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倉儲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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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倉儲合同
合同編號:
保管人: 簽訂地點:
存貨人: 簽訂時間:
第一條 倉儲物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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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倉儲物名稱 │ 品種規格 │ 性質 │ 數量 │ 質量 │ 包裝 │ 件數 │ 標記 │ 倉儲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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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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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儲存場所、儲存物占用倉庫位置及面積: 。
第三條 倉儲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
第四條 倉儲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
第五條 倉儲物入庫檢驗的方法、時間與地點: 。
第六條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后,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第七條 儲存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八條 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
第九條 保管人發現倉儲物有變質或損壞的,應及時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
第十條 倉儲物(是/否)已辦理保險,險種名稱: ;保險金額: ;保險期限: ; 保險人名稱: 。
第十一條 倉儲物出庫檢驗的方法與時間: 。
第十二條 結算方式與時間: 。
第十三條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具體如下: ;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第十四條 存貨人未向保管人支付倉儲費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倉儲物。
第十五條 存貨人違約責任: 。 保管人違約責任: 。
第十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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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 貨 人 │ 保 管 人 │
│ 存貨人(章): 住所: │ 保管人(章): 住所: │
│ 營業執照號碼: 身份證號: │ 營業執照號碼: 身份證號: │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 電話: 傳真: │ 電話: 傳真: │
│ 開戶銀行: 賬號: │ 開戶銀行: 賬號: │
│ 稅號: 郵政編碼: │ 稅號: 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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