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中國旅行社組團統一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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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旅游者、旅游團隊)
乙方: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簽訂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旅游服務質量,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參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
2、甲方在報名時,應一次性交付全額款項。
3、如乙方取消團隊計劃(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甲方有權作出以下選擇:
a:出發前6 4天,扣總團費的20%。
4、如甲方報名后要求退團,乙方可按標準扣收業務損失費(機、車、船退票費、投保費、退房費、損失費等)。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的服務應達到國家旅游局頒布的《國內旅游旅行社服務質量要求》和《導游服務質量標準》等國家與行業標準。
2、本合同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3、為保證甲方的旅游安全,乙方應為甲方投保旅游意外保險,旅游團隊報價中含此保險。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a、因故意或過失達未達到與甲方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b、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負責條件
a、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b、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予以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違約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知或已采取預防性措施的;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善后處理措施。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提出賠償請求;對質監所的處理決定不服時,甲乙雙方均可向上一級質監所要求行政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五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
桂林市中國旅行社參團須知;
行程安排表。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解釋權同屬國家旅游局、國家技術監督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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