欠原告印刷費,但原告印刷費計算的數量及金額有誤,且我方對原告所述我方已付款的情況亦有異議。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以上抗辯事由,被告出具了其向原告付款的憑證及雙方于1998年9月24日簽訂的協議書予以證明。  經審理查明,1998年9月24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承印《都市生活》協議書。協議約定,被告出版的《都市生活》部分委托原告負責印刷;被告應將印數通知單于開印前送交原告生產科;每月10日至20日結算上月承印費用;原告按被告要求按時完成印刷計劃;每周報紙出版后第二天,原告將全部膠片退還被告;每期四開八版彩印,四開十六版黑白印刷并騎馬訂裝,每份按人民幣0.60元計算,四開十六版黑白版如遇套紅時,套紅費用另計;捆報為1元/捆,每捆100份報紙;協議自1998年9月26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有效。該協議簽訂后,雙方各自履行。  1998年12月15日,原、被告又簽訂了一份承印《都市生活》協議書。該協議與雙方1998年9月24日所簽的協議相比,只是就印刷工價的核算的問題進行了變動。改為:24版全彩色版每份0.67元,32版全彩色版為0.88元(以上所指彩色版均為一面彩色一面黑白,每份單價不含裝訂費。裝訂加放按6‰計算,此項費用由被告負擔),黑白版如遇套紅時,套紅費用另計。捆報為1元/捆,每500對開張為一捆。該協議被告方由其時任社長李忠年簽字。庭審中,被告稱該協議未加蓋其公章,系無效協議。  1999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證明,載明:截止1999年2月底,我社只付貴廠印刷費28萬元整,尚欠166164.08元。3月份印刷費用按0.67元/份結算,4月起按雙方擬定合同執行。該欠款證明同時注明,第9期雙方印數有差異,核實后按上述價格計算。  庭審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其承印被告《都市生活》各期的印數及印刷費的明細單,該明細單記載被告共欠原告印刷費520414.38元。對此明細單被告表示了異議,并稱1999年4月以后的印刷費應按雙方于1998年9月24日所簽的協議執行,即每份0.60元;關于印數問題,被告則表示沒有大的爭議,只是原告在計算時未將破損及殘次的報紙扣除,但其又未能提供原告承印的報紙存有破損及殘次的相應證據。  關于被告付款情況,原告稱被告在給其出具欠款證明后分別于1999年4月14日、9月29日分兩次共付款20萬元。被告則稱其除于以上兩次付款20萬元外,還在1999年3月30日付款13萬元、1999年6月11日付款10萬元,共計向原告支付印刷費43萬元。對此原告解釋為被告1999年3月30日所付的13萬元系其出具欠款證明時給的,該13萬元是被告在欠款證明中所寫的已付28萬元中的一部分;而1999年6月11日被告則未付過款。庭審中,被告未就其在出具欠款證明后共付給原告43萬元之說提供相應證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其與被告簽訂承印協議書、印數明細單、鐵路貨運憑證、被告的欠款證明,被告提供的承印協議書、付款憑證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經濟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之原則。本案原、被告間的印刷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履行。被告在收到原告承印的報紙后,未及時結清款項,以致釀成糾紛,對此應承擔責任,并應立即給付尚欠原告印刷費。  原、被告雙方于1998年12月14日簽訂的協議對印刷的價格進行了變動,而被告時任社長在該協議上簽字,故協議有效,雙方應按變動后的價格結算。被告稱印刷費價格應按1998年9月24日的協議結算及1998年12月14日的協議無效之說,顯系不妥,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對印數所表示的異議,因其未提供原告承印的報紙存有破損及殘次的相應證據,且其對原告所述印數亦表示無大的爭執,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印數予以確認。至于被告稱其于出具欠款證明后支付原告43萬元一節,按此說,被告總計向原告付款的數額應為71萬元,但被告未能提供與此相應的合法的付款憑據,故本院對此不予采信。  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之訴訟請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都市生活周刊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工人日報社印刷廠加工費五十二萬零四百一十四元三角八分及違約金(違約金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付款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逾期付款有關規定執行)。  案件受理費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元,由被告都市生活周刊社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元,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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