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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售購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合同號: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根據下列條款買方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列貨物,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本合同如下:
          1.貨物名稱及規格:_________。
          2.質量和數量的保證:
            賣方保證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和質量的各項指標,質量保證有效期為貨物到目的港后的12個月。
          3.數量:_________。
          4.生產國別和制造廠商:_________。
          5.包裝:_________。
          6.單價:_________;總值:_________。
          7.付款條件:_________(選擇)
              (1)離岸價條款:
                a.按合同規定賣方應在裝運之前30天用電報/或函件通知買方合同號碼、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尺寸及何時可在發運港口交貨,以便買方訂艙。
                b.賣方對運貨船抵達后由于未能按期將貨物運交裝運港口而造成的誤船或滯留裝運應承擔責任。
                c.在貨物裝運之前,賣方應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與風險,而在貨物裝運之后,貨物的全部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2)到岸價條款(不包括保險):
                a.賣方在裝運時間內應將貨物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不得轉運。合同貨物不得交由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旗之船舶運輸。
                b.若貨物系由郵寄或空運,賣方應在發運前30天,按照第8條規定,用電報/或信件通知買方大約的發貨期,合同號碼、貨物名稱、價格等。賣方在發貨后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價格及發貨日期通知買方,以便于買方及時購買保險。
          8.裝運口岸:_________
            裝運通知:賣方在裝貨結束后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發票價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買方。由于賣方未能及時通知造成買方不能及時買保險,則一切損失均由賣方負責。
          9.裝運文件:
              (1)海運:全套潔凈已裝船提單,作成空白抬頭,由發貨人空白背書注明“運費到付”/“運費付訖”并通知目的港的_________公司。
                空運:提供一份空運單,注明“運費到付”/“運費已付”,交付買方。
                航空郵包:寄一份航空郵包收據給買方。
              (2)發票五份,注明合同號碼和裝運嘜頭(若超過一個裝運嘜頭,發票應分開,細節應根據合同辦理)。
              (3)由制造廠開出一式兩份的裝箱單。
              (4)由制造廠開出的數量和質量證書一份。
              (5)在裝運之后,立即通過電報/或信件將有關裝運之細節通知買方。此外,賣方在裝船后的10天內,要用空郵另寄兩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給收貨人,另一份直接寄給目的口岸_________公司。
          10.目的港及收貨人:_________。
          11.裝運期限:
            收到不可撤銷信用證_________天。
          12.裝運嘜頭:
            賣方應在每個箱上清楚地刷上箱號、毛重、凈重、體積及“防潮”“小心搬動”、“此邊朝上”及裝運嘜頭等字樣。
          13.保險:_________(選擇)
              (1)裝運后由買方自理。
              (2)由賣方投保。
          14.交貨條件:_________。
          15.索賠:
            在貨物到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內,若發現商品的質量、規格或數量不符合合同之規定,則買方憑_________檢驗局頒發的檢驗證書有權提出更換質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賠償,且所有的費用(如檢驗費、保險費、及裝卸貨費等)均由賣方負擔,但所提的索賠屬于保驗公司或承運方的責任,則賣方不負任何責任。關于質量,賣方保證貨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個月內,在使用過程中若由于質劣而出現損壞,則買方應通過書面立即通知賣方并憑_________檢驗局所頒發之檢驗證書為依據,提出索償要求。根據買方的要求,賣方應負責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時,買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費用由賣方負責。若賣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個月內未能答復買方,則便視為賣方已接受要求。
          16.不可抗力: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裝運過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裝運或無法交貨,則賣方概不負責。賣方應將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買方,且在其后的14天內賣方應用航空郵寄一份由政府頒發的事故證書給買方,說明出事地點,作為證據。然而,賣方仍應負責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貨。若事故持續超過10個星期,則買主有權取消合同。
          17.延遲交貨和罰款: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賣方不能按時交貨或延遲交貨,且賣方同意罰款,則買方應同意其延遲交貨,但本合同第16條規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遲交貨則不罰款。所罰的款項經協商可由付款銀行從付款中扣除。然而,罰款不應超過延遲交貨的貨物總值之5%。罰款率每7天為0.5%,不足7天的天數應按7天算。若賣方在本合同規定的裝運時間內遲10個星期仍然不能交貨,則買方有權取消本合同,盡管合同已取消,賣方仍然應毫不延遲地支付上述罰款給買方。
          18.仲裁:
            凡因執行本協議或有關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應以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獲得解決,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定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9.本合同由雙方簽署,中英文正本兩份,每方各持一份為據,兩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20.備注:_________。
          買方(簽字):_________        賣方(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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