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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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聘用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作崗位和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受聘方聘于 部門從事 工作。 二、合同期限 聘方根據受聘人工作崗位的性質,采用第 種合同形式: (一)固定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至 200 年 月 日止,為期 年。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 (二)無固定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雙方終止本合同。 三、工作時間 (一)聘方采取國家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即受聘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星期一~星期五)。部分管理崗位和業務崗位,因工作性質不同,可在此原則下根據工作需要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二)聘方由于工作經營需要,經與受聘方協商后,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受聘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加班加點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如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受上款規定限制。 四、工資 (一)聘方根據受聘人的工作崗位性質和薪酬福利制度,采用第 工資制: 1、固定工資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 元; 2、底薪+提成工資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資標準(底薪)為人民幣 元,并依業務考核制度,根據受聘人每月完成的業務額,發放業務考核工資。 3、業務提成制。聘方對受聘人采用松散式管理。受聘人按一定比例享受業務提成。聘方以此作為受聘人每月薪酬發放薪資。 (二)聘方每月 日為發薪日。 (三)聘方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四)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按《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相關法規政策執行。 (五)受聘人在工作時間內,按國家規定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工資照發。 (六)受聘人停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相關法規政策執行。 (七)受聘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休假權利,休假期間的工資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聘方必須為受聘人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受聘人對聘方管理人員違規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聘方接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受聘人辦理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 (二)受聘人因工致傷殘、死亡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據聘方制定的有關制度執行。享受 福利待遇。 (四)聘方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不斷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 七、工作紀律 受聘人在合同期內應努力做到: (一)遵守聘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受聘人所接觸的各種文件、資料等信息,均屬聘方商業經營秘密,受聘人有義務對其保密,不對外擴散。 (三)不得以個人名義在聘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擔任要職或兼職,或從事與聘方利益有沖突的業務。 (四)按時完成聘方指派的工作任務。 (五)積極服從上級主管的工作調動。 (六)愛護聘方的財產。 (七)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重新訂立和終止 (一)聘方可以根據工作要求,結合受聘人的能力,調整受聘人的工作崗位,以達到人和崗位合理配置與利用。調整后雙方應就崗位調動事宜變更勞動合同 因合同其他因素的變化,經聘用雙方協商同意后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后的合同或合同條款經雙方蓋章或簽字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受聘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聘方規章制度的; 3、受聘人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聘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受聘人未經聘方許可,違反第七條第二、三款工作紀律的; 5、受聘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聘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聘方管理當局決定確需裁減人員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3、受聘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正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受聘人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隨時通知聘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聘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聘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1、聘方依法宣告破產; 2、聘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受聘人死亡。 (七)除本條第五款規定的情形外,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聘方。 (八)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合同期滿,雙方同意延續聘用關系的,在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雙方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九)合同終止: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合同自行終止。 九、違約責任 (-)聘方的法律責任 1、聘方克扣或者拖欠受聘人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受聘人加班加點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受聘人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聘方支付受聘人的工資報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要補足低于標準部分,同時,對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總額的1%補償員工。 3、聘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一)款沒有為受聘人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給受聘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聘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賠償受聘方。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應一次性發給受聘人經濟補償金: 1)由聘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2)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第1、2、3、4項和第(五)款第2、3、4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方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第2項解除聘用合同的,聘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受聘人一次性的醫療補助費。 6、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第2、3、4項解除聘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受聘方的,支付受聘方一個月平均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二)受聘方的法律責任 受聘人違反合同約定解除聘用合同,對聘方造成損失的,受聘人應賠償聘方下列損失: 1、聘方招收錄用受聘人所支付的費用; 2、聘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雙方另外約定以下違約責任: 十、爭議處理 聘用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后,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雙方認為對原訂立條款需要變更重新約定的事項: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十三、本合同自聘用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聘方:(蓋章) 受聘人:(簽字) 主要負責人/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