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轉貸款合同書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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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關于 項目使用(國家) 貸款的轉貸協議 年 月 日,鑒于借款人 向中國銀行 分行申請使用 (貸款名稱)貸款,根據中國銀行與 (國外銀行名稱)簽訂的國外貸款協議,借款人 與中國銀行 分行于 年 月 日在 (簽約地)簽訂本轉貸款協議。雙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條 定義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本協議下列用語的定義如下: “借款人”指 ,其法定地址為: “貸款人”指中國銀行總行或中國銀行 分行,其法定地址為: ; “擔保人”指 ,其法定地址為 ; “項目”指 ; “商務合同”指作為買方的 (公司名稱)公司與作為賣方的 (公司名稱)公司于 年 月 日簽訂的有關“ 項目”的商務合同(合同號為 ); “國外貸款協議”指為了向“借款人”提供本貸款,“貸款人”同 (銀行名稱)銀行簽訂的本“項目”的信貸協議; “工作日”指中國銀行總行或其分行對外開門營業的日子; “承保人”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分公司。 第二條 貸款的金額和用途 “貸款人”在此同意,轉貸給“借款人”總金額不超過 。 本貸款協議項下的貸款權限用于支付“商務合同”項下的貸款及有關費用。 第三條 貸款的期限 根據“國外貸款協議”的規定,本協議的貸款期限為 年,其中用款期為 年(從 開始至 截止),寬限期為 年(自用款截止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結束),還款期為 年(自寬限期結束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最后一次還款后結束)。 第四條 貸款賬戶 本協議生效后,“借款人”應在“貸款人”的營業部門開立貸款賬戶和本外幣存款賬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匯還款準備金戶),用于辦理用款、還款、付息及付費等。 第五條 貸款的使用及前提條件 一、在具備下列條件后,“借款人”方可在本協議項下使用貸款: 1.“國外貸款協議”業已生效并允許支款; 2.“商務合同”業經有關當局批準生效; 3.“貸款人”已收到“借款人”送交的、按照“商務合同”規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計劃表; 4.“借款人”遵守在本協議十二條中所作各項保證,未發生任何違約事件; 5.“借款人”已按外匯管理局的要求進行外債登記。 二、本協議項下貸款的用款期為 個月,自 之日起至 之日止。用款期滿后借款人不得再用款。 三、“借款人”使用貸款應提前 個工作日通知“貸款人”。 四、如“借款人”申請延長用款期,應在用款期結束前 天提出,由“貸款人”與國外貸款銀行聯系。如國外貸款銀行同意,可以為“借款人”辦理延期用款手續。 第六條 利息及費用 一、本貸款的利率為年率 %,一年以360天為基礎,按實際發生天數計算,利息每 向“借款人”計收一次,每 年 月 日和 月 日為收息日。 二、承擔費為年率 %,一年以360天計算。計算期按貸款的未用余額,自簽訂“國外貸款協議”之日 天后開始,到每次實際支用貸款日止,每 向“借款人”計收一次,每年 月 日, 月 日, 月 日和 月 日為收費日。第一次收費日為“國外貸款協議”簽訂后第 天。 三、管理費費率為 %,按貸款總額于簽訂“國外貸款協議”后 天內由“借款人”通過“貸款人”對外一次性支付。 四、出口信貸項下發生的保險費用由“貸款人”如數向“借款人”收取。 五、“貸款人”為提供本貸款收取的轉貸手續費為年率 %,以與提供本貸款相同的貨幣按尚未償付的貸款發生額并以與計算利息相同的方法與利息同時向“借款人”計收。 六、“國外貸款協議”項下發生的任何其他費用(包括協議執行費用等)及國內轉貸過程中在本協議項下發生的費用,均由“借款人”負擔。 七、“借款人”應以與貸款相同的貨幣無條件地按期向“貸款人”支付上述利息和所有費用。如“借款人”到期未能支付,“貸款人”則有權從“借款人”在“貸款人”的營業部門或其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何外匯或人民幣賬戶中主動借記尚未償付金額。 第七條 貸款的償還 一、“借款人”應按照“貸款人”提出的還款時間表中列明的金額和日期,按期如數償還貸款本息和支付費用。“借款人”應提前 個工作日將應償付款項支付給“貸款人”以保證“貸款人”按時向國外貸款銀行還款。 二、“借款人”應以與貸款貨幣相同的貨幣還本付息,支付費用。 第八條 提前還款 一、政府貸款可以提前還款。“借款人”應將提前還款金額、方式事先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作答復,即視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 二、買方信貸提前還款時,“借款人”應提前50天通知“貸款人”。在得到“貸款人”書面同意后,從還款時間表列明的最后一期還款開始倒順序提前還款。提前還款應在付息日進行,提前還款金額應為一期還款額的完整倍數。 三、“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通知為不可撤銷的。已提前還款的部分不得要求再貸。 四、因提前還款所發生的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第九條 逾期利息 “借款人”如未能按本協議第六、七條的規定償還任何到期的款項(包括本金、利息及費用),“貸款人”將向“借款人”計收應付未付部分款項的逾期利息。該利息的具體計收方法為:逾期之日起(包括這一日)至“貸款人”實際收到該筆應付款項日止(不包括這一日),“借款人”按逾期之日“貸款人”公布的半年期現匯貸款利率和適用的買方信貸利率之較高者向“貸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逾期1年以上,貸款人則在上述利率基礎上,向借款人收取20%至50%的加息。 第十條 保險 “借款人”在“商務合同”生效后,應向“承保人”就該合同項下的設備在到貨、建設和還款期間的風險進行投保。保險金額應不低于“貸款人”貸給“借款人” 全部貸款的本金。投保險別包括運輸險、安裝工程險和財產險。“借款人”在投保后,必須將保險單項下的權益轉讓給“貸款人”。保險賠款應首先用于償還貸款本息及費用。但“貸款人”可視“項目”實際情況通知“承保人”將保險賠款付給“借款人”,繼續用于本協議項下的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稅收 國家稅收部門在“國外貸款協議”及本協議項下征收的任何稅收(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預提稅、印花稅等)均由“借款人”負擔。 第十二條 保證 一、“借款人”在此保證: 1.每年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年度的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計劃; 2.每半年向“貸款人”提供“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的實際情況的資料; 3.隨時將可能影響“項目”建設的重大情況、決定和事件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人”; 4.在每年度結束后60天以內向“貸款人”提供“借款人”以及“項目”的該年度的財務報表及有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項目工程支出年度決算報告; 5.應“貸款人”的要求,向“貸款人”提供其他有關資料; 6.在每次償還本協議項下到期應付本息前60天,將與應付款項等額的資金存入按第四條規定開立的存款賬戶中; 7.“借款人”對其與其他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所簽貸款協議或擔保協議項下所發生的任何違約事件應立即通知“貸款人”。 二、“借款人”在此聲明并承諾: 1.“借款人”在其他任何貸款或擔保協議項下,未曾給予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優惠于本貸款協議的償還條件。“借款人”在本協議項下及其與“貸款人”簽訂的所有其他貸款或擔保協議項下所欠“貸款人”的全部款項,在償還方面與“借款人”所有其他債務均處于同等受償地位; 2.“借款人”今后在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簽訂任何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時,決不接受比本協議項下貸款優先償還和損害或違背“貸款人”利益的條件和條款; 3.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將其現存的和將來獲得的任何資產和權益抵押或轉讓給他人。 第十三條 違約事件 下列事件之一即構成“借款人”在本協議項下的違約: 一、“借款人”未能按本協議的規定按時償還到期本金、利息、費用及其他任何應付款項; 二、“借款人”違反了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規定; 三、“借款人”在其與“貸款人”所簽訂的其他貸款協議或擔保協議項下發生了任何違約事件; 四、“借款人”在其與其他任何銀行或金融機構所簽的貸款或擔保協議項下發生了任何違約事件。 五、“貸款人”有理由判定本協議下貸款的擔保人已喪失擔保能力或擔保資格時,在發生上述違約事件之一的情況下,“貸款人”有權采取下述一項或幾項措施: 1.限期“借款人”糾正違約事件; 2.中止用款; 3.宣布全部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償還全部借款。 第十四條 放棄 一、“商務合同”項下買賣雙方如發生爭執或發生其他事件,將不影響“借款人”在本協議項下應承擔的全部義務。即“借款人”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具有獨立性,不受其他事件的影響。 二、“貸款人”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未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應視為放棄該項權利,并且不影響“借款人”在本協議項下應承擔的任何義務。 第十五條 轉讓 一、未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二、如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時,則任何繼承人、代理人、受讓人或接管人應無條件地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并應無條件地承擔“借款人”在本協議下的全部義務。 第十六條 協議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一、本協議在“貸款人”和“借款人”雙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予以修改和補充,但在修改或補充協議生效之前,原協議仍然有效。 二、如因國家法律、法規或規章發生變化,而影響本協議的正常履行時,則應按國家當時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修改或補充本協議。 三、經“貸款人”和“借款人”雙方確認后,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協議同等有效。 四、本轉貸協議中未明確的內容,應按“國外貸款協議”有關條款的規定解釋。 第十七條 爭執 一、借貸雙方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任何爭執,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效時,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訴訟程序解決。 二、訴訟費用,按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的規定辦理。 三、在訴訟期間,本協議凡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繼續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口解決爭執而拒不執行本協議的具體條款。 第十八條 協議生效 一、在下列條件具備時,本協議正式生效,生效時間以遲者為準: 1.本協議業經借貸雙方有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公章。 2.“國外貸款協議”業經有關當局批準生效。 二、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應經借貸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三、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各執一份,副本分送 。 四、本協議項下未盡事宜,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行總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借款人:(公章) 貸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