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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施工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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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 方:   一工廠地址:   二工廠地址:   商務部地址: 郵編:   電 話: 傳真:   需 方:   收貨地址   電 話   郵 編   收貨人   要求發貨日期   改變合同貨運方式是否付費   □同意 □不同意   合同內容:   今向供方訂購以下產品:   產品名稱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元)   金額(元)   備注   合計人民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 角 分整 ¥   付款日期   付款方式   付款金額   開票日期   開票金額   支、現、電匯、其它   支、現、電匯、其它   渠道部簽字:   商務部簽字:   財務部簽字:   營銷中心主管簽字:   備注   出庫單號   訂貨條款:   1.本訂單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否則視為無效。原件必須在一星期內寄回公司商務部。   2.本訂單傳真件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貨物所有權在貨款支付清前屬于供方,付清后轉移給需方。   4.供方在受到需方蓋章確認后, 天內發貨。自發貨之日起(以貨運公司運單為憑證),一周內供方未收到需方提出的書面異議,則視為收到訂貨。   5.本訂單同時遵照供需雙方之間的代理協議內容執行。   需方(蓋章): 供方(蓋章)   日期: 日期:合同名稱:南疆線庫爾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   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橋;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橋;   合同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合同名稱:南疆線庫爾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   (1) 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橋;(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橋;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方(甲方):   單位名稱: 中鐵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單位名稱:中鐵二十一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資質等級及證書號: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a1031365010401   本工程由發包方經比選并經建設單位(烏鐵局工程項目管理所)審核同意后,確定由中鐵二十一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施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以及《鐵路經濟合同管理辦法》,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建設項目和工程名稱:南疆線庫爾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1)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橋;(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橋;   1.2 工程地點:南疆線庫爾勒至喀什段   1.3 承包范圍:設計文件框架橋主體及附屬工程。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2條 工期   2.1 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XX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工。   2.2 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XX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   第3條 合同價款   本工程合同價暫定為4060000元(大寫:肆佰零陸萬元整)。(待工程竣工后以建設單位批準的工程結算價款為準)   第4條 工程質量   4.1 乙方必須按照設計文件和國家及鐵道部現行的技術標準、規范設計文件的要求組織施工。  4.2 該建設工程項目執行鐵道部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安全質量   監督按照《關于印發烏魯木齊鐵路局〈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細則〉的通知》(烏鐵建[XX]453號)文件要求執行。   工程質量等級達到合格。   4.3 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達到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返工后仍達不到驗收的,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及經濟支出。由于非乙方原因達不到工程質量標準的,由責任方承擔返工責任及經濟支出。   4.4質量缺陷的經濟責任   所稱質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國家或鐵道部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中對質量的要求。   乙方對工程質量缺陷的返修的經濟責任按下款執行。   4.5.1乙方未按國家或鐵道部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規定要求施工,造成質量缺陷,由乙方承擔經濟責任。   4.5.2 由于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在施工之前,乙方應及時提出,如甲方及建設單位不改,乙方不承擔經濟責任,乙方發生的返修費用由甲方及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協調解決。   4.5.3 因為乙方采購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由乙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5條 設計文件   5.1 甲方須在開工前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向乙方提供3套的設計文件和圖紙。   5.2 乙方要求增加設計文件和圖紙的份數,由甲方提供,費用由乙方自負。   5.3 乙方收到設計文件和圖紙后,在 2 日內組織現場核對。   5.4 非經甲方提供的設計文件,不能作為乙方施工依據。   5.5 變更設計文件按本合同第16條辦理。   第6條 雙方駐工地機構及代表   6.1 建設單位代表姓名:袁珍   6.2 甲方代表姓名:張毛成   6.3 建設單位委托的駐工地監理單位名稱: 烏魯木齊鐵建監理咨詢有限公司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6.4 乙方駐工地機構名稱:南疆線庫爾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   (1)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橋;(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橋項目部   乙方項目經 理:金 龍   乙方項目副經理:袁憲燦   乙方技術總負責:張勁松   6.5 涉及營業線時,乙方施工各項目部必須配備滿足需要的經考核合格的安全員、防護員、駐站聯絡員,并持證上崗。   第7條 甲方工作   7.1派駐工地機構和代表,履行甲方職責;向乙方提供由建設單位辦理的與該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負責因本工程施工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部門的協調工作及有關部門的交叉配合協調工作。   7.2按本合同約定,供應施工圖及有關設計文件。組織乙方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7.3向乙方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7.4辦理開工報告手續;審查乙方報送的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既有線改造及過渡工程施工方案,并督促實施。   7.5負責辦理本工程對建設單位的驗工計價手續,及時將建設單位批準的本工程進度款撥付乙方。   7.6協助乙方維護合法權益,支持乙方正當行使權利。   7.7幫助及指導乙方解決施工生產及項目施工管理中的困難,為乙方按照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8條 乙方工作   8.1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在保修期內履行保修義務。   8.2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既有線改造及過渡工程的施工方案,報送甲方,審定后組織實施。   8.3根據甲方及建設單位的要求,按期報送年、季度施工計劃,用款計劃,年、季、月工程統計報表,質量安全事故報表。于年末 6 天、季末 5 天、月末 5 天內報送工程形象進度及其他有關情況。   8.4按本合同約定的分工范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采購、檢驗、加工和管理。   8.5 涉及既有線改建或過渡工程施工,例如天窗修、提報施工計劃等,必須嚴格執行烏鐵總[XX]426號《鐵路營業線施工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文件的有關規定。承擔施工安全的主體責任,必須嚴格執行營業線施工的各項規章制度、科學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責任制,落實施工安全措施和責任,嚴格責任追究,應嚴格按審定的方案、范圍和批準的封鎖慢行計劃組織施工,認真落實施工安全措施。   8.6 嚴格按照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約定時間完工和交付使用。   8.7 堅持文明施工,對每日的施工料具均要分類堆放,集中管理,防止機械和料具侵限現象的發生。對鐵路線路旁和兩線間的舊軌、舊枕、配件等路料,要做好清理、回收工作,對暫時不能回收的,要分類堆碼整齊,并派專人看守。對暫時不能上道的新軌,要按規定碼放、加固,并派人巡檢。對線路旁的建筑施工垃圾要及時進行全面清理,確保線路安全和整潔美觀。并做好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安全生產。   8.8 按照規定提交竣工文件,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8.9 及時向甲方提報驗工計價資料。   8.10 對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裝的設備,在驗交前應負責保管,保證其處于完好狀態。   8.11 對工程質量保修期的規定按照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要求如下:   8.11.1 本工程保修期自建設單位簽認驗收報告次日起  年。保修金為合同承包總價的5.0%。保修期滿后且無保修責任全額無息退還。   8.12 嚴格執行和自覺服從烏魯木齊鐵路局關于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及安全監察大隊的檢查,與運輸設備產權管理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同時執行投標時有關安全風險抵押金的規定。   8.13嚴格按建設單位制定的《施工安全信息匯報、反饋、考核管理辦法》及《關于加強調度指揮信息管理的規定》文件要求。在營業線路上施工或進行影響營業線安全的施工,必須經鐵路局或站段審核批準,按規定要求日期上報施工計劃申請,鐵路局審批的項目于施工開始前月的15日前上報甲方和建設單位施工技術部(工作站或項目部),提報的施工計劃應包括:施工方案設計(施工項目、作業內容、地點和時間、影響范圍、施工方案及驗收安排)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及負責人、施工安全和質量的保障措施及防護辦法、列車運行條件)、施工安全協議書等基本內容;施工技術部(工作站或項目部)審核簽字后,于20日前匯總上報至安調部,由安調部統一向運輸處提出月度施工計劃申請表。對施工中影響安全的重要信息和一般信息,按《施工安全信息匯報、反饋、考核管理辦法》及時進行匯報、反饋。  8.14 乙方在接到設計文件后,必須自覺的與監理方進行施工圖現場核對及設計優化。并及時將結果上報甲方和建設單位。   第9條 進度計劃   9.1 乙方在接到由建設單位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一個月內,向甲方和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進度計劃,并于每一季度最后一個月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進度計劃。   9.2 甲方代表應在收到乙方年度施工進度計劃 3 天內,以書面形式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并通知乙方,逾期未批復,可視為同意乙方報告,乙方可據此組織施工。   9.3 經甲方和建設單位同意的施工進度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必須遵守。   9.4 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進度滯后,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報甲方代表備案。   第10條 延期開工   10.1 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合同開工日期前 7天,書面向甲方代表和建設單位提出延期開工理由和要求的報告。   10.2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后 3 天內答復。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未予答復,可視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   10.3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開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10.4 由于非乙方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甲方應在合同開工日期前 3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推遲開工日期,并對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給予適當補償,并順延工期。   第11條 暫停施工   11.1 在確有必要時甲方可書面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并在 3 天內提出處理意見。   11.2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   11.3 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書面復工通知后,繼續施工。   11.4 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停工責任在乙方,乙方負違約責任,并承擔所發生的費用,同時工期不順延。   第12條 工期延誤   12.1 工期延誤原因及責任   12.1.1 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責任。   12.1.2 施工圖不能按規定日期提交,屬甲方責任。   12.1.3 重大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變化,屬建設單位責任。   12.1.4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屬造成事故責任方責任。   12.1.5 主要材料、設備推遲到貨,屬采購方責任。   12.1.6 建設資金不到位,屬建設單位責任。   12.1.7 年度計劃調整,屬建設單位責任。   12.1.8 其它原因,依其性質確定責任方。   12.2  工期延誤后果及處理   12.2.1 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乙方在情況發生后 24小時內,就延誤工程內容、原因及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書面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 2 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未答復,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由此造成的損失,甲方應予以補償。   12.2.2 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2.2.3 非甲、乙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13條 工期提前   根據工期安排,乙方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必須做到時間過半任務過半,否則甲方將根據現場的工程實際進度情況,調整施工任務。   第14條 工程質量檢查   14.1 乙方在施工現場必須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并設立專職質檢人員,負責施工過程工程質量的管理和檢查。  14.2 乙方應隨時接受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的監察、檢驗,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并承擔返工或修改的費用。   14.3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第15條 隱蔽工程檢查和簽證   15.1 在通知監理工程師對隱蔽工程檢查前,乙方應嚴格進行自檢。   15.2 乙方自檢合格后,按部、路局有關規定格式填寫隱蔽工程檢查證及附件,于隱蔽前 24 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或到現場進行檢查,并在檢查證上簽字,方可繼續施工。   檢查不合格或檢查證及附件與實際不符,監理工程師不予簽證,待乙方改正后重新檢查簽證。   15.3 如監理工程師接到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到現場檢查時,乙方注明原因,即可繼續施工。監理工程師事后如有疑問,認為確需再行檢查,可以提出重新檢查,如檢查結果合格,其檢查返工費用由監理單位負責,否則由乙方負責。乙方同時將檢查結果書面報甲方和建設單位備案,如乙方未報甲方和建設單位備案,建設單位有權進行重新檢查,其費用由乙方負責。   監理工程師在接到隱蔽工程檢查通知后,不按時到現場,對危及安全的工點,乙方有權視現場情況予以隱蔽,其后果由監理單位承擔。乙方同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報甲方及建設單位備案,如乙方未報甲方及建設單位備案,建設單位有權進行重新檢查,其費用由乙方負責。   15.4 乙方未按規定通知監理工程師到現場進行檢查,需重做檢查及返工的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15.5 與設計資料差異較大的隱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監理工程師的同時,還應通知設計單位參加檢查、簽證。乙方同時將檢查、簽證結果書面報甲方及建設單位備案,如乙方未報甲方及建設單位備案,甲方有權進行重新檢查,其費用由乙方負責。   15.6 乙方應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旁站監理、隨時抽查和重點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檢查條件。   15.7 在既有的鐵路運輸設備區域或地方設備(通信設施、電力設施等)區域內施工時,乙方必須提前7天與設備產權管理單位聯系,簽訂設備保護協議,設立防護區域,樹立防護標志并派出防護員到現場負責防護工作,同時報甲方及建設單位備案。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第16條 變更設計   變更設計的分類、程序、分工及費用處理,按《烏魯木齊鐵路局變更設計管理辦法》( 烏鐵建[XX]517號)辦理。   16.1 ι類變更設計經原批準單位批準后,甲方應在收到建設單位文件后3 天內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文件。   16.2 ⅱ類變更設計經建設單位審定后,甲方應在收到建設單位文件后 3 天內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通知單。   16.3 ⅲ類變更設計經建設單位審定后,甲方應在收到建設單位文件后,立即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通知單。   16.4 建設單位以變更設計通知單決定的ⅰ、ⅱ、ⅲ類變更設計,乙方必須實施。   16.5 ⅰ、ⅱ、ⅲ類變更設計按照批準權限批準后,按批準的增減費用調整合同價款。   第17條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   除在合同中明確的由建設單位供應的材料設備和必須經過招投標確定的材料設備外,其余材料設備均由乙方自行采購。凡由建設單位供應和經過招標選定的材料設備,乙方均不得再向供應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第18條 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   所有物資,扣除由建設單位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外,其余的均由乙方自行采購。主要設備及材料必須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供應商。所有材料設備必須滿足設計和規范的要求,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報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和取樣,并在監理工程師的監督下進行實驗,合格后方準進場。所有材料設備必須具有產品說明書、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三包證書和材料實驗報告。   第19條 合同價款調整   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價款.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9.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損失;   19.2 國家計劃有重大調整;   19.3 鐵道部發文批準調整的有關費用;   19.4 已正式批準的ⅰ、ⅱ、ⅲ類變更設計;   19.5 按招標文件和本合同確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原則,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19.6 本合同執行期內的鐵道部發布的有關造價調整文件。   19.7 任何施工方法的變更引起的費用增減,一律不予調整。   19.8 凡未經甲方及建設單位同意,乙方自行采購的高于預算價格的設備、材料,其超出部分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20條 工程預付款   本工程按照施工合同生效后7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的25.0%為預付工程備料款,即1015000元(大寫:壹佰零壹萬伍仟元整)。本工程預付款在計價付款到合同價的50%時一次性扣回。   第21條 驗工計價   驗工計價依據工程進度,按照月度估驗、季度、年度驗工計價及末次驗工清算分階段辦理。   21.1 月估驗工程款: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并根據當年投資計劃(扣除列入當年計劃的設備)及施工組織設計安排.提出季度用款計劃,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甲方。   21.2 季度驗工計價:乙方按當季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分章節編制季度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簽認后,于規定的時間內報甲方,作為季度結算的依據。乙方必須嚴格執行本條款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21.3 年度驗工計價:乙方按當年投資計劃內完成的實際工作量,編制年度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簽認后,于規定的時間內報甲方,作為年度結算的依據。   21.4 末次驗工計價:建設項目竣工時,由乙方編制末次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簽認后,于規定的時間內報甲方,作為竣工清算的依據。   21.5 具體的驗工計價執行烏魯木齊鐵路局現行的工程計價管理辦法。   21.6 材料(不含國外貸款采購材料)差價按鐵道部公布的價差系數計價。   21.7 其他項目和費用,按工程比例或雙方約定計價。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22.1 月估驗預支工程款,于次月 5日前撥付。   22.2 季度驗工計價工程款,于下一季度 10 日前撥付。   22.3 年度驗工計價工程款,于次年元月 31日前撥付。   22.4 末次驗工計價工程款,乙方在具備末次驗工條件 5天內,將《工程末驗結算清單》報送甲方和建設單位,甲方在建設單位批準后5 天內辦清結算手續,撥清合同價款 95% 工程款。余款 5% 為工程保修金。   22.6 為了加強建設資金管理,確保建設資金的使用安全,保證工程的質量和工期,做到專款專用,要求乙方必須在建設單位方指定的銀行開立建設資金帳戶,印鑒章為項目經理章。并由建設單位對建安營業稅及附加統一實行代扣代繳。  第23條 竣工驗收   23.1 本工程的竣工驗收按鐵道部《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接暫行辦法》組織進行。   23.2 竣工驗收交接依據:   23.2.1 批準的設計文件(包括經批準的變更設計文件);   23.2.2 國家和鐵道部批準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文件;   23.2.3 設計時采用的規程、規范(維修規則不作為驗收依據);   23.2.4 鐵道部規定的鐵路工程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3.3 竣工驗收中甲方的工作:   23.3.1 認真審查乙方提出的竣工驗收申請。   23.3.2 確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交接程度時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竣工驗收的報告,請求組織初驗。   23.3.3 受項目主管部門指定主持現場初驗,并負責寫出初驗報告。   23.3.4 督促檢查乙方按期完成初驗中提出的未完工程或工程質量有問題需要整治的工程。   23.3.5 組織乙方及有關單位在正式驗收 15 天前編制好全部竣工文件。   23.3.6 按驗收委員會的安排參加正式驗收工作:   23.4 竣工驗收中乙方的工作:   23.4.1 本工程已按設計配套完成,并具備運輸條件,在提出驗收報告前,乙方應按設計文件及驗標進行全面自檢、自驗。   23.4.2 自檢、自驗合格后,提出申請竣工驗收報告,說明本工程完成情況、驗收準備情況,以及申請辦理竣工驗收的具體日期等報甲方。   23.4.3 本工程正式驗收 15天前,乙方應編制好包括正式竣工圖、有關規定的圖表、已完工程數量報告、已完工程技術資料、地畝資料等的竣工文件一式 3 份。   23.4.4 增建二線及既有線改建項目的竣工驗收,乙方應在正式驗收交接前 7天向甲方提供開辦運營所需的技術文件。   23.4.5 按驗收委員會的安排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第24條 竣工決算   24.1 竣工決算由建設單位統一組織并負責編制。乙方應按甲方和建設單位的要求認真、及時向甲方和建設單位提供竣工決算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24.2 竣工決算按照鐵道部現行的《鐵路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和交付使用資產編制辦法》的規定執行,在工程正式驗收后3個月內完成,并報有關部門。   24.3 本工程竣工結算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XX]369號)文件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25條 工程分包   按照鐵道部的要求,本建設工程項目嚴禁以任何形式轉包,未經建設單允許不得分包本建設工程項目。若發生,建設單位將終止該部分工程合同。對乙方的施工項目轉包、分包、轉讓等行為,一經查出,將嚴肅處理,并通報各有關部門。   第26條 環境保護   在完成本工程施工過程中:   26.1 乙方在施工中取土、棄土、排污等須按設計文件和甲方與當地環保部門簽訂的有關協議和要求進行處理。   如有變更,乙方應先通知甲方和建設單位。甲方應在 3日內答復,甲方逾期未予答復,視為同意,乙方即可進行施工。乙方如未通知甲方變更而自行施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26.2 乙方應在施工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境,避免和減少由于施工方法不當引起的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一旦發生,其后果由乙方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27條 文物保護   在施工中發現文物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乙方應采取有效   防護措施,并盡快通知甲方和建設單位。甲方應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與有關管理部門協商處理意見,在 24小時內通知乙方。延誤工期時,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補救措施。   第28條 合理化建議   乙方對設計或原材料串換提出合理化建議,應向甲方和建設單位申報并抄送設計和監理單位,由建設組織有關單位研究,按批準權限進行審批。經批準采納的合理化建議節約的投資,按鐵道部現行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29條 安全施工   29.1 在施工中,乙方應遵循國家和鐵道部關于安全生產的規定,重視施工現場作業安全,制定安全措施,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   嚴格執行烏魯木齊鐵路局《關于印發〈鐵路營業線施工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烏鐵總[XX]426號)文件及補充規定的要求,與有關運輸生產部門簽訂有關的施工安全協議書,并報發包人備查。   確保施工過程中的行車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   確保施工過程中施工安全,防止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發生。   確保施工過程中不發生行車及旅客列車險性及以上責任事故。   29.2 一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須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檢察機關,并通知甲方代表和建設單位,甲方代表應按規定向上級安全、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甲方應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所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29.3 為了保護工程、保障施工人員、群眾和行車及運輸生產安全,乙方必須設置明顯的照明、防護和警告標志,必要時指派專人看守。對于營業線施工地段要正確設置作業標志。標志要正確、齊全、明顯、位置準確。   29.4 在施工中,遇有動力設備、高壓電線路、地下管道、壓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體等情況,需要特殊防護時,乙方必須按設計要求,采取可靠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設計未考慮,在施工中又必須采取防護措施時,一般情況下乙方須報甲方和建設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遇有危及安全的特殊緊急情況時,乙方有權相機處置,事后24小時內必須向甲方和建設單位補辦批準手續。   29.5 甲方應對乙方的施工技術安全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29.6 因乙方責任造成行車事故、人身傷亡及各類損失完全由乙方負責。 第30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 24 小時內向甲方代表、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通報受害情況,甲方、建設單位和監理、設計單位應及時赴施工現場進行處理。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的條件。乙方在 3 天內向甲方和建設單位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費用。如災害繼續發生,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按下列原則處理:   30.1 工程本身的損害,由建設單位承擔。   30.2 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0.3 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負責。   30.4 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由甲、乙雙方另簽訂補充協議約定。   第31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31.1 由于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  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承擔保管費用,并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條件。   由于工程停建或緩建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編制損失補償費用計劃,報送甲方和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審核后報鐵道部批準,按批準金額撥付乙方。   31.2 如甲方須由乙方繼續承擔緩建工程的維護,雙方應另行簽訂協議。   第32條 違約   32.1.1 甲方的違約責任   32.1.1.1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的.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額 0 %的違約金。   32.1.1.2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   32.1.1.3 因甲方責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順延。   32.1.1.4 因甲方責任造成乙方無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權提出解除合   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32.1.2 乙方的違約責任   32.1.2.1 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竣工,應當承擔逾期竣工的責任,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2.1.2.2 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要求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或返修,其費用由乙方承擔.影響工期的。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2.1.2.3 因乙方責任而導致工程不能繼續施工的,甲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2.2 違約處理   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終止或解除合同,但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 21 天通知對方。   當合同中止或解除時.乙方應在 42 天內保護好施工現場。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工程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如因一方違約而未能履行合同的,違約方在承擔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33條 索賠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時,乙方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33.1 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33.2 索賠事件發生后 3 天內,向甲方發出書面索賠要求;   33.3 甲方在接到索賠方要求后 21 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 21 天內未予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成立。   第34條 爭議解決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   經調解達不成協議時,可以采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約定按第 二 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為向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第35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正式驗交后,甲方按竣工結算將費用支付完畢即告終止。   第36條 補充協議   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本標段的工程施工合同為本合同的基礎。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經雙方確認的電報、會議紀要、圖表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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