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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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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屆業主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業主大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__________小區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稱業主代表大會)。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業主代表大會是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就物業管理事項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  第三條  業主大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物業管理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環境。  第四條  業主大會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和監督和指導,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業主代表  第一條  業主代表需公益事業、愿意為業主服務,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非業主也可擔任業主代表。  第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成多層業主代表區,每一棟樓一個單元選舉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別墅區按區選,各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代表區的劃分辦法,應根據戶數多少,首次由業主委員會籌委會決定,以后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條  每一業主代表區半數以上的業主參加投票有效,獲票數最多的候選人當選。  第四條  業主代表區半數業主聯名可以罷免業主代表,并應同時按照本議事規則選舉新的業主代表。  第五條  業主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職責,應按照本議事規則選舉新的業主代表。  第六條  新的業主代表任期為本屆代表任期剩余部分。  第三章  業主代表大會  考慮到經濟與效益和人口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代表大會代替。  第一條  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每屆業主代表任期三年。  第二條  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下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委員會應負責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將業主代表大會的時間、內容、地點等內容公布。經百分這二十以上的業主代表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接到該項提議之日起二十天內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第三條  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利:
            業主代表大會可以將第二條部分權利授予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但下列事項除外:
            1.制定、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3.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5.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6.法律、法規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職責。  第四條  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與企業主所持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業主代表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五條  業主代表大會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得違反業主公約,并應當在二十日之內向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公布。  第六條  業主代表大會所作出的決議、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代表大會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事項無關的決議、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代表大會對物業管理重大事項作出的有效決定,使少數業主利益受到損失的,其他業主給予相應補償。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  第一條  業主代表大會設立業主委員作為執行機構,其成立以物業管理部門備案為準。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事業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代表擔任。  第三條  業主代表大會的業主委員由十三名委員組成,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其主任負責。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對業主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業主代表大會監督。  第四條  業主代表大會投票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1.如今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5.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職責包括:
            1.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3.具有對業主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4.遵守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5.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6.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活動;
            7.向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3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  第五章  投票權與候選人的提出  第一條  參加業主代表選舉的投票權按一戶一票的原則確定,參加業主代表大會的投票權按一人一票的原則確定。  第二條  同一業主代表區的業主也可以聯名推選業主代表候選人,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籌委會可以推選業主代表候選人。  第三條  業主可以聯名推選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第四條  業主、業主代表可以委托他人參加投票,但應當事先簽署委托書。同一人不得同時接受五個以上的委托。  第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社區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一條  業主代表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所需的費用,不包含在本物業區域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中,經業主代表大會通過后,由全體業主平均分擔;但是,該項費用應當嚴格控制在每個業主每年二元之內。  第二條  業主代表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會議、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此費用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由業主代表大會予以監督,并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  第三條  業主代表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代表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管理,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除業主委員會會議通知和業主代表大會授權范圍內的審查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審查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標準、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凡違章使用印章,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四條  業主代表大會的文件、資料,由專人負責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檔。  第五條  業主代表大會建立以下檔案資料:
            1.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2.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作出的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
            3.各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備案登記的材料;
            4.業主、使用人情況目錄、清冊及業主公約;
            5.訂立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6.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7.業主和使用人的書面意見;
            8.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清冊;
            9.物業管理區域內所有圖紙;
            10.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  業主代表大會按規定程序成立后,授權業主委員會與本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物業管理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辦理物業管理移交手續。  第七章  附則   本議事規則或本議事規則的修訂經業主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后生效,本議事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補充。業主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有關議事規則的決定均是本議事規則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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