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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飯店加盟合同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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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地址:聯系電話:乙方:地址:聯系電話:為弘揚中華美食,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推廣“微波美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第一條:本協議中甲乙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投資、代理、雇傭、承包)關系。第二條: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對方任何行為的權利。任何一方的職員不是對方的雇員,也不是對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對對方及其勞動關系和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第三條:雙方進行合作,甲方必須滿足如下條件:1、認同格蘭仕文化;2、能按照雙方商定的裝修方案進行裝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制作門頭、燈箱、噴繪等廣告設施。3、能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開店手續和證明。第四條: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1、合同期間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費50000元;2、乙方不參與甲方微波美食店經營;3、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微波美食店店面形象標識、設計方案及其相關指引;4、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義務提供微波美食菜系配方及技術支持;5、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微波爐一臺;6、合作期間內,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內增加微波爐、電磁爐、空調、電飯煲等電器設備,乙方有義務以出廠優惠價提供以上系列產品(需向微波美食項目組提出書面申請);7、乙方提供的電器產品在國家規定的三包期內,提供免費的維修服務;8、乙方制作部分關于微波美食宣傳單頁、海報;9、乙方在媒體上對微波美食店給予宣傳推廣;10、其他事項:第五條:甲方應該盡到如下義務:1、合法經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2、合作期間甲方承擔店內、店外裝修設計(參考《格蘭仕微波美食店專業指南》);店內桌面菜單,桌面立牌可參考《格蘭仕微波美食店專業指南》及附件;3、店內須增設價格適中的微波美食菜系(不少于10款菜式)供顧客選擇,并在此基礎上積極推廣微波美食,開發適當特色的微波美食新菜系;4、店內須積極推廣光波爐的消毒殺菌功能,倡導綠色環保;5、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在店內張貼乙方有關微波美食的宣傳品,并根據需要更換微波美食宣傳品;6、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擺在店內使用,有條件的可擺在醒目位置,并能讓消費者容易識別為galanz產品;7、應在店內醒目位置設立“格蘭仕光波爐消毒專區”,有醒目的宣傳品,并且盡可能在顧客面前用光波爐現場消毒;8、雙方協議維護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產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單獨出售、轉讓、贈于、質押。9、其他事項:第六條:乙方的權力與義務乙方不定期對甲方微波爐美食店的門頭、燈箱等物品的使用進行跟蹤抽查,甲方應給予配合,對不合格的地方應該根據乙方的要求進行整改。第七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年后,甲方若無違法本協議的情況出現,微波爐及乙方提供其他產品的所有權轉移至甲方。第八條:甲方經營的“微波美食店”,若出現以下情況,乙方可無條件的收回微波爐和其他物品:1、甲方經營過程中,出現有損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業利益、商譽)的情況;2、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未滿 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經營的;3、己方未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用于本協議規定的用途;4、甲方和乙方的競爭對手進行有關宣傳、聯合銷售等行為時。第九條:若甲方轉讓微波美食店,必須將微波爐一起轉讓,并且保證微波爐繼續在美食店內使用,保證門頭、燈箱設施不變。該轉讓包括但不限于實際經營者的變更、營業執照的變更、經營地址的變更等。第十條:不可以抗力處理:如果甲方經營的微波美食店因拆遷、建筑物改造、整體規劃變更等行為導致不能經營的,若經營期限未滿三年,甲方應退還乙方微波爐;第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條: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若在協商開始后15天內未能解決,雙方同意將糾紛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第十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為 年。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公章: 公章: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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