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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服務協議書

          添加時間:2017-11-30 16:08:36
          瀏覽次數: 0
          甲方:沅陵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
          乙方:
          為確保我縣參合農民享受更好的醫療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及農村衛生事業全面協調發展,按照衛生部頒發的《關于加強新型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用管理的若干意見》《湖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暫行)》和《沅陵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經乙方申請,甲方審定,甲方確定乙方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為定點醫療機構),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法規政策規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甲乙雙方要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運行機制,制定相應措施,方便群眾就醫報帳。
          第四條 甲乙雙方要健全各種制度、完善所有資料,按時統計、及時報表。
          第二章 甲方權力和義務
          第五條 甲方具有以下權力權力和義務:
          1.監督乙方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法規政策規章的落實。
          2. 為乙方及時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指導(乙方需交全年補助金額1%的網絡使用費)。
          3. 為乙方及時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報帳。
          4. 為乙方及時傳達相關政策和提供政策咨詢。
          5. 對乙方不按相關政策執行的行為進行查處,一年內警告三次或以上不改者,或連續兩年評審不合格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申請取消乙方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第三章 乙方權力和義務
          第六條 乙方具有以下權力和義務:
          1. 乙方要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機構,健全各項制度,有領導分管有專人負責,資料齊全并收集整理歸檔。
          2. 乙方在醫院醒目處要懸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要規范不能太小);設立宣傳專欄,定期公示三級醫療補償情況;設置投訴箱方便群眾投訴。
          3. 乙方在參合病人入院時,其責任醫生和經辦人要認真檢查病人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嚴防頂替假冒。
          4. 乙方在診治病人時要熱情和氣、因病施治、規范檢查、合理用藥。嚴禁放寬入院標準(特別是掛床現象)、多收費、亂開藥、濫檢查特別是濫用大型昂貴檢查(如果需要做大型檢查時必須使用告知書),更不得為病人寫假病歷、填假清單、開假發票。
          5. 乙方診治農合門診病人時要使用規定的統一處方,收治住院的要嚴格按湖南省衛生廳頒布的《病歷書寫規范與管理規定及病例(案)醫療質量評定標準》書寫合作醫療病歷。對外傷患者的外傷原因應該在病歷中做出如實記錄。
          6. 乙方要把合作醫療住院病人進行統一標識以示區分。
          7. 乙方應按要求合理控制醫療費用和住院率
          (1) 嚴格控制自費藥品比例,縣鄉兩級自費藥品分別控制在10%、5%以內。
          (2) 嚴格控制次均住院天數 按附表進行。
          (3) 嚴格控制次均住院費用 按附表進行。
          (4) 嚴格控制次均床日費用 按附表進行。
          (5) 嚴格控制住院率(按住院率控制方案進行)。
          (6) 提高可報比例,省市縣鄉不能低于80%、85%、90%、97%。
          (7) 提高補償率 鄉中心衛生院不能低于70.5%,建制鄉衛生院不能低于68%,非建制鄉衛生院不能低于67%,縣人民醫院、中醫院、南方醫院不能低于56%,縣第二醫院、縣博愛醫院、康復醫院不能低于55%,縣婦保院不能低于53%。
          8. 嚴格控制剖宮產率縣級醫院不能超過35%(搶救中心為45%),鄉級醫院不能超過30%。沒有資質開展剖宮產的嚴禁行剖宮產。
          9. 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必須打印在合作醫療證上,讓補償對象明確補償金額,并及時補償、嚴禁多報少補現象發生。
          10. 乙方在補償時錄入數據要準確完整,報賬時須帶補償后的醫療證復印件,不能出現總費用和實際發生費用不符現象,補償資料要齊全。
          11. 乙方必須給參合住院病人提供每日住院清單,讓病人進行明白消費。
          12. 乙方收治參合外傷病人時,必須查明外傷原因,確定是否有責任方,對無法確定是否有責任方的要及時報告給縣合管辦。
          13. 衛生院保證參合合信息錄入的質量,要求準確及時,嚴禁人為改動。
          14. 衛生院為轄區內參合病人縣外住院代辦補償業務。
          15.各定點醫療機構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醫院管理系統,做好和農合操作系統的對接工作。
          16. 乙方必須按時參加甲方召集的會議和業務培訓。
          17. 各定醫療機構要制定費用控制方案,組織科室學習并落實。
          18. 乙方對甲方處理有權進行申訴。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七條 為了充分明確甲、乙雙方責任,更好地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保證協議按期按約執行,乙方每年要向甲方交納一定數量的違約金,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第二人民醫院、縣南方醫院為1萬元,縣婦幼保健院、、康復醫院為8千元,全縣中心衛生院、博愛醫院為7千元,建制鄉衛生院6千元,非建制衛生院為5千元,定點門診為3千元。乙方沒有違約其違約金轉抵下年違約金,違約扣除剩余部沖抵下年違約金并補足規定總額。
          第八條 乙方在實施過程中沒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制度;沒有領導分管,沒有專人負責,資料不齊、不整理歸檔,每缺一頂扣違約金20元。
          第九條 乙方沒有在醫院醒目處懸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標牌;沒有設立宣傳欄和公示欄;沒有建立投訴箱方便病人投訴, 每缺一項扣違約金20元,不公示或不及時公示發現一次扣違約金100元。
          第十條 乙方在參合病人入院時,其責任醫生和經辦人不認真檢查病人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發現一次扣違約金50元,有假冒或冒名頂替者,發現一例扣違約金500元并追回補償款項,有意讓人頂替按造假論處。
          第十一條 乙方在診治病人時態度不好、不因病施治、不規范檢查、不合理用藥。超出的藥品費、檢查費原價退還給病人并扣相應數量的違約金。需要大型檢查不使用告知書的發現一次扣違約金100元,與診斷不符、與病情無關的醫療費用不補償并扣相應數額的違約金。開假發票套取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發現后按發票數額的3-5倍扣違約金。掛床發現一例不報銷并扣違約金500元(如果醫院沒有正當理由必須給病人補償)。
          第十二條 乙方診治農合門診病人不用規定的統一處方,每發現一張扣違約金10元;收治住院的不嚴格按湖南省衛生廳頒布的《病歷書寫規范與管理規定及病例(案)醫療質量評定標準》書寫合作醫療病歷的,每缺一項扣違約金10元(每份扣完60元為止),現場檢查沒有病歷的每份扣60元。對外傷患者的外傷原因應該在病歷中做出如實記錄,不做如實記錄的發現一次扣違約金100元。
          第十三條 乙方不把合作醫療住院病人統一標識無法區分發現一例扣違約金20元。
          第十四條 不嚴格控制自費藥品比例縣鄉兩級在10%、5%以內的,按月每超過1%扣違約金50元。
          第十五條 縣鄉定點醫療機構可報比例達不到90%和97%的,每下降1%扣扣總補償金額2%的違約金。達不到規定的補償率的每下降1%扣違約金500元(此大項按月計算年終決算)。
          第十六條 乙方拒絕為參合病人縣外住院代辦補償業務的發現一次扣違約金50元。
          第十七條 不嚴格控制平均住院天數,每超過一天扣違約金200元。
          第十八條 不嚴格控制次均住院費用,超出部分按懷化市“指導意見”扣相應數額的違約金。
          第十九條 不嚴格控制平均住院床日費,超出部分按懷化市“指導意見”扣相應數額的違約金。
          第二十條 不嚴格控制住院率,按住院率控制方案落實。
          第二十一條 不及時補償的發現一次扣違約金50元;出現多報少補現象,發現后按資金差額的3-5倍數額扣違約金(縣外代辦業務參照執行),補償資料不齊的每缺一項扣違約金20元。
          第二十二條 乙方補償錄入數據不完整,發現一例扣違約金100元,夸月沖紅發現1例扣違約金200元。
          第二十三條 乙方不給參合住院病人每日清單者,發現一例扣違約金10元。
          第二十四條 乙方不按時參加甲方召集的會議和業務培訓一次扣違約金100元,不參加一次扣500元。
          第二十五條 乙方錄入信息質量不高、不及時、不準確,每發現一項扣違約金100元,有意篡改信息發現一次扣違約金200元,如果篡改信息量大將根據信息量大小加重處違約金。因衛生院原因未能使相應地方及時啟動農合將據情節輕重處違約金1000-5000元。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未制定費用控制方案的扣違約金500元,并督促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乙方對扣違約金不服可以在甲方通知乙方扣違約金后15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XX年 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止(壹年)。




          甲方(法人代表簽字) 乙方(法人代表簽字)



          甲方單位(印) 乙方單位(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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