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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經紀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郵編:          郵編:
            業務電話:        業務電話:
            傳真:          傳真: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期貨交易服務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委托
            第一條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
            
            第二條 甲方根據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執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義務將交易結果轉移給乙方,乙方有義務對交易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由于市場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無法成交,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二章 保證金
            第三條 乙方開戶的最低保證金標準為5萬元。乙方資金不足5萬元的,甲方不得為乙方開戶。
            保證金可以現金、本票、匯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匯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證金的,以甲方開戶銀行確認乙方資金到帳后方可開始交易。
            
            第四條 乙方可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則以可上市流通國庫券或者標準倉單等質押保證金。同時,乙方授權甲方可將其質押物轉質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五條 乙方應當保證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資金來源說明,乙方對說明的真實性負保證義務。必要時,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證明。
            
            第六條 甲方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或者市場情況調整保證金比例。甲方調整保證金,以甲方發出的調整保證金公告或者通知為準。
            
            第七條 在甲方有理由認為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風險較大時,有權對乙方單獨提高保證金比例。在此種情形下,提高保證金通知單獨對乙方發出。
            
             第三章 強行平倉
            第八條 乙方在下達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倉過程中,應隨時關注自己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
            
            第九條 甲方以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來計算乙方期貨交易的風險。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的計算方法為:(由甲方、乙方約定)。
            
            第十條 乙方因交易虧損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條件)時,甲方將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乙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采取減倉措施。否則,甲方有權在事先未通知的情況下,對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直至乙方的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條件)。乙方應承擔強行平倉的手續費及由此發生的損失。
            
            第十一條 只要甲方選擇的平倉價位和平倉數量在當時的市場條件下屬于合理的范圍,乙方承諾不因為強行平倉的時機未能選擇最佳價位和數量而向甲方主張權益。
            前款所稱“合理的范圍”指按照期貨經紀業的執業標準,已經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強行平倉。
            
            第十二條 除非乙方事先特別以書面形式聲明并得到甲方的確認,甲方對乙方在不同期貨交易所的未平倉合約統一計算風險。當乙方保證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控制條件時,甲方有權停止乙方開新倉,并可對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
            乙方在甲方實際控制若干交易帳戶時,甲方有權對其合并計算風險。
            第十三條 由于期貨交易所編碼規則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貨交易所將擁有不同的交易編碼。在這種情況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編碼下同時存在盈利和虧損時,在虧損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補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章 通知事項
            第十四條 甲方采取(甲方、乙方約定方式)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書、強行平倉通知書。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閉市后按照(甲方、乙方約定方式)向乙方發出每日交易結算單。
            甲方按照(甲方、乙方約定時間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結算月報。
            
            第十五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結算單、交易結算月報的記載事項有異議的,應當(按照甲方、乙方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乙方在約定時間內未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視為乙方對記載事項的確認。
            
            第十六條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變更本節的約定事項,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經對方確認后方生效。否則,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誤或者損失均由該方負責。
            
             第五章 指定事項
            第十七條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權的指令下達人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權下列人員為乙方的指令下達人:
            姓  名     身份證號碼     簽字留樣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權的資金調撥人的調撥資金指令。乙方授權下列人員為乙方的資金調撥人:
            姓  名    身份證號碼    簽字留樣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乙方以下列通訊地址和號碼作為乙方與甲方業務往來的惟一有效地址和號碼:
            地址: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注:(雙方可以約定其他通訊方式)
            
            第二十條 乙方如需變更其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或者變更業務往來方式,需書面通知甲方并經甲方按規定程序確認后方生效。乙方未及時書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擔。
            
             第六章 指令的下達
            第二十一條 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過書面、電話、電腦等方式下達。書面方式下達的指令必須由乙方或者其指令下達人簽字。電話、電腦等方式下達指令的,甲方有權進行同步錄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記錄。乙方同意,電話錄音、電腦記錄等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與書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可以約定采用某種指令下達方式)。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權審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證金是否充足,指令內容是否齊全和明確,是否違反有關法規和交易所規則等,以確定指令的有效和無效;當確定乙方的指令為無效指令時,甲方有權拒絕執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發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該指令已經在期貨交易所成交,乙方則必須承擔交易結果。
            
            第二十四條 乙方若申請套期保值頭寸,應當按照相關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提供相應的文件或者證明,并對上述文件的真實有效承擔責任,甲方應協助乙方申請套期保值頭寸。
            
             第七章 報告和確認
            第二十五條 甲方對乙方的期貨交易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只要乙方在該交易日進行過交易或者有持倉,甲方均應在每個交易日閉市后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乙方發出顯示其帳戶權益狀況或者成交結果的交易結算單。
            
            第二十六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甲方提出異議后,甲方應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及時核實。當對與交易結果有直接關聯的事項發生異議時,為避免損失的可能發生或者擴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異議時,有權將發生異議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由此發生的損失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甲方的交易結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強行平倉不符合約定條件,甲方有過錯并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閉市前重新執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現貨月份平倉和實物交割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當在甲方統一規定的時間內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請。乙方申請交割,應符合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接受乙方的實物交割申請。
            
            第二十九條 乙方應當在甲方統一規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額的交割資金或者標準倉單、增值稅發票等期貨交易所要求的憑證及票據。
            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乙方未下達平倉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資金、憑證及票據,甲方有權在未通知乙方的情況下,對乙方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結果由乙方承擔。
            
            第三十條 交割通知、交割貨款交收或實物交付及交割違約處理辦法依照相關期貨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業務規則執行。
            
             第九章 保證金帳戶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甲方在期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帳戶,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證金以及質押的可上市流通國庫券。
            
            第三十二條 甲方為乙方設置保證金明細帳,并在每日交易結算單中報告保證金帳戶余額和保證金的劃轉情況。
            
            第三十三條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從乙方保證金帳戶中劃轉保證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結余保證金;
            (二)為乙方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或者清算差額;
            (三)為乙方履約所支付的實物交割貨款或者乙方未履約情況下的違約罰款;
            (四)乙方因違法、違規被監管部門或者期貨交易所予以罰款,甲方為乙方支付罰款;
            (五)為乙方支付的倉租或者其他費用;
            (六)乙方應當向期貨經紀公司、期貨交易所支付的手續費和其他費用以及相關稅項;
            (七)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中雙方同意的劃款事項。
            
            第三十四條 乙方保證金屬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時,乙方的保證金不得用來抵償甲方的債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章 信息、培訓與咨詢
            第三十五條 甲方應當在營業場所向乙方提供國內期貨市場行情及與交易相關的分析報告服務。甲方提供的任何關于市場的分析和信息僅供乙方參考,不構成對乙方下達指令的指示、誘導或者暗示。
            乙方應當對自己的交易行為負責,不得以根據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為理由,對交易虧損要求甲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甲方應當以發放培訓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貨交易知識和交易技術的培訓服。
            第三十七條 乙方有權隨時查詢自己的原始交易憑證,有權隨時了解自己的帳戶情況,甲方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一章 費用
            第三十八條 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代理進行期貨交易的手續費。手續費收取的標準按附表執行。
            
            第三十九條 乙方支付給期貨交易所的各項費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稅項由乙方承擔,前述費用不在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手續費之內。
            
             第十二章 免責條款
            第四十條 由于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一條 由于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相關期貨交易所規則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臺等導致乙方所承擔的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由于通訊設施中斷、電腦程序故障、電力中斷等原因導致指令傳達、執行延遲,甲方沒有過錯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后,于乙方開戶資金匯入甲方帳戶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如有變更、修改或補充,雙方需協商一致并簽訂變更、修改或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國家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章程、規則和本公司有關的業務細則以及期貨交易慣例執行。
            
             第十四章 帳戶的清算
            第四十六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通過平倉或執行質押物對乙方帳戶進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關系:
            (一)乙方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貨監管部門、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
            3.本公司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
            4.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5.金融機構、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批準文件的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
            7.單位委托開戶未能提供委托授權文件的;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乙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帳戶被提起訴訟保全或者扣劃;
            (五)乙方出現其他法定或者約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情況。
            乙方應對甲方進行帳戶清算的費用和清算后的債務余額負全部責任。
            
            第四十七條 甲方因故不能從事期貨業務時,甲方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妥善處理乙方的持倉和保證金。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客戶持倉轉移至其他期貨經紀公司,同時轉移乙方保證金。由此產生的有關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四十八條 乙方可以通過撤銷帳戶的方式,終止與甲方的期貨經紀合同。
            甲方、乙方終止委托關系,乙方應當辦理銷戶手續。
            
             第十五章 糾紛處理方式
            第四十九條 甲乙雙方發生交易糾紛或者其他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決:
            (一)提請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五十條 甲方的《開戶申請表》、《客戶須知》及《客戶聲明》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與本合同同時簽署。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客戶須知
            第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對客戶作出獲利保證或者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客戶應當明確期貨交易中任何獲利或者不會發生損失的承諾均為不可能或者沒有根據的,并且聲明從未在任何時間從期貨經紀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員處得到過此類承諾。
            
            第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客戶不得要求期貨經紀公司以全權委托的方式進行期貨交易。
            全權委托指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代客戶決定交易指令的內容。
            
            第三條 在期貨交易所限倉情況下,期貨經紀公司有權未經客戶同意按照限倉規定限制客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的數量。當客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數量超過限倉要求時,期貨經紀公司有權對超量部分強行平倉。期貨經紀公司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
            
            第四條 在期貨交易所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期貨經紀公司對客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的情況下,期貨經紀公司有權未經客戶同意對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期貨經紀公司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
            
             客戶聲明  客戶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委托期貨經紀公司從事期貨交易,保證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證件)的真實性。
            客戶應當如實聲明不具備下列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貨監管部門、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
            3.本公司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
            4.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5.金融機構、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批準文件的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
            7.單位委托開戶未能提供委托授權文件的;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如果客戶未履行如實聲明義務,期貨經紀公司有權解除《期貨經紀合同》。  
            
            甲方:××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乙方:
            授權簽字:_____________      授權簽字:______________
            蓋章                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
                  市場風險莫測 務請謹慎從事尊敬的客戶: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現向您提供本《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
            進行期貨交易風險相當大,可能發生巨額損失,損失的總額可能超過您存放在期貨經紀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證金以及追加保證金。因此,您必須認真考慮自己的經濟能力是否適合進行期貨交易。
            考慮是否進行期貨交易時,您應當明確以下幾點:
            
            一、您在期貨市場進行交易,假如市場走勢對您不利時,期貨經紀公司會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證金,以使您能繼續持有未平倉合約。如您未于規定時間內存入所需保證金,您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將可能在虧損的情況下被迫平倉,您必須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損失。
            
            二、您必須認真閱讀并遵守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的業務規則,如果您無法滿足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的業務規則,您所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將可能根據有關規則被強行平倉,您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場情況下,您可能會難以或無法將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平倉。例如,這種情況可能在市場達到漲跌停板時出現。出現這類情況,您的所有保證金有可能無法彌補全部損失,您必須承擔由此導致的全部損失。
            
            四、由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修改、緊急措施的出臺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可能無法繼續持有,您必須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五、由于非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計算機系統、通訊系統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無法成交或者無法全部成交,您必須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六、在國內期貨交易中,期貨交易所無法做到即時確認,所有的交易結果須以閉市之后交易所的書面確認為依據。如果您利用口頭確認的交易結果作進一步的交易,您可能會承擔額外的風險。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單純的投機交易一樣,同樣面臨價格波動引起的風險。
            本《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無法揭示從事期貨交易的風險和有關期貨市場的全部情形。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應對自身的經濟承受能力、風險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作出客觀判斷,對期貨交易作仔細的研究。
            以上《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期貨經紀公司已經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之前向本單位(本人)出示并說明,本單位(本人)已閱讀并完全理解。
             客戶(開戶授權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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