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氣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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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氣合同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供氣人: 用氣人: 為了明確供氣人和用氣人在燃氣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氣人與用氣人雙方地辦商,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氣地址、種類、性質和用氣量 (一)用氣地址為 (用氣人燃氣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氣貯氣設備所在地的地址、燃氣供應站的地址等)。 (二)用氣種類為 。 (三)用氣性質為 。 (四)用氣數量 1.用氣量: 立方米/年(噸/年); 立方米/月(噸/月); 立方米/日(噸/日)。 2.用氣調峰的約定: 。 第二條 供氣方式和質量 (一)供氣方式 1.供氣人通過管道輸送方式;瓶組供氣方式;瓶裝供氣方式;或者設施,向用氣人供氣。 2.燃氣供應時間約定:24小時連續供氣;自 時起至 時 止;或者 。 (二)供氣質量 1.供氣人所供燃氣氣質應當執行“天然氣—sy7514”;“人工煤氣—gb13612”;“液化氣—gb11174”標準。 2.根據用氣人用氣性質,雙方約定執行下述質量指標: 3.供氣人保證在前氣壓大于等于千(兆)帕。 第三條 用氣的價格、計量及氣費結算方式 (一)供氣人根據用氣人的用氣性質和種類,按照政府 (部門)批準的燃氣價格:天然氣 元/立方米;人工煤氣 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氣 元/噸(元/立方米)收取燃氣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燃氣價格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二)供用燃氣的計量、氣費結算方式 1.供用燃氣的計量器具為: 燃氣計量表;ic卡燃氣計量; 衡;或者 。 結算用計量器具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檢定、認定。 2.供用燃氣的計量 供、用氣雙方以管道燃氣計量器具的讀數為依據結算;瓶裝燃氣以供氣人供應站檢斤計量為依據結算;或者以為依據結算。 3.結算方式 用氣人于每月 日前采取:通過銀行方式交費;到供氣人供應站交費;采取方式交費;供氣人到用氣場所收費。 第四條 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一)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點是: 。 (二)產權分界點(含)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由供氣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至燃氣用氣器具由用氣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有償委托供氣人維護管理。 第五條 供氣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用氣人的用氣設施運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監督用氣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證安全用氣。 (二)監督用氣人在合同約定的數量、使用范圍內使用燃氣,有權制止用氣人超量、超使用范圍用氣。 (三)用氣人逾期不交燃氣費,供氣人有權從俞期之日起向用氣人收取滯納金。 (四)用氣人用氣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氣設施損害時,或者用氣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拒不交燃氣費的,供氣人有權中斷供氣。 (五)供氣人因供氣設施計劃檢修、監時檢修、依法限氣或者用氣人違法用氣等原因,需要中斷供氣時,應提前72小時通過媒體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氣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斷供氣時,供氣人應及時搶修,并在2小時內通知用氣人。 (六)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使用范圍向用氣人供氣。 第六條 用氣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供氣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向用氣人提供燃氣。 (二)有權要求供氣人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對燃氣計量器具進行周期檢定。 (三)用氣設施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隱患時,有權要求供氣人提供(有償、無償)用氣設施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的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交燃氣費。 (五)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使用范圍使用燃氣。 (六)未經供氣人許可,不得添裝、改裝燃氣管道,不得更動、損害供氣人的供氣設施,不得擅自更換、變動供氣計量裝置。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供氣人的違約責任 1.供氣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用氣人供氣,應當向用氣人支付正常用氣量燃氣費百分之的違約金。 2.由于供氣人責任事故,造成的停氣、氣壓降低、質量事故,給用氣人造成損失的,供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供氣人在檢修供氣設施前未通報用氣人,給用氣人造成損失的,供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氣,使用氣人受到損失的,供氣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氣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氣人未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燃氣,應當向供氣人支付百分之的違約金。 2.用氣人未按期交燃氣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 3.用氣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用氣,給供氣人造成損失的,用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供氣人: 用氣人: (蓋章) (蓋章) 住 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電 話: 電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