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場所租賃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根據《房屋租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座落于 市 大廈 室房屋出租乙方使用。建筑面積共計 平方米。
第二條 乙方租用房屋的期限為貳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的租金為 元整(含一個月押金、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費),乙方需另行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水電費、取暖費、電話費、停車費。
第三條 付款方式:年付。提前一個月支付第二年租金。
第四條 甲方給乙方結算費時,應當出具憑證。
第五條 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作辦公用途使用,并保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定。乙方將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改變房屋用途的報批手續。
第六條 甲方保證第五條所列出租房的用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并為乙方出具產權作用證明(乙方辦理工商執照用)
第七條 乙方保證在出租房屋使用過程中的行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八條 甲方應保證房屋及其內部設施的安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要求。乙方應正常使用并愛護房屋內部的各項設施,防止不正常損壞。合同終止時,乙方應當按時交回房屋,并保證房屋及內部設施的完好(屬正常損耗的除外)。
第九條 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過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內部的設施出現或生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應接到乙方通知后叁日內進行維修;乙方無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絕不維修的,乙方可經物業管理部門鑒證后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從房租中扣除)。
第十條 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內部的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負責及時維修或賠償。乙方拒不維修或賠償,可經物業管理部門鑒證后,由甲方代為維修,維修費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確因需要對出租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維修的,經乙方同意,并報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甲、乙雙方就此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本合同有效期內,經甲方同意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乙方可對出租房屋進行裝修。甲、乙雙方應就此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動解除:
(一)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二)政府決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面需拆除出租房屋;
(三)乙方提前三個月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時,乙方預交款有結余的,應當將余款退還乙方。
(四)甲方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應結清房租,多余部分退乙方。
第十三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
(一)未經甲方同意及有關部門批準,乙方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條規定,不承擔維修責任或支付維修費用,致使房屋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及有關部門批準,乙方將出租房屋進行裝修;
第十四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向乙賠償:
(一)甲方延遲交付出租房屋十日以上;
(二)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規定,使乙方無法按其用途繼續使用出租房屋;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規定,不承擔維修責任或不支付維修費用,致使乙方無法繼續租用的;
(四)未經乙方書面同意及有關部門批準,甲方將出租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
乙方因上述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及時遷離出租房屋,并有權要求甲方返還預交款有結余部分、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大寫)。
第十五條 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于終止后伍日內遷離出租房屋,并其返還甲方。乙方預期不遷離或不返還出租房屋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屆滿,乙方需繼續租用出租房屋的,應于有效期屆滿之日前壹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甲方需將出租房屋繼續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對出租房屋有優先承租權。甲、乙雙方就續租達成協議的,應重新訂立合同。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貳份。
第十八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就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