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行紀合同看《合同法》對外貿代理制的完善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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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頒布之前,我國關于外貿代理方面可適用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和對外經貿部1991年發布的《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在我國,對外貿易實行國家統一管理,按照法律和政策,只有通過國家主管部門-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機關的批準,取得外貿經營權的外貿公司才有權利簽訂進出口合同,沒有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是無權以自己的名義簽訂進出口合同的。因此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需要進口或出口商品,須委托有該類商品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有外貿經營權的公司根據委托協議,以自己的名義與外商簽訂進出口合同。我國對外貿易實踐中大量存在著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的代理行為,外貿公司的此種代理行為應如何定性和規范,對外貿易實踐和司法實踐都提出了完善外貿代理制相關立法的要求。 外貿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的代理行為,稱為間接代理或者行紀行為。在行紀合同中,代理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活動,其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直接對自己發生效力,這與民事代理行為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其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是不一樣的。在外貿代理中,外貿公司代理國內供貨或進出口商品,當他們以自己的名義同外商簽訂進出口合同時,這些外貿公司在進出口合同中處于合同當事人的地位(賣方或買方),該進出口合同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都由外貿公司直接承擔。對外貿公司來說,這種責任有時可能是很重的,與其所收取的傭金是不相稱的,因此,當前外貿代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就是外貿公司以較少的收費承擔較重的責任,不盡合理。新《合同法》的頒布,使這一矛盾得到了解決。 新《合同法》在分則中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由此,我國外貿公司接受國內供貨或用貨部門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同外商簽訂進出口合同的行為可由新《合同法》中有關行紀合同的立法來規范。第一,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第二,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介入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以自己的名義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行紀人與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可以選擇委托人或者行紀人作為該合同的相對人,但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知道其委托關系的,應當由委托人對該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不知道其委托關系的,應當由行紀人和委托人共同對該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彌補了外貿代理制方面立法的不足,使外貿公司在外貿代理中以較少的利益承擔較大的責任的矛盾得以解決,為推行外貿代理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如何理解新《合同法》中有關行紀合同的規定在外貿代理制中的適用,我們來看這樣一個案例:無外貿經營權的新疆某公司委托北京某外貿公司為其從日本某公司代理進口設備配件,北京外貿公司又將此委托事務經新疆公司同意,轉委托給深圳某外貿公司,深圳外貿公司依據外貿合同進口了設備配件,并將其直接交給了新疆公司,新疆公司按委托協議、將貨款支付給了北京公司,北京公司又按轉委托協議將貨款支付給了深圳公司,但深圳公司未將貨款支付給日商,日商因未收到貨款,故不派遣專家為新疆公司調試設備,使設備無法正常運轉,造成損失,遂引起糾紛。在此之前,日商與新疆公司曾有過長期業務合作關系。 新疆公司應如何主張其權利呢?新《合同法》在行紀合同一章明確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而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是: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都可以向次受托人請求其履行處理受托事務的義務,次受托人都可以向其中的任一人要求全部給付。依據新《合同法》,新疆公司可以直接請求深圳公司履行受托事務。委托合同中還規定,次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受托人僅在其對次受托人的選擇和指示有過失時,才對次受托人在處理受托事務時致委托人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受托人不存在以上過失,則對于次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致委托人的損害,應由次受托人自己負責。北京公司因不存在過失(已舉證),新疆公司所受到的損害應由深圳公司負責賠償。因此,新疆公司可以直接向深圳公司主張損害賠償并請求其履行受托義務。 此糾紛中,如果日商想主張損失賠償,依據現行法律,日商只能依據進出口合同,向深圳公司主張請求其支付貨款的權利,依據新《合同法》,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介入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以自己的名義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日商與深圳公司訂立進出口合同時知道委托人新疆公司,所以日商可以直接請求新疆公司履行進出口合同中的付款義務,再由新疆公司依據委托協議向深圳公司追索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