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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永利增額還本終身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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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后每滿3周年時仍生存,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全數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指給付當時的年交保險費。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殺;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終身。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以基本保險金額為基準,按以下公式確定各保單年度的當年度保險金額:
            交費期間內,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0.05×保單年度數);
            交費期滿后,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0.05×交費年度數)。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  第六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生存保險金的申請。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約定的領取保險金時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后給付。  第十一條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 減額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合同已持續有效達1年以上并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作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前項所稱“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是指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凈額。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計算)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 保單利差的計算及給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且于每一保單年度末,若該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大于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保單利差。
            前項所稱“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是指該保單年度每月第一個營業日人民銀行2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之簡單算術平均值。
            前述保單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的下列兩種方式之一給付:
            一、抵交保險費,但交費期滿后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各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依復利方式計息,累積至本合同終止或投保人申請時給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時未選擇保單利差的給付方式,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分式。
            本公司應每年將保單利差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公司規定利率計算),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核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如經本公司體檢則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除第一項規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_________項辦法處理:
            1.通過仲裁解決;
            2.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一條 釋義
            「本公司」:指_________公司。
            「基本保險金額」: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的、突然的、被保險人無法預料和個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愛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
            「愛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本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簡單算術平均值。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復利5.0%.
            「本公司規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2.0%計算。
            「手續費」: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附件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訂立
            本“生命尊嚴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之效力經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條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給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間且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險人經本公司認可的醫院診斷確定為嚴重疾病末期,并經本公司醫師認定其所患疾病依現有醫療技術無法治愈,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間在6個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但申領以一次為限。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金額以申請當時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險金的50%為限,且同一被保險人依各保險合同所申領的“提前給付保險金”總額以人民幣10萬元為限。
            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后,主合同的保險金額、各項保險給付、保險單現金價值及續期保險費均按“提前給付保險金”與當年度疾病身故保險金的比例相應減少,該減少部分視為效力終止。  第三條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
            1.主合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及必要的檢查報告;
            5.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可對被保險人的身體進行檢查,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條款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后,若主合同仍屬有效,則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項保險金受益人僅可申領減額后的保險金額。如被保險人未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則受益人的權益依主合同的規定辦理,不受本附加條款的影響。  第五條 欠交保費及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則本公司將按“提前給付保險金”與給付當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險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后給付。  第六條 適用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附加條款:
            1.被保險人曾依本附加條款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
            2.主合同終止或已變更為減額交清;
            3.主合同為定期死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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