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留所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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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以下協議: 1.乙方現為在學碩士研究生,自愿簽訂留所工作協議書,保證畢業后留所服務期_________年,起始時間從報到的次月起計算。 2.乙方在留所選擇具體工作時,甲乙雙方可以協商確定。 3.乙方應在規定學制內按期畢業并獲得學位。 4.乙方畢業前,甲方由人教處、研究生部組織導師和專家對乙方進行綜合評估(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動手能力及發展潛力等方面),根據該評估結果,確定乙方是否留用。 5.乙方畢業后被留用,應在一個月內到甲方報到,否則視作違約。 6.甲方按照_________號文件的精神,從乙方簽訂本協議的次月起,為乙方提供相應待遇,按月發放如下標準工資及崗位津貼:
基礎課學習期間標準工資為_________元/月;下課題期間增加崗位津貼_________元/月,共計_________元。乙方在學期間應聘甲方崗位,按相應崗位發放工資及津貼。下課題的起始時間以課題負責人在研究生部的通知上簽字的時間為準。 7.甲、乙方簽訂本協議后,乙方間享受與在職職工同等福利待遇,包括醫療、工會福利等,可以申請所內分房,計算相應分房工齡。 8.若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后按碩博連讀方式培養,本協議依然有效,甲方根據_________號文件精神,在規定的學制期限內,為乙方提供相應的博士研究生待遇。服務期自博士畢業后起始。 9.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后,不得違約。
(1)如甲方違反承諾(不含本協議第四條的情況),甲方不要求乙方退還向其提供的工資及待遇(不包括住房),并賠償乙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乙方若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所規章制度,或未能獲得學位,甲方有權終止協議,乙方須退還超出在學研究生基本獎學金以外的工資及待遇(包括住房);
(3)乙方違約,應退還超出在學研究生基本獎學金以外的工資及待遇(包括住房),并交納違約金_________元。 10.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一份研究生部備案。 11.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