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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銀行借款合同(適用于中方股本外匯貸款)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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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編號: 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交通銀行___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應借款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申請,貸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股本貸款。借貸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以及交通銀行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借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 借款幣種: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借款金額: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為_____年,自第一筆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條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對_______________的投資。   第三條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條規定的借款額提款均必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后方可進 行:
            (1)已提供第二條所述投資項目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
            (2)已提供貸款方認可的項目預(概)算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包括撥款和發行股標、債券的批準件;各類已簽署生效的融資合同副本;注冊外投資或/和自有資金已落實的證明等;
            (3)已提供貸款方認可的還款擔保;抵押合同已辦妥登記及公證手續;
            (4)借款方自籌注冊資本金已按有關規定繳納;
            (5)投資項目外方注冊資本金已按有關規定繳納;
            (6)未發生第9.1條款所列任何一種違約行為;
            (7)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提供期限為_____個月。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內,借款方應按下列計劃提款:
          計 劃 提 款金 額年季月                   3.3 借款方如需調整提款計劃,應提前十五天通知貸款方,并經貸款方同意。提款期到期,未提貸款部分即自動注銷。
            3.4 借款方辦理提款,應提前_____個銀行營業日提交有效借款憑證。   第四條 利息和費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為__________
            利息每_____計收一次,結算日為__________
            計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貸款余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收利息。
            4.2 承諾費。如借款方未按第3.2條款規定的季度提款計劃提用貸款,又未按第3.3條款規定提前通知調整提款計劃,貸款方有權按未提或超提金額的_____‰一次性收取承諾費。
            4.3 管理費。借款方應在第一次提款時按合同借款金額的_____%一次性向貸款方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人民幣支付(以支付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中間價折算)。
            4.4 凡因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均由借款方承 擔。
            4.5 借款方應于結算日主動支付利息。如結算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支付,屆時未付,貸款方有權主動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戶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方可計收復利。
            4.6 除4.3條款項下費用外,其他各項利息、費用均以所借幣種支付。  第五條 還款
            5.1 借款方應以自有資金及其他可還貸資金歸還本貸款。本貸款項下投資項目的紅利分配應首先用于歸還本貸款。
            5.2 借款方應在第1.3條款規定期限內以所借幣種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歸還一次,分_____期還清;第一期還款在第一筆提款之日后_____個月進行,各期還款金額見下表:
          期  序金 額序 數年季月 幣種: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期     第5期     第6期     第7期     第8期     第9期     第10期     第11期     第12期     第13期     第14期     第15期     第16期     第17期     第18期     第19期     第20期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應在計劃還款日前一個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并對第5.2條款作出修訂后執行。貸款到期(指分期還款計劃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觀因素無力歸還,最遲應在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提出展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貸雙方就本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利率和還款計劃部分作出補充和修訂,展期貸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應利率檔次確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條款規定的分期還款計劃按期如數還款,又未經貸款方同意調整還款計劃,對未還貸款部分貸款方有權從計劃還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還款應經貸款方同意方可處理,并應提前___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通知貸款方,提前還應在結息日并應按第5.2條所列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抵沖即將到期或下一期的還款。   第六條 擔保
            6.1 本借款由_____提供還款擔保(具體擔保內容見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貸款方可行使上述擔保項下的權利。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7.1 借款方向貸款方陳述并保證:
            (1)借款方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獨立的企事業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辦妥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準和授權手續,并切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3)借款方提供的一切報表、資料和情況是真實準確的,自向貸款方提出本借款申請以來,借款方的綜合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未損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
            (4)借款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影響貸款方權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b.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擔保、權益和資產抵押以及各類債務承諾;d.各類舉債、欠債;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條款所述的第一項陳述與保證,亦作為借款方在每一筆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第八條 約定事項
            8.1 借款方按合資(作)合同規定繳足資本金后,應及時將出資證明和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副本交貸款方備存。
            8.2 借款方同意無條件接受貸款方的信貸檢查和監督,并為之提供工作便利,及時完整地提供本企業和投資企業的基建、生產、財務等計劃及其執行情況,按季報送有關統計、財務報表和其他資料。
            8.3 借款方為其他建設項目或投資項目采取抵押擔保方式籌措建設資金,借款方應同比例地向貸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會與第三方簽訂任何有損于貸款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或影響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協議。
            8.4 發生下列事件,借款方應事先征得貸款方同意:
            (1)以資產和收入為其他單位提供信用擔保或設定抵押權;
            (2)將本貸款項下投資股權以任何形式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事件,借款方即構成違約: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按期如數支付各項應付款項;
            (2)未按第二條規定使用貸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應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約定事項,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發生之后30天內沒有得到補救或糾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陳述與保證,或在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陳述與保證被證明其在作出、重復作出時,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實、不準確、或使人誤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與第三者簽訂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資合同中的義務而被采取信貸制裁措施;
            (6)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現值比原估價減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貸款方有關通知后一個月內沒有按貸款方要求提供或補充新的還款擔保;
            (7)借款方(被)申請破產。
            9.2 貸款方未能按提款計劃及時供應貸款即構成違約,但由于國家經濟政策和信貸政府變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違約,貸款方有權立即同時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種或數種措施:
            (1)從借款方在貸款方的任何帳戶中主動扣收欠款;
            (2)對第9.1(2)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將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貸款;
            (3)對第9.1(3)、9.1(4)、9.1(6)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發生日借款余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止;對其中無法糾正的行為則按違約發生日的借款余額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4)中止或終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權利;
            (5)宣布貸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償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貸款方因追索貸款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應由借款方負責。對貸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9.4 如貸款方違約,借款方可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貸款方收取不高于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為止。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0.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補充均須雙方協商并訂立補充條款或修改協議。修改、補充協議無論是否明示,均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并絲毫不影響本合同未變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對借貸雙方以及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貸款方可自主決定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但應及時通知借款方。未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行為均屬無效。
            10.3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貸款方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立補充條款。
            10.4 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應向貸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訴訟。
            10.5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日失效。
            10.6 本合同正本_____份,借貸雙方各執_____份,擔保人執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    貸款方:交通銀行_______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簽字人:__________    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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