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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勞動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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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制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天。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乙方實行 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七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創造符合國家和地方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乙方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八條 甲方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及其后果、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乙方。甲方必須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乙方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耐酸耐堿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防毒口罩、面具、 、 等。   第九條 甲方應當對乙方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乙方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乙方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條 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每月提供勞動保護特殊津貼 元。   第十一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凡從事國家規定需持證上崗的特殊工種(崗位),乙方上崗前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能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乙方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第十三條 乙方有權對甲方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乙方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存在威脅生命或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有權通知甲方并從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險現場撤離。甲方不得為此而取消或者減少乙方在正常工作時享有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 乙方應當學習和掌握有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五、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試用期間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職工工資的80%)。   第十七條 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 、 、 ;其標準分別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為 。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在本合同第 條中明確。   第十八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九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二十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第二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時到次日6時工作的,每個工作日夜班補貼為 元。從事有毒、有害崗位每月(日)生活保健津貼為 元。   第二十二條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等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九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三十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三十一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三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為:①   ②   ③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三十一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五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達到國家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級的;   2、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5、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擔任集體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的;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八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期滿后,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的,甲方應與乙方及時補簽或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補簽或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出現法定終止條件或甲乙雙方約定的下列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四十二條 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三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四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五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條執行外,還應發給乙方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月工資標準按甲方正常生產情況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計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六條 甲方發生故意拖延不與乙方續訂勞動合同、與乙方訂立無效勞動合同、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約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甲方應按下列規定賠償乙方損失:   1、造成乙方工資收入損失的,按乙方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乙方,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乙方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乙方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乙方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乙方為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第四十七條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合同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   第四十九條 其他違約責任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五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 他   第五十二條 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五十五條 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特別提示:以上條款內容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均應事先仔細閱讀,并詳細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內容,雙方簽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簽章)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續訂 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訂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續訂類型為 期限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蓋 章) 乙方 (簽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變更 書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甲方 (蓋 章) 乙方 (簽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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