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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示范文本GF--2013--0208)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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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涵義
            1 詞語涵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1 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
            (2)承包人:指與發包人正式簽署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人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人委托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1.2 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由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條件第3條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的或批準的對技術條款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文件。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人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5)投標文件:指承包人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發包人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其它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標的通知書。
            1.3 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并移交給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它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人接到開工通知后進入施工場地。
            1.4 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人委托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監理人按第18.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后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1.5 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它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6 其它詞語
            (1)施工場地(或施工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
            (3)天:指日歷天。  二、合同文件
            2 語言文字和法律
            2.1 語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2.2 法律、法規和規章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3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監理人作出解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內。  三、雙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 發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發包人應在其組織實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承擔由于其自身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
            4.2 發布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向承包人發布開工通知。
            4.3 安排監理人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安排監理人及時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圍和時限,辦清施工用地范圍內的征地和移民,按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準備工程
            發包人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完成應由發包人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移交測量基準
            發包人應按第27.1款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托監理人向承包人移交現場測量基準點及其有關資料。
            4.7 辦理保險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人投保的保險。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不對承包人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4.9 及時提供圖紙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
            4.10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第33、35條和36條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
            4.11 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發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為承包人實現文明施工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
            4.12 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
            發包人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其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職責。
            4.13 環境保護
            發包人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人按第30條規定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4.14 組織工程驗收
            發包人應按第52條的規定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
            4.15 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發包人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5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5.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承包人應在其負責的各項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由于承包人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任何責任。
            5.2 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人應按第6條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5.3 及時進點施工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
            5.4 執行監理人的指示,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施、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部分施工圖紙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提交監理人審批,并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5.6 辦理保險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并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施工全過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計劃。
            5.8 保證工程質量
            承包人應嚴格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9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認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5.10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按第30條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5.11 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承包人在進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發包人和其他人的財產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設施的權利免受損害。
            5.12 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有關提供條件的內容和費用應在監理人的協調下另行簽訂協議。若達不成協議,則由監理人作出決定,有關各方遵照執行。
            5.13 工程維護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發包人前,承包人應負責管理和維護;移交后承包人應承擔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工作。若工程移交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內繼續完成,則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5.14 完工清場和撤離
            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員、設備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承包人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四、履約擔保
            6 履約擔保
            6.1 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在正式簽署協議書前向發包人提交經發包人同意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或經發包人同意的具有擔保資格的企業出具的履約擔保書。取得證件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6.2 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應保證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在發包人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后14天內把上述證件退還給承包人。  五、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 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1)監理人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職責;
            (2)監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但若發包人要求監理人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必須得到發包人批準,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人行使的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事先批準;
            (3)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監理人無權免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或發包人的責任和權利。
            7.2 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是監理人駐工地履行監理人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把總監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易人時應由發包人及時通知承包人。總監短期離開工地時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
            7.3 監理人員
            總監可以指派監理人員負責實施監理中的某項工作,總監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他們出于上述目的而發出的指示均視為已得到總監的同意。
            7.4 監理人的指示
            (1)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按上述第7.3款規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名。
            (2)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指示后應立即遵照執行。若承包人對監理人的指示持異議時,仍應遵照執行,但可向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監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繼續執行原指示的決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監理人決定繼續執行原指示,承包人仍應遵照執行,但承包人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但監理人應在發出臨時書面指示后48小時內補發正式書面指示,如監理人未在48小時內及時補發,則承包人可提出書面確認函,聲明已視臨時書面指示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只從監理人總監或上述第7.3款規定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7.5 監理人應公正地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公正地履行職責,在按合同要求由監理人發出指示、表示意見、審批文件、確定價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發包人或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的行動時,應認真查清事實,并與雙方充分協商后作出公正的決定。  六、聯絡
            8 聯絡
            8.1 聯絡以書面形式為準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絡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并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8.2 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復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及時發出和答復,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后果負責。  七、圖紙
            9 圖紙
            9.1 招標圖紙和投標圖紙
            (1)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及其補充通知僅作為承包人投標報價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衡量變更的依據,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及其補充資料僅作為發包人選擇中標者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檢驗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標內容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圖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提供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合同規定由發包人負責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和數量提交給承包人。由于發包人未能按時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42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圖紙中涉及變更的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自行負責的施工圖紙,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承包人按發包人施工圖紙繪制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車間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提交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的批復承包人。承包人應對其未能按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若監理人規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則應視為監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圖紙進行施工。監理人的批復不免除承包人對其提交的施工圖紙應負的責任。
            9.3 施工圖紙的修改
            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提交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時,應由監理人在該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簽發施工圖紙的修改圖給承包人,具體期限應視修改內容由雙方商定,承包人應按修改后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施工圖紙的修改涉及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9.4 圖紙的保管
            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按第1.2款第(3)項所包含的內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
            9.5 圖紙的保密
            未經對方許可,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圖紙不得泄露給與本合同無關的第三方,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八、轉讓和分包
            10 轉讓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轉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義務,也不得轉讓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下述情況除外:
            (1)承包人的開戶銀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規定的款額。
            (2)在保險人已清償了承包人的損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責任的情況下,承包人將其從任何其他責任方處獲得補救的權利轉讓給承包人的保險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應經批準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體工程不允許分包。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經監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分包人再轉包出去。承包人應對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即使是監理人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分包人應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監理人同意。
            (1)按第12.1款的規定提供勞務。
            (2)采購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確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發包人指定分包人
            (1)發包人根據工程特殊情況欲指定分包人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分包工作內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資質情況。承包人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該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標時接受了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則該指定分包人應與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一樣被視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與其簽訂分包合同,并對其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若發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時,應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時發包人應負責協調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簽訂分包合同。發包人應保證承包人不因此項分項而增加額外費用;承包人則應負責該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協調,并向指定分包人計取管理費;指定分包人應接受承包人的統一安排和監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均應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人負責,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  九、承包人的人員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員
            12.1 承包人的職員和工人
            承包人應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術合格和數量足夠的下述人員:
            (1)具有合格證明的各類專業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術理論知識和施工經驗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有能力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和指導施工作業的工長。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12.2 承包人項目經理
            (1)承包人項目經理是承包人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按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責任和權利履行其職責。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負責組織本工程的圓滿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決定采取措施后24小時向監理人提交報告。
            (2)承包人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承包人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名。
            (3)承包人指派項目經理應經發包人同意。項目經理易人,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項目經理短期離開工地,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并通知監理人。
            13 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員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和調遣其本單位和從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工人,并為上述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及負責支付酬金。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上述人員的調動應報監理人同意。
            13.2 提交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報告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8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主要技術和管理人員資質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配備狀況。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還應按規定的格式,定期向監理人提交工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3 承包人人員的上崗資格
            技術崗位和特殊工種的工人均應持有通過國家或有關部門統一考試或考核的資格證明,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考核合格者才準上崗。承包人應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員情況報告中說明承包人人員持有上崗資格證明的情況。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承包人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明。
            13.4 監理人有權要求撤換承包人的人員。承包人應對其在工地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盡職盡責。監理人有權要求撤換那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承包人應及時予以撤換。
            13.5 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
            承包人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承包人應做到(但不限于):
            (1)保證其人員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其人員的工作時間。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度,并應按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2)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和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配備必要的傷病預防、治療和急救的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
            (3)按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的勞動保護措施。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承包人應有責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其管轄的所有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5)負責處理其管轄人員傷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設備
            14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驗收、運輸和保管。
            (2)合同規定帽子負責采購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經與供貨廠家簽訂供貨協議,應將一份副本提交監理人。
            14.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均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安排,提交一份滿足工程設備安裝要求的交貨日期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并抄送發包人。監理人收到上述交貨日期計劃后,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3)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不能按期交貨時,應事先通知承包人,并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4)發包人要求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提前交貨期限內提前交貨時,承包人不應拒絕,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時,應事先報監理人批準,否則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貨或不按時提供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6)若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貨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5 承包人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1 承包人設備應及時進入工地
            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設備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尚未批準前,按簽署協議書商定的設備進點計劃)進入工地并需經監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變更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設備時,須經監理人批準。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設備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運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設備應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內轉移這些材料和設備外,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材料和設備中的任何部分運出工地。但承包人從事運送人員和外出接運貨物的車輛不要求辦理同意手續。
            (3)承包人在征得監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階段的計劃撤走其屬于自己的閑置設備。
            15.3 承包人舊施工設備的管理
            承包人的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并應由具有設備鑒定資格的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經監理人檢查后才準進入工地。承包人還應在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設備的使用和檢修記錄,并應配置足夠的備品備件以保證舊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行。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設備
            (1)發包人擬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設備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各種租賃設備的型號、規格、完好程度和租賃價格。
            (2)承包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租發包人的施工設備。若承包人計劃租賃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則應在投標時提出選用的租賃設備清單和租用時間,并在報價中計入相應的租賃費用,中標后另行簽訂協議。
            (3)承包人從其他人租賃施工設備時,則應在簽訂的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若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時,發包人或發包人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條件取得該施工設備的使用權。
            15.5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
            監理人一旦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予及時增加和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十一、交通運輸
            16 交通運輸
            16.1 場內施工道路
            (1)發包人按第4.5款規定提交給承包人使用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人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人提供的部分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人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人和監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設施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16.2 場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承包人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合同規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它有關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16.4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承包人應為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負全部責任,并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16.5 水路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亦用于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含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它結構物;“車輛”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進度
            17 進度計劃
            17.1 合同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按《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時限以及監理人的指示,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提交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時限內批復承包人。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稱合同進度計劃)作為控制本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并據此編制年、季和月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和監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進展。
            17.2 修訂進度計劃
            (1)不論何種原因發生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17.1款所述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在28天內提交一份修訂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該進度計劃后28天內批復承包人。批準后的修訂進度計劃作為合同進度計劃的補充文件。
            (2)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施工進度計劃的拖后,承包人均應按監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承包人應在向監理人提交修訂的進度計劃的同時,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趕工措施應以保證工程按期完工為前提調整和修改進度計劃。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后,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后,應按第20.3款的規定辦理。
            17.3 單位工程進度計劃
            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的內容和時限,并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控制要求編制單位工程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
            17.4 提交資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應在按第17.1款的規定向監理人提交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同時,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按月的資金流估算表。估算表應包括承包計劃向發包人處得到的的全部款額,以供發包人參考。此后,如監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按監理人指定的時限內提交修訂的資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開工和完工
            18.1 開工通知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并從開工日起按簽署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進行施工準備。
            18.2 發包人延誤開工
            監理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限發出開工通知或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開工的必要條件,承包人有權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與發包人及承包人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8.3 承包人延誤進點
            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后14天內未按進度計劃要求及時進點組織施工,監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內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審批。趕工措施報告應詳細說明不能及時進點的原因和趕工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承包人應在上述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條規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內完工。
            19 暫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屬于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費用和延長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規定的;
            (2)由于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3)由于現場非異常惡劣氣候條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證安全所必須的暫停施工;
            (5)未得到監理人許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19.2 發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屬于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均為發包人的責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
            (1)由于發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氣自然或社會因素引起的暫停施工。
            (3)其他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19.3 監理人的暫停施工指示
            (1)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人發布暫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暫停施工。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在暫停施工期間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發包人的責任發生暫停施工的情況時,若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指出暫停施工的書面請求,監理人應在接到請求后的48小時內予以答復,若不按期答復,可視為承包人請求已獲同意。
            19.4 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工程暫停施工后,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停工因素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應在收到復工通知后按監理人指定的時間復工。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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