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工程施工合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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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實施期間或保修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時,承包人聲明無能力執行或不愿立即執行,則發包人有權雇用其他人員進行該項工作。若此類工作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負責,由此引起的費用應由監理人在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中扣除,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后將作出的決定通知承包人。 42 發包人違約 42.1 發包人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包人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發包人違約。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施工用地、測量基準和應由發包人負責的部分準備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 (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各項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4)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發包人已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42.2 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1)若發生第42.1款(1)、(2)項的違約時,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和監理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條件和圖紙,并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補償額外費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應立即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內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則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2)若發生第42.1款(3)項的違約時,發包人應按第33.4款的規定加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則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42.3 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若發生第42.1款(3)、(4)項的違約時,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規定發出通知,并采取了暫停施工的行動后,發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監理人。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書面要求后的28天內仍不答復承包人,則承包人有權立即采取行動解除合同。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價款和以下費用(應減去已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 (1)即將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應予接收的為該工程合理訂購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費用。發包人一經支付此項費用,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即成為發包人的財產。 (2)已合理開支的、確屬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費用。 (3)承包人設備運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規定的地點的合理費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從事工程施工或與工程有關的職員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5)由于解除合同應合理補償承包人損失的費用和利潤。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規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費用。 發包人除應按本款規定支付上述費用和退還履約擔保證件外,亦有權要求承包人償還未扣完的全部預付款余額以及按合同規定應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額。本款規定的任何應付金額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后確定,監理人應將確定的結果通知承包人。 43 索賠 43.1 索賠的提出 承包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任何條款及其他有關規定,向發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將索賠意向書提交發包人和監理人。在上述意向書發出后的28天內,再向監理人提交索賠申請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并應附必要的當時記錄和證明材料。如果索賠事件繼續發展或繼續產生影響,承包人應按監理人要求的合理時間間隔列出索賠累計金額和提出中期索賠申請報告,并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包括最終索賠金額、延續記錄、證明材料在內的最終索賠申請報告。 43.2 索賠的處理 (1)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意向書后,應及時核查承包人的當時記錄,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進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繼續作好延續記錄以備核查,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記錄的副本。 (2)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申請報告和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后的42天內,應立即進行審核,并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協商后作出決定,在上述期限內將索賠處理決定通知承包人。 (3)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的索賠處理決定后14天內,將其是否同意索賠處理決定的意見通知監理人。若雙方均接受監理人的決定,則監理人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內,將確定的索賠金額列入第33條、第35條或第36條規定的付款證書中支付;若雙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監理人的決定,則雙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規定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 本站推薦相關的合同范本 ·弱電施工合同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防水工程施工合同 ·爆破施工合同 ·成都市白蟻預防工程合同書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 ·綠化施工合同 ·施工分包合同 ·公路、道路施工合同 (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條各項索賠規定,則應得到的付款不能超過監理人核實后決定的或爭議調解組按第44.3款規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機構裁定的金額。 43.3 提出索賠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規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請單后,應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2)承包人按第36.1款規定提交的最終付款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發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終止期限是提交最終付款申請單的時間。 十九、爭議的解決 44 爭議調解 44.1 爭議的提出 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對監理人作出的決定持有異議,又未能在監理人的協調下取得一致意見而形成爭議,任一方均可以書面形式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并抄送另一方。在爭議尚未按第44.3款的規定獲得解決之前,承包人仍應繼續按監理人的指示認真施工。 44.2 爭議調解組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簽訂協議書后的84天內,按本款規定共同協商成立爭議調解組,并由雙方與爭議調解組簽訂協議。爭議調解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專家的聘請方法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亦可請政府主管部門推薦或通過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聘請,并經雙方認同。爭議調解組成員應與合同雙方均無利害關系。爭議調解組的各項費用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擔。 44.3 爭議的評審 (1)合同雙方的爭議,應首先由主訴方向爭議調解組提交一份詳細的申訴報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主訴方還應將上述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被訴方。 (2)爭議的被訴方收到主訴方申訴報告副本后的28天內,亦應向爭議調解組提交一份申辯報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被訴方亦應將其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主訴方。 (3)爭議調解組收到雙方報告后的28天內,邀請雙方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聽證會,向雙方調查和質詢爭議細節;若需要時,爭議調解組可要求雙方提供進一步的補充材料,并邀請監理人代表參加聽證會。 (4)在聽證會結束后的28天內,爭議調解組應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和公正的評審,提出由全體專家簽名的評審意見提交發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監理人。 (5)若發包人和承包人接受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則應由監理人按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擬定爭議解決議定書,經爭議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并遵照執行。 (6)若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并要求提交仲裁,則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評審意見后的28天內將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監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內雙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則爭議調解組的意見為最終決定,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45 友好解決 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項的規定發出仲裁意向通知后,爭議雙方還應共同作出努力直接進行友好磋商解決爭議,亦可提請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以尋求友好解決。若在仲裁意向通知發出后42天內仍未能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請仲裁。46 仲裁或訴訟 46.1 仲裁 (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簽訂協議書的同時,共同協商確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圍和仲裁機構,并簽訂仲裁協議。 (2)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條規定的期限內友好解決雙方的爭議,則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仲裁機構仲裁。 (3)在仲裁期間,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暫按監理人就該爭議作出的決定履行各自的職責,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為借口拒絕或拖延按合同規定應進行的工作。 46.2 訴訟 發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任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風險和保險 47 工程風險 47.1 發包人的風險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發生以下各種風險造成的損失和損壞,均應由發包人承擔風險責任。 (1)發包人負責的工程設計不當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由于發包人責任造成工程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3)發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和損壞,但承包人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的除外。 (4)戰爭、動亂等社會因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但承包人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47.2 承包人的風險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發生以下各種風險造成的損失和損壞,均應由承包人承擔風險責任。 (1)由于承包人對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照管不周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組織措施失誤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3)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47.3 風險責任的轉移 工程通過完工驗收并移交給發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規定承擔的風險責任同時轉移給發包人(在保修期發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除外)。 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簽訂后發生第47.1款(3)和(4)項的風險造成工程的巨大損失和嚴重損壞,使雙方或任何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時,經雙方協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雙方協商處理。 48 工程保險和風險損失的補償 48.1 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 (1)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向發包人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工程險(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投保的工程項目及其保險金額在簽訂協議書時由雙方協商確定。 (2)承包人應以承包人的名義投保施工設備險,投保項目及其保險金額由承包人根據其配備的施工設備狀況自行確定,但承包人應充分估計主要施工設備可能發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災害造成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對工程的影響。 (3)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期限及其保險責任范圍為: ①從承包人進點至頒發工程移交證書期間,除保險公司規定的除外責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②在保修期內,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責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48.2 損失和損壞的費用補償 (1)自工程開工至完工移交期間,任何未保險的或從保險部門得到的賠償費尚不能彌補工程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費用時,應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根據第47.1款或第47.2款規定的風險責任承擔所需的費用,包括由于修復風險損壞過程中造成的工程損失和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2)若發生的工程風險包含第47.1款和第47.2款所述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風險,則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友好協商,按各自的風險責任分擔工程的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3)若發生承包人設備(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設備)的損失或損壞,其所得到的保險金尚不能彌補其損失或損壞的費用時,除第47.1款所列的風險外,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其所需的全部費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給發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內發現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外,應由發包人承擔任何風險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設備)的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49 人員的工傷事故 49.1 人員工傷事故的責任 (1)承包人應為其執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的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擔自己雇用人員的工傷事故責任,但發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傷事故責任。 (2)發包人應為其現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包括監理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但由于承包人過失造成在承包人責任區內工作的發包人的人員傷亡,則應由承包人承擔其工傷事故責任。 49.2 人員工傷事故的賠償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按第49.1款規定,對工傷事故造成的傷亡按其各自的責任進行賠償。其賠償費用的范圍應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49.3 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 在合同實施期間,承包人應為其雇用的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但此項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規定應負的責任。 50 人身和財產的損失 50.1 發包人的責任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 (3)由于發包人責任造成在其管轄區內發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員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上述賠償費用應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50.2 承包人的責任 承包人應負責賠償由于承包人的責任造成在其管轄區內發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員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上述賠償費用應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50.3 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責任 由于在承包人轄區內工作的發包人人員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責任時,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合理分擔其賠償費用。 50.4 第三者責任險(包括發包人的財產) 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鄰地帶的第三者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此項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發包人各自應負的在其管轄區內及其毗鄰地帶發生的第三者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其賠償費用應包括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51 對各項保險的要求 51.1 保險憑證和條件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的84天內向發包人提交按合同規定的各項保險單的副本,并通知監理人。保險單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規定。 51.2 保險單條件的變動 承包人需要變動保險單的條件時,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通知監理人。 51.3 未按規定投保的補救 若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后的84天內未按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保險,則發包人可以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1.4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任何一方違反保險單規定的條件時,應賠償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二十一、完工與保修 52 完工驗收 52.1 完工驗收申請報告 當工程具備以下條件時,承包人即可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報告(附完工資料)。 (1)已完成了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單位工程以及有關的工作項目,但經監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內完成的尾工項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規定備齊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資料。 (3)已按監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保修期內實施的尾工工程項目清單和未修補的缺陷項目清單以及相應的施工措施計劃。52.2 完工資料 完工資料(一式6份)應包括: (1)工程實施概況和大事記。 (2)已完工程移交清單(包括工程設備)。 (3)永久工程竣工圖。 (4)列入保修期繼續施工的尾工工程項目清單。 (5)未完成的缺陷修復清單。 (6)施工期的觀測資料。 (7)監理人指示應列入完工報告的各類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記錄(含圖片和錄像資料)以及其他應補充的完工資料。 52.3 工程完工的驗收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52.1款規定提交的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應審核其報告的各項內容,并按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監理人審核后發現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時,可拒絕或推遲進行完工驗收,但監理人應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復和其他的工作內容和要求,并將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同時退還給承包人。承包人應在具備完工驗收條件后重新申報。 (2)監理人審核后對上述報告及報告中所列的工作項目和工作內容持有異議時,應在收到報告后的28天內將意見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內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監理人同意為止。 (3)監理人審核后認為工程已具備完工驗收條件,應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56天內簽署工程移交證書,頒發給承包人。 (4)在簽署移交證書前,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核定工程的實際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證書中寫明。 52.4 單位工程驗收 在單位工程完工后,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請對本合同專用合同條款第1.3款所列的單位工程項目中某些需要進行驗收的項目進行驗收,其驗收的內容和程序應按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規定進行。單位工程的驗收成果和結論可作為本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驗收后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按第52.3款的規定簽發該單位工程的移交證書。 52.5 部分工程驗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前,發包人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項工程時,可以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進行驗收,其驗收的內容和程序可參照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規定進行,并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簽發臨時移交證書,其完工驗收申請報告應說明已驗收的該部分工程的項目或部位,還需列出應由承包人負責修復的未完成缺陷修復項目清單。 52.6 施工期運行 (1)按第52.4款、第52.5款進行驗收的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發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運行時,應對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運行荷載的安全性進行復核,在證明其能確保安全時才能投入施工期運行。 (2)在施工期運行中新發現的工程缺陷和損壞,應按第53.2款(2)項的規定辦理。 (3)因施工期運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復缺陷和損壞工作的困難而導致費用增加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確定需由發包人合理分擔的費用。 52.7 發包人不及時驗收 (1)若監理人確認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并具備了完工驗收條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驗收不能進行時,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進行初步驗收,并簽發臨時移交證書。但承包人仍應執行監理人在此后進行正式完工驗收所發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當正式完工驗收發現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時,承包人應有責任按監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復工作,并承擔缺陷修復的費用。 (2)若發包人或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請報告后不及時進行驗收,或在驗收后不頒發工程移交證書(即不接收工程),則發包人應從承包人發出完工申請報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開始算起,保修期限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前,已經發包人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開始算起。 53.2 保修責任 (1)保修期內,承包人應負責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設備的全部日常維護和缺陷修復工作,對已移交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設備,則應由發包人負責日常維護工作,但承包人應按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修復清單進行修復,直至經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 (2)發包人在保修期內使用工程和工程設備過程中,發現新的缺陷和損壞或原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損壞,則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負責修復,直至經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監理人應會同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進行查驗,若經查驗確屬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隱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缺陷或損壞,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若經查驗確屬發包人使用不當或其他由于發包人責任造成的缺陷或損壞,則應由發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53.3 保修責任終止證書 在整個工程保修期滿后的28天內,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簽署和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給承包人。若保修期滿后還有缺陷未修補,則需待承包人按監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復工作后,再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盡管頒發了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發包人和承包人均仍應對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前尚未履行的義務和責任負責。 54 完工清場及撤離 54.1 完工清場 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經發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滿前),承包人應按以下工作內容對工地進行徹底清理,并需經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 (1)工地范圍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毀、掩埋或清除出場。 (2)臨時工程已按合同規定拆除,場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規定應撤離的承包人設備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計劃撤離工地,廢棄的施工設備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區內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圍(包括邊坡)的排水溝道,均已按合同圖紙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體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積物,已按監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54.2 承包人撤離 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頒發后的42天內,除了經監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內繼續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外,其余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均應拆除和撤離工地,并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清理和平整臨時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環境恢復工作。 二十二、其他 55 納稅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稅。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中。 56 嚴禁賄賂 嚴禁對本合同有關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賄賂和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若發現任何上述行為,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進行追查和處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57 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化石、錢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結構以及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物等均為國家財產。承包人應按國家文物管理的有關規定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立即把發現的情況通知監理人,并按監理人的指示做好保護工作。由于采取保護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 58 專利技術 (1)承包人應保障發包人免于承擔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施工工藝等方面因侵犯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保障發包人免于承擔由此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但如果此類侵犯是由于遵照發包人的要求,或由于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或《技術條款》規定所引起的除外。 (2)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的專利技術,應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規定使用,并承擔使用專利技術的一切試驗工作。申報專利技術和試驗所需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發包人應對承包人在投標中和合同執行過程中提交的標有密級的施工文件進行保密,應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擁有的專利等知識產權不因發包人疏漏而遭損害。若由于發包人的責任或其人員的不正當行為造成對承包人知識產權的侵害,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損失和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59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技術要求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監理人,建議的內容應包括建議的價值、對其他工程的影響和必要的設計原則、標準、計算和圖紙等。監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后,應會同發包人與有關單位研究后確定。若建議被采納,需待監理人發出變更決定后方可實施,否則承包人仍應按原合同規定進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則發包人應酌情給予獎勵。 60 合同生效和終止 60.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并蓋單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60.2 合同終止 承包人已將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給發包人,且保修期滿,發包人或被授權的監理人已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合同雙方均未遺留按合同規定應履行的義務時,合同自然終止。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前言 專用合同條款中的各條款是補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條款中條款號相同的條款或當需要時增加新的條款,兩者應對照閱讀,一旦出現矛盾或不一致,則以專用合同條款為準,通用合同條款中未補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詞語涵義 1.1 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人是(填入發包人名稱)。 ---------- (4)監理人是(填入監理人名稱)。 ---------- 1.3 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4)主體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①(填入工程名稱); ② · · · · · · (5)單位工程指以下工程: ①(填入單位工程名稱); ② · · · · · · 3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示例,供參考) (1)協議書(包括補充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條款; (7)圖紙; (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9)經雙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 發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4 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施工用地范圍和時限見(填入施工用地范圍圖表名稱,用地范圍圖應標明范圍的坐標)。 若招標文件中僅初步規定施工用地范圍而未規定用地的確切界限和分片提供的期限時,本款可作如下修改: 刪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發包人負責辦理工地范圍內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圍和期限在簽訂協議書時商定。 4.15 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可根據具體工程情況補充) 5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5.15 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可根據具體工程情況補充) 6 履約擔保 6.1 履約擔保證件 本款中采用履約保函形式的擔保金額為合同價格的____%;采用履約擔保書形式的擔保金額為合同價的____%。 6.2 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 本款亦可采用以下方案。 刪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履約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28天內一直有效。履約擔保書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一年內一直有效。上述兩種證件均應在其有效期結束后14天內退還給承包人。 7 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本款(2)項補充: 監理人在行使下列權力前,必須得到發包人的批準(注:發包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規定需經批準的權力范圍,以下示例供參考)。 ①按第11條規定,批準工程的分包; ②按第20條規定,確定延長完工期限; ③按第39條規定,當變更引起的合同價格增加大于____%時作出變更決定; ④…… ⑤…… 盡管有以上規定,但當監理人認為出現了危及生俞、工程或毗鄰財產等安全的緊急事件時,在不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責任的情況下,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實施為消除或減少這種危險所必須進行的工作,即使沒有發包人的事先批準,承包人也應立即遵照執行。監理人應按第39條的規定增加相應的費用,并通知承包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應經批準 若需規定分包總金額的限額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本款中的“經監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改為“經監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總金額不得大于合同價格的____%,且分包人不得將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 11.2 發包人指定分包人 本款(1)項后補充: 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的分包工作內容和資質如下: (1)分包工作內容。 (2)分包人名稱及地址。 (3)分包人具有的與分包工作相類似的經驗: ①工程名稱及地點; ②工程主要特性; ③合同價格; ④工程完成年月; ⑤工作內容和履行合同情況; ③該工程的發包人名稱及地址。 14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14.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 (1)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及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