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代理協議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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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總則
本協議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雙方共同簽訂:
根據____________法律登記注冊的有限公司,其地址____________(以下稱“委托人”),與根據____________法律記注冊的有限公司,其地址________(以下稱“總代理人”)。
鑒于:
委托人欲從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稱賣方)購買(或引進)______________產品(或技術)。委托人及總代理人同意,由委托人指定的其總代理人系獨家全權代表,委托人授權其代表可根據本協議所列的條款和條件,與賣方洽談欲購買(或引進)商品(或技術)的價格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條 定義
2.1本協議內所有術語的意義,明確闡述如下:
“傭金”系按本協議所列的條款和條件由委托人按照6.1條款支付給總代理人的傭金。
“許可證協議”系指委托人與賣方所簽訂的商品買賣(或技術轉讓)或許可證協議,包括與商品(技術)相關的在任何時候所作的補充、修改和增補的商品(或技術)、由賣方出售、轉讓該商品(或技術)并向委托方予以報價。
“報價”系指委托人為購買(或引進)商品(或該項技術)而給支付給賣方的款額。
2.2各條款所列的標題僅為醒目而用,對本協議的解釋無影響。 第三條 總代理
3.1 委托人指定其總代理人,系為獨家全權總代理并代表委托人與賣方洽談購買(引進)該項商品(或技術)應付的價款及有關許可證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并代表委托人聯系一切有關事項。為此,總代理人愿意接受此委托。
3.2 在協議有效期內,委托人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為其代理人洽談引進該項商品(或技術)的價格及有關許可證協議的條款和條件或代表委托人聯系有關任何事項。
3.3根據協議,總代理人作為委托的獨家全權代理,代表委托人洽談本許可證協議為引進該項目,為此,一旦成交,予以承認并生效。委托人與賣方洽談該項商品(或技術)的價格及其他條款和條件,經談妥及各方當事人正式簽署許可證協議及總代理人取得傭金,其總代理終止。
3.4 委托人指定總代理人系為獨家全權代理,代表委托人洽談許可項證協議及購買(引進)該項商品(技術)之事宜,本協議的委托人與總代理人不因此再成合股關系,亦不因此獲得本協議指定范圍的代理權。 第四條 總代理人的職責
4.1 于本協議期內代理人:
(1)必須努力與賣方洽談,向賣方取得最好的價格及最優惠的條款和條件,便于委托人獲得該項商品(技術)的轉讓并盡速簽訂許可證協議。
(2)在洽談轉讓及購買(引進)該項商品(技術)的過程中,總代理人與賣方洽談中若出現任何爭議、分歧或僵局,應立刻向委托人提供有關爭議,分歧或僵局之詳情并就此事與委托人磋商。
(3)應采取確實有效的辦法為委托人取得該項商品(技術)并簽訂許可證協議。
4.2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總代理人不得:
(1)除委托人指定的全權代理有關事項外,不得自命為委托人代理任何事項;或
(2)以委托人的名義或允諾或解決任何事宜,或以委托人的信用作擔保,或代表委托人作出任何保證或陳述,或使委托人承擔任何責任業務;或
(3)與賣方議定轉讓和獲得該項商品(技術)的價格及有關條款和條件;或
(4)不論以任何方式從委托人處所獲得的信息資料,皆屬秘密,僅能為購買(引進)商品(技術)用,不得泄露。 第五條 委托人的職責
5.1 代理人當代表其委托人與賣方商定價格、條款和條件,或將轉讓商品(技術)的價格條款和條件書就許可證協議時,或就有關問題提出要求時,委托人須立即向總代理人給予指示。
5.2委托人應及時滿足代理人的要求,向總代理人提供有關業務所需的信息,便于總代理人與賣方轉讓和獲得該項商品(技術)。 第六條 傭金
6.1 委托人同意支付給總代理人價格總金額的百分之____(______%)的傭金。傭金于許可證簽署之日以美元支付。
6.2 協議雙方同意賣方與委托方簽訂轉讓商品(技術)價格條款及條件,委托方的義務應根據6.1條規定支付傭金 ,同時總代理人按照第6.1條規定有權利收取傭金,屆時不得以任何借口延遲,應即時支付。 第七條 終止協議
7.1 如遇有下列任何條件或情況時,委托人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總代理人:按協議規定總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職責或義務時,或當收到委托人就總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職責的通知后的三十(30)天內,仍置之不理,立刻終止本協議對代理人的委托。
7.2按照本協議規定期滿或終止對總代理人的委托,不論出于何各原因,均不妨礙協議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7.3當屆滿和終止對總代理人的委托時,按下述條款辦理:
(1)總代理人應立即將持有與委托人業務有關的票據、備忘錄、記錄稿件或其他文件交還給委托人。
(2)按照本協議規定,于終止對總代理人委托的的五(5)天內,委托人將傭金(按6.1條規定支付尚未付清部分的傭金)支付給代理人。
7.4按本協議規定不論出于何種原因屆滿或終止對總代理人的委托,本協議仍然予以履行或遵守其條款,對各方均有約束力并付之實施。 第八條 分代理轉讓
8.1 非經委托人預告預先書面同意,總代理人不得將協議之任何義務或責任轉讓或轉移給非經指定的分代理。不論經委托人如何同意的由總代理人委托的分代理,根據協議的規定不得免除代理人的任何權利、義務或責任。
8.2 非經總代理人預先書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將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義務或責任予以轉讓或轉移給他人。
8.3 本協議對委托人,總代理人及各方指定的繼承人均具有同等的約束力并確保實施。 第九條 修改
委托人與總代理人簽訂的購買(引進)商品(技術)協議書,包括整個協議書和備記錄,并將代委托人與總代理人對該項購買(引進)商品(技術)以往的全部協議和安排,且后者自本協議簽署之日 起,即告終止。除非經本協議當事人簽署的書面通知,否則本協議不得作任何修改和變更。 第十條 適用的法律
本協議的一切條款是根據簽字時__________現行的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制訂的。然而,在協議生效后,由于__________頒布了新的法律、法令、條例,或對原有的法律、法令和條例進行了修改,致使委托人和總代理人中任何一方的經濟利益發生重大的變化,應及時協商,并對本協議的有關條款作必要的修正和調整,以維護委托人和總代理人在協議中的正常的經濟權益。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11.1 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委托人和總代理人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進行仲裁。
11.2 在爭執發生時及爭執提交仲裁過程中,除所爭執并提交仲裁的問題外,委托人和總代理人都必須按本協議的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
11.3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委托人和總代理人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包括聘請律師的費用等)由敗訴方負擔或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二條 通知
12.1 凡有本協議的通知、請求或其他通訊往來,須以文字為準,可采用書信、傳真、電子郵件方式傳遞。
12.2 凡有關通知、請示或其他書信往來,可用書信、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按對方所列地址寄至對方。
委托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 總代理人:______有限公司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