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管理規約同示范文本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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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促進管理有序、安全舒適、環境宜人、文明和諧的新型社區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物業項目實際,制訂本規約。 二、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規約一致。 三、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將本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第一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由第一買受人對本規約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業買受人。 四、若本規約的條款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本規約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業基本情況(應與買賣合同內容一致) 五、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區域四至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 七、物業服務機構的基本情況 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質等級及資質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八、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接受物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 (二)參與本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活動; (三)監督前期物業服務機構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對本物業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授權物業服務機構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對本物業區域內影響業主共同利益、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為進行投訴; (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提出補充、修改本規約的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權利; 九、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機構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二)按規定交存、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三)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四)配合物業服務活動; (五)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互助友愛,和睦相處; (六)出租、轉讓物業時,告知承租人、買受人遵守本規約; (七)參加業主大會并予以表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義務。 十、開發建設單位對于未售出的物業,享有業主的權利,履行業主的義務。 十一、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時,不應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應損害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十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遵守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十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規劃用途使用物業。確需改變物業規劃用途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告知物業服務機構、產權人或業主委員會。 十四、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需要裝修房屋的,應告知物業服務機構,簽定房屋裝修服務協議,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服務內容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因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應及時恢復;給其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 十六、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與物業服務機構協商確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預防及冷凝水的處理。 十七、遵守本物業區域車輛行駛和停放的規定。 十八、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區域內飼養動物的,應符合有關規定。 十九、本物業區域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改變房屋外觀; (二)擅自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六)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七)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禁止業主的其他行為。 二十、物業保修期滿后,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行承擔其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責任。因維修養護不及時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一、各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的維修養護。因維修養護需要進入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機構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給予配合。因阻撓維修養護,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二、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十三、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時,應當事先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確實無法通知到的,物業服務機構可在公安部門、社區居委會和其他無利害關系業主的監督下,先行進行維修,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十四、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提前公告,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二十五、利用依法歸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歸相關業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關業主共同約定。 第三部分 物業服務費用 二十六、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業主委托物業服務機構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 二十七、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與物業服務機構結清各項費用。 二十八、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交存、使用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資金余額不足首次歸集數額的30%時,應當按規定續交。 第四部分 附則 二十九、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違反本規約約定的,受侵害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十、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三十一、本規約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 三十二、本規約由業主、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各持一份。 三十三、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附件,自物業第一買受人簽字承諾之日起生效(承諾書見附件),至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附件: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