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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件裝配協議書(輕工)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編號:(87)CM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于______ 

            ______進出口總公司____省分公司,地址:___市____路____號,電掛:“INDUKT”KWANG-CHOW,和___市無線電一廠,(以下簡稱甲方)與AMEREKINTERNATIOAL(H.K.)LTD HONGKONG,地址:ELDEX BUILDING,BLOCKB. 21,MATAUWEIROAD,IST FLOOB.KOWLOON HONG KONG,電掛:“AMINTOR”HONGKONG,和___ 限公司,地址:香港____大廈29樓,電掛:“HKSPLY”HONO- KONG,(以下簡稱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雙方代表就收音機及電子鐘收音機裝配業務問題,進行了充分的協商,一致同意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總則 

            合作分兩期進行。 

            第一期,乙方首先提供四組月產54000部收音機和電子鐘收音機所需的全部設備和檢驗儀器,這些設備和儀器是新的、先進的、價格是優惠的,并須經甲方確認為準。設備和儀器的價款,在甲方收取的裝配費內分期償付。 

            乙方并負責不作價提供裝配上述產品所需的全部元件、器件和包裝物料;甲方負責提供相應的廠房、電力,并負責組織裝配,收取加工費,產品全部交給乙方。 

            進行步驟: 

            (1)甲方于9月30日前將負責裝配任務的工廠平面(草)圖提交乙方,而乙方則于10月20日前派出工程技術人員攜帶廠房調整方案和設備安裝圖紙到佛山市無線電一廠,與甲方共同商定施工計劃。 

            (2)從11月1日起,乙方應于90天到120天內將有關設備和儀器運抵上述工廠;甲方應于同時期內完成廠房調整,并即著手進行設備安裝工程。 

            (3)乙方應于設備和儀器運抵上述工廠一個月內,將不作價提供的夠三個月用的裝配上述產品的全部元件、器件和包裝物料運抵上述工廠;甲方則應于收到上述元件、器件和包裝物料之日起一個月內為試裝階段,第二個月起開始正式裝配。

            (4)雙方一致同意,對計算機、電視機等其他電子產品的裝配任務,待上述兩項產品的裝配正式投產后便立即進行。 

            第二期,為降低產品成本,提高競爭能力,雙方一致商定將逐步采用甲方生產的元件、器件,為此,在收音機的裝配正式投產后,乙方立即提供制造上述產品的元件、器件所需的全部,設備和儀器,對提供這些設備和儀器的條件與價款償付辦法,按提供上述設備和儀器的條件與價款償付辦法辦理。 

            第二條 裝配費計算 

            因每批裝配的具體品種不同,工序的繁簡、難易也不同,雙方同意每項品種的裝配費裝在有關合同中具體規定。 

            第三條 損耗率 

            由于所裝配的產品之不同品種、款式,其損耗率也不盡相同。因此,雙方一致同意在簽訂有關合同時,再另行商定合理的損耗定額。(此損耗定額系指元器件在裝配前經過檢驗的全部合格品,在裝配過程中的自然損耗率)。 

            第四條 交貨條件 

            有關設備、儀器,FOB香港交貨。元件、器件和包裝物料運抵佛山的運費由乙方承擔(卸貨費用由甲方負擔);甲方承擔將裝配成品運抵香港或九龍交貨,卸裝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 交貨期 

            為使甲方能正常、持續生產,乙方提供的元件、器件和包裝物料應于生產月前15天運抵甲方工廠;裝配成品的交貨期在每批合同中具體規定。 

            第六條 責任問題 

            如因裝配技術而發生的產品質量與合同規定不符或因延期交貨而引起的損失,由甲方負擔;如果元件、器件、包裝物料不合格、不配套或不能按時運交甲方而引起的產品質量不合格或因延期交貨而引起的損失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 技術交流 

            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時,須盡快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到佛山市無線電一廠負責設備安裝和裝配技術指導,直至該廠能全部掌握設備安裝和裝配技術進行正常生產時為止。 

            上述工程技術人員在廠工作期間的生活費用由甲方負擔,工資由乙方負擔;必要時,甲方亦可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到乙方所屬工廠交流技術,其所需生活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協議有效期限 

            本協議用中、英文書就正本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自1998年9月22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限為10年。任何一方如須延長本協議,則須提前半年向另一方提出,經雙方協商確定。 

            第九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后,方得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甲方:               乙方: 
            中國輕工業品進出口總公司      AMEREX INTER 
            ____省分公司          NATIONAL 
            ____市無線電一廠        (H.K.)LTD 
                              HONGKONG 
                              _____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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