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銷售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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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號碼: 日期: 簽約地點:
賣方: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紹興分公司
地址:中國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解放南路11號
電報掛號: 電傳: 傳真:
買方:
地址:
電報掛號: 電傳: 傳真:
茲經買賣雙方同意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并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1.
商品名稱、規格及包裝
數量
單價
總值
lithophone
zns content 28% min.
paper-lined glass-fiber bags
50 m/tons
rmb 982 per m/t
cifc 3%
singapore
rmb 49,000
賣方可多裝或少裝百分之五,價格仍按上述價格計算。
2.嘜頭:由賣方指定。
3.保險:由賣方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條款照發票總值110%投保綜合險及戰爭險,如買方欲增加其他險別超過上述保額時須于裝船前征得賣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險費由買方承擔。
4.裝船口岸:
5.目的口岸:
6.裝船期限:XX年12月份裝船,允許分批和轉船。
7.付款條件:買方應由賣方可接受的銀行于裝船月份前30天開立并送達賣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至裝運月份后第15天在中國議付有效。
8.商品檢驗:買賣雙方同意以裝船口岸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發的品質和重量檢驗證書作為品質和數量的交貨依據。
9.異議和索賠:買方對于裝運貨物的任何索賠,必須于貨到目的港30天內提出,并須提供經買方同意的公證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屬于保險公司或輪船公司責任范圍內的索賠,賣方不予接受。
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賣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裝運或延遲裝運合同貨物時,賣方對于這種不能裝運或延遲裝運不負責任。但賣方須用電報或電傳通知買方,并須在15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向買方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此類事故的證明書。
11.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時,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定進行仲裁。仲裁時是終局性的,對雙方多有約束力。
12.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