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司向個人借款合同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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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向個人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 1、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四、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公司流動資金比較緊張,銀行不給貸款,如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護。 2、關于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第6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如果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借款合同范本參考 出借方: **** 借款方: **************** 借款方為擴大生產經營,向出借方借款,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條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公司經營活動。 第二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元整。 第三條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隨國家利率變化,年利息為百分之六。 第四條 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伍年,自XX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出借方將于XX年4月10日之前,將該款項一次性交到借款方財務部門。 2、還款時間與金額: 借款方還款時間為2015年4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并還清。 3、借款方如當期在約定時間內未清當期款項應按日息計算,如還款日期超過30天應付當期還款金額10%違約金。 第五條還款資金來源:公司賬面金額。 第六條 借貸雙方權利義務: (一)借款方義務 1、 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2、 借款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還本付息。 (二)出借方義務 出借方應當按期足額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長借款期限的,應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內向出借人提出申請,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單方解除協議,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將本金歸還,利息清零無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公司應進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請,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4、 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并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第九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公司注冊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做出書面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蓋章):_ 出借人(簽字):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關于企業向個人借款的兩個分類 1企業向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XX]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關聯方是指與企業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由于借貸雙方均系非金融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遵循不超過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2∶1 的規定比例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不高于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這里的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國稅函[XX]1114號)的規定,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a公司向其個人股東甲某借款,其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為500÷200=2.5(投資方之一甲個體工商戶借款500萬元,a企業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其中股東甲個體工商戶投資200萬元),大于了規定的比例2,并且其約定利率7%高于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5%,故該企業借款利息不能全額稅前扣除。其可稅前扣除的借款額為200×2=400(萬元),利息支出為400×5%=20(萬元)。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財稅[XX]121號文件還規定了企業向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須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即對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一是企業能夠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二是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方可準予扣除。 2.企業向其他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業向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注意: 1.企業向個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據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適當憑據,因此,所發生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可要求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取得正規發票,方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2.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企業向自然人支付利息應依法履行個稅扣繳義務 4.個人取得非金融機構支付的利息應按5%繳納營業稅,同時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5.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借貸雙方均無須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