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買賣行紀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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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行紀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
第一條 委托人委托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其(買入/賣出)以下委托物: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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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生產│計量│ │質量│包裝│ 報 酬 │
│委托物名稱│商標│ 規格型號 │ │ │數量│ │ ├──┬──┤
│ │ │ │廠家│單位│ │標準│要求│單價│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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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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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行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條 委托人(是/否)允許受托人把委托事務轉委托給第三人處理。
第四條 行紀人(買入/賣出)具有市場定價的委托物,行紀人(是/否)可以作為(買受人/出賣人)。
第五條 委托人將委托賣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紀人的時間、地點、方式:_________。
第六條 行紀人將買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時間、地點、方式:_________。
第七條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_________等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第八條 結算價款的方式及期限:_________。
第九條 報酬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_________。
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委托物)時,報酬的計算方法:_________。
第十條 委托人未向行紀人支付報酬的,行紀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一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委托人或者行紀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委托人違約責任:_________。
行紀人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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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 托 人 │ 行 紀 人 │
│ │ │
│委托人(章): 住所: │ 行紀人(章): 住所: │
│ │ │
│營業執照號碼: 身份證號: │ 營業執照號碼: 身份證號: │
│ │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 │ │
│電話: 傳真: │ 電話: 傳真: │
│ │ │
│開戶銀行: 帳號: │ 開戶銀行: 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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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號: 郵政編碼: │ 稅號: 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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