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結構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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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工程名稱: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茲就乙方承攬制作與安裝甲方 鋼結構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制作地點:
三、安裝地點:
四、工程內容:
1、結構:
2、建筑面積:
3、層數、建筑高度:
五、工程項目批準文號:
六、資金來源:
第二條 工程設計技術條件
(附表內容可作為附件列載)
一、建筑設計規格及要求
1.1 長度
1.2 寬度
1.3 檐口高度
1.4 柱間距
1.5 跨度(跨數)
1.6 屋面坡度
1.7 行車軌頂面高度
(吊鉤高度)
1.8 柱網尺寸
二、結構設計荷載
2.1 屋面均布活荷載
2.2 樓面荷載
2.3 附加懸掛荷載
2.4 行車荷載
2.5 行車型號(單、雙梁)
2.6 行車制造商及操作方法
2.7 屋面風機荷載
三、材質設計要求
3.1 鋼柱、 鋼梁 材質 油漆材料 構件顏色
3.2 墻梁、 檁條 材質 油漆材料 構件顏色
3.3 支撐 材質 油漆材料 構件顏色
3.4 型鋼 材質 油漆材料 構件顏色
3.5 圍護結構用自攻螺釘 材質 油漆材料 構件顏色
3.6 吊車梁 材質 油漆材料 構件顏色
四、地震烈度
4.1 地震基本烈度
4.2 鋼結構建筑設計防震烈度
4.3 氣象資料
五、屋面設計構造要求
5.1 外層板 材質: 厚度: 板型: 顏色:
5.2 玻纖保溫棉(kg/m3) 材質: 厚度: 鋁泊:
5.3 內層板 材質: 厚度: 板型: 顏色:
5.4 透光板 材質: 厚度: 板型: 透光度:
5.5 天窗或通風屋脊
5.6 機械通風設施
5.7 外包角及收邊板 厚度: 材質: 顏色:
5.8 鋼絲網 網型: 材質: 規格:
六、墻面設計構造要求
6.1 外墻面 材質: 厚度: 板型: 顏色:
6.2 玻纖保溫棉 (㎏/m3)
材質: 厚度: 鋁泊:
6.3 內墻面 材質: 厚度: 板型: 顏色:
6.4 外墻門 門型: 材質: 顏色:
6.5 外墻門尺寸 長: 寬: 總面積:
6.6 窗 玻璃: 厚度: 窗材質:
6.7 窗尺寸 長: 寬: 總面積:
6.8 雨蓬(門斗) 長: 外挑寬: 高度:
6.9 外包角及門窗泛水收邊板 材質: 厚度: 顏色:
6、10 其它
七、其它設計要求
7.1 天溝 形式: 材質: 厚度:
7.2 下水管 直徑: 材質:
7.3 基礎 由 施工及提供。
7.4 女兒墻 高度: 厚度: 顏色:
7.5 地腳螺栓 材質根據設計要求,由 提供,由 安裝。
7.6 防火要求
7.7 地質資料 由 提供。
8、其它
9、上述設計技術條件發包方已確認,作為最終設計圖紙依據。
10、發包方提供的材料:
11、經發包方確認由承包方采購的材料:
第三條 工程承包范圍
一、承包范圍: 工程±0.000以上建筑鋼結構部分的制作與安裝,具體見第二條相關的內容。不包括煙囪、內隔墻、作業臺、鋼梯、欄桿及水電安裝 等前述列明的內容的工程。
(注:1、如遇非我司承包范圍的施工圖內容時應在合同中寫明。)
2、屬承包范圍和不屬承包范圍的工程應具體化。)
二、±0.000以上施工圖且在承包范圍內的鋼結構原輔助材料采購、制造、安裝及按現行國家法規應由承包方支付的費用。
三、本工程鋼結構建筑面積: (平方米)。
四、本工程運輸由 方負責,運費 在本合同造價內。
五、本工程基礎設計由 方負責,基礎施工由發包方負責并承擔費用。
六、其他: 。
(注:本條所述工程承包范圍以外的內容應由本合同雙方另行書面確認。)
第四條 工程造價
一、本工程定價方式為固定合同價;風險范圍為
。
二、本工程合同價款為 元(大寫為: ),其組成詳見報價單附件 ;報價單報價僅為合同定價的參考,不作合同履行的依據;合同價款內容包括: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原、輔材料,構件制作、運輸、工程安裝費以及稅金。
三、合同價款在風險范圍內不作調整;風險范圍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為:
。
四、本合同總包管理現場經費為 元,由發包方支付總包方; 費用 元,由發包方支付給 方。
五、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第三條確定的承包范圍為準,承包范圍以外的工程及設計變更增加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則和方法計價,追加合同價款:
1、合同報價單中已有相同單價的,按該單價執行;
2、合同報價單中無相同單價的,按甲方確認的追加款執行。
3、合同報價單中無相同單價,甲方又不確認追加合同價款的,按國家現行費用定額和計價方法執行。
4、工程量增減的計算方法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六、本工程最終結算價款為:固定合同價+追加合同價款 + 費用。
七、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XX)117號文》規定及結合本工程實際,本合同雙方特明確:本工程造價中的 元為建筑業勞務價款(安裝費), 元為材料及制作費,承包方按上述內容及價款開具相應發票。
八、其他約定:(注:如定價方式采用固定綜合單價,則本條
第一款可表述為:本工程定價方式為固定綜合單價,每平方米為 元。
第二款可表述為:本工程合同價暫定為 萬元,在工程竣工后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工程價款。
第五款可表述為:實際建筑面積的計算方法為: 。
第六款可表述為:本合同最終結算價款為:綜合固定單價x實際施工面積+費用)。
第五條 設計及其變更
一、本工程設計按第 項(第1項或第2項任選1項填上)之方式執行。
1、本工程設計由發包方負責。
1.1發包方于合同訂立后 日內向承包放提供完整的構件加工圖和施工圖捌套,承包方按發包方提供的圖紙進行制作和安裝。
1.2施工圖設計文件確認后及在施工準備階段和施工階段發包方要求變更設計的,應向承包方書面提出。變更的具體內容設計委托書中載明。如系重大修改的,變更設計后應報原圖紙審批機關批準。
2、本工程承包方按發包方的授權代辦施工圖紙設計。包括 工程范圍的設計。基礎由承包方設計時,承包方可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具體委托設計內容由發包方向承包方出具委托書確定。
2.1設計單位為:
其設計范圍包括:
2.2設計費(包括轉委托的費用) (包括或不包括)在本合同第三條所列合同價款中,設計費總計為 萬元,由 承擔。
2.3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提交據以設計的基礎資料,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地質資料、水準坐標控制點、工程范圍和周邊的高低壓電力網線和地下管網線工程紅線圖,項目批文復印件等全部設計相關資料。發包方保證所提供資料、數據的真實、準確。
2.4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提供必需的工藝條件和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相應技術條件,如加層或拼跨則必須提供底層和相關建筑的施工圖。
2.5發包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向承包方提交據以設計的全部資料。承包方應于收到全部有效資料后 日內完成設計任務。
2.6承包方完成設計后三日內將設計文件施工圖 套,交發包方審查。發包方對設計有修改要求的應在收到施工圖設計文件后三日內提出;無修改要求的應在收到圖紙后三日內組織承包人和相關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交底,逾期則視為設計圖已由發包方確定。
2.7承包方應按照國家鋼結構工程相關標準、規范和發包方提供的資料和合同第二條約定的設計技術條件進行設計。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件制作和安裝施工的需要。
2.8發包方對設計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設計進行前以書面形式告知,承包方在國家規范許可的范圍內進行設計。
發包方自行設計或委托第三人設計±0.00以下基礎部分時,承包方可根據發包方設計條件提供基礎地腳反力,供發包方設計基礎時采用。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確認后及在施工準備階段和施工階段發包方要求變更設計的,應向承包方書面提出。變更的具體內容在變更設計委托書中載明。如系重大修改的,變更設計后應報原圖紙審批機關批準。
三、因發包方變更設計條件或提出變更設計、材料、設備等,由發包方承擔下列費用責任:
1、設計工作量增加的,追加相應設計費;
2、材料設備增加的,追加材料設備款;
3、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價款;
4、造成承包方構件制作和安裝的返工、停工或材料積壓的,補償相關損失。
5、造成工期延誤的,工期順延(包括設計變更導致的重新設計、重新采購制作、安裝及返工等相關工期),并賠償承包方返工、停工、窩工的損失。
第六條 工地代表、項目經理、監理
一、發包方工地代表
1、發包方派駐施工現場的代表稱為工程師。工程師為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工程師必須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
2、雙方往來的工程聯系單、通知單、驗收單、結算單、確認書等函件及會議紀要等,一經工程師簽字即對發包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3、工程師或其委派的代表簽發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經書面遞交承包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稱為項目經理)后即對發包方發生法律約束力。項目經理對工程師發來的函件內容無異議并在函件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時間后即對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
4、承包方對工程師發生的指令、通知等有異議時,在48小時內向發包方書面提出。可采用在回執上簽署異議意見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書面異議。發包方應在接到異議后 48小時內作出答復,逾期視為確認承包方的異議。
5、情況緊急時,工程師可向承包方發出口頭指令,并應在24小時內再予書面確認。承包方認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時內提出異議,工程師應在收到書面異議后24小時內作出是否修改或者取消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承包方。
6、發包方派駐工地的工程師為 名。姓名為: 、 、 ,以上人員具有相同地位和權力。
7、發包方更換工程師,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方。
8、工程師的權力自合同生效時產生,至合同終止時終止。
二、承包方項目經理
1、承包方派駐工地現場代表稱為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是承包方組織現場安裝施工的代表。項目經理應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其權力限于現場安裝施工的指揮和協調,無締約權。
2、項目經理依據合同簽發的工程聯系單、通知單、申請單、開工報告、驗收報告等函件一經書面送達發包方或其工程師即發生法律約束力,但與本合同相沖突的簽單須經承包方確認后生效。
3、項目經理代表承包方發往發包方各種書面函件,經發包方工程師在回執上簽名后即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對函件生效有專門約定的,依約定。
4、承包方派駐工地的項目經理姓名為:
5、承包方更換項目經理,須提前7天書面通知發包方。新委派的項目經理必須具備相應知識。
6、項目經理的其他權力和責任依據合同、承包方授權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項目經理無權修改、變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職權或授權的行為無效。
7、項目經理的權力在本合同生效時產生,合同全部履行完畢時終止。
三、工程監理
1、本合同發包方委托 監理公司進行監理。監理公司委派 為現場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
2、監理工程師代表發包方對施工質量、建設工期、現場施工和安全生產等對承包方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
3、監理工程師的職權與發包方委派的工程師相同,其簽發的指令、確認書等各種函件,其效力與發包工程師相同,除非發包方有特別限制,并應書面通知承包方。
第七條 施工準備
一、承包方的施工準備工作
1、設計完成經發包方確認后 日內,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供施工圖 套,承包方應派員參加由發包方組織的施工圖設計會審和交底會議。發包方提出書面會審紀要。
2、會審紀要決定修改設計的,承包方應予修改。設計工期順延。
3、設計圖紙經會審確定后,承包方即應組織設備、原輔材料采購和構件制作加工。
4、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訂施工進度計劃和材料、構件、施工機械設備進場計劃。以上方案和計劃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準備期限屆滿前 天送交發包方。
5、構件已制作,具備發運安裝條件時承包方應書面通知發包方,準備進場安裝。
二、發包方的施工準備工作
1、應在施工準備期屆滿前做好本工程場地內外施工車輛進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承載汽吊通過作業為準;接通施工現場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動力電源,包括水表、電表、配電箱配置,以能滿足用水用電的需要;施工場地平整壓實,可承載吊裝作業和堆放鋼構件;拆除現場和進出道路的障礙物,保障作業車輛和機械的進出。
以上工作概括為“三通一平”,發包方保證符合進場施工的條件,并承擔前述工作的費用。
2、埋設基礎地腳螺栓。
3、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資料、地下管線資料及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等,對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4、協調處理好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古木及文物的保護工作,并承擔前述事項的費用。
5、辦理好建筑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
6、提供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施工圖。
7、協助承包方辦理建筑企業異地許可證等證件。
8、發包方應在施工準備期屆滿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承包方發出進場施工的書面通知。
第八條 工程期限及順延
一、本合同施工工期為 天(工作日),為不連續相對確定期間。從承包方接到發包方書面進場施工通知、對基礎復測合格交接后的第 日起至工程完工,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完工報告日止。如工程分區段安裝施工的,則施工工期分別從各區段基礎交接后第 日開始計算至各區段完工日止,各 天。
二、發包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完成“三通一平”等工作,以確保承包方按時進場施工。
(若發包人對設計及施工的具體期限要求進行劃分的,可以將上一項改為:
一、本合同總工期為 天(工作日),為不連續相對確定期間,從 第 日起算。
二、工期組成及實際起止時間按以下計算:
1、設計期限為 天,以承包方收到發包方本合同約定的全部據以設計的有效資料起至施工圖交發包方審查確認日止。
2、制作及施工準備期為 天,從承包方收到發包方施工圖設計會審通過的通知之日的第 天起,至承包方構件制作已具備發運安裝條件,向發包方發出進場安裝通知日止。
3、施工工期為 天,從承包方接到發包方書面進場施工通知、對基礎復測合格交接后的第 日起至工程完工,發包方接到承包方完工報告日止。如工程分區段安裝施工的,則施工工期分別從各區段基礎交接后第 日開始計算至各區段完工日止,各 天。)
三、工期順延
1、如乙方負責設計,則發包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 天內提交據以設計的全部資料,否則設計期限相應順延。承包方交發包方圖紙審查的期間和發包方組織圖紙會審的期間不計入設計工期。
2、如乙方負責設計的,在設計期間發包方提出設計變更的,設計期限順延。如導致增加設計工作量或返工的,追加設計費。
3、在施工準備期間如發包方提出設計變更或材料、設備變更的,則對重新設計、材料采購、制作的時間順延,并追加設計費和賠償因重新采購或重新制作給承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4、施工期間遇下列情況之一的,工期相應順延:
4.1進場后,發現工地現場不具備進場施工條件、無法進場施工或缺少許可證件的,工期順延至具備進場施工條件和領取施工許可證時。
4.2由于發包方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確或基礎工程不符設計要求導致施工進行困難或暫停,工期順延至前述障礙消除時;
4.3發包方提出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制作構件重新制作,工期相應順延;
4.4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按每8小時順延一天計。
4.5因工程師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應簽未簽之日起至影響消除日止,工期順延;
4.6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足額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順延至按約定金額支付時;
4.7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誤工期及國家強制性規范要求停止作業的,工期相應順延;
4.8非承包方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導致承包方停工等待的,工期順延;
4.9合同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可以順延工期的情況。
5、實際發生的設計工期、施工準備期和施工工期按本條規定計算。三階段實際工期相加未超出約定的總工期的,則為按期竣工或提前竣工。
四、暫停施工
1、工程師確有理由認為必須暫停施工時,用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停工通知發出后24小時內書面提出處理方案。承包方實施處理方案后,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在收到復工要求后24小時內作出是否復工的決定,逾期視為同意復工。
2、停工并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則由發包方補償承包方損失,責任是第三方時,則發包方對第三方取得追償權。
第九條 材料、設備供應
一、發包方供應的材料和設備
1、本工程由發包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詳見附件 ;《發包方提供材料、設備—覽表》。
2、《發包方提供材料、設備—覽表》內容應當包括:材料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地點。
3、發包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發包方對其質量負責。
4、發包方應按一覽表中的約定內容提供材料、設備。提前交付的,承包方有權拒收;遲延交付的,工期相應順延,并賠償承包方停工、窩工損失。
5、發包方將材料設備交付承包方,雙方應進行清點和核對。品種、規格、型號等與一覽表不符的,發包方應予更換。承包方一旦接收材料、設備后即負有保管責任。
二、承包方采購和提供材料、設備
1、承包方應按合同和設計要求和有關標準采購材料、設備,并應附有產品合格證。屬承包方制作的構件,應提交承包方質檢部門檢驗合格的報告。
2、承包方對由其采購、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構件、設備的質量負責。
3、承包方運送材料、設備、構件到工地后,應通知工程師或其代表清點檢驗。工程師或其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后24小時內清點檢驗,并在送貨清單上或檢驗申請上簽字。
4、發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應取得設計單位認可后再通知承包方代用。承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應通知設計方或發包方。設計方或發包方在接到通知后2天內作出答復,逾期則視為同意,承包方應將代用材料報告、設計單位意見及費用書面通知發包方。
三、材料檢測檢驗
1、雙方均有權對材料、設備提出檢測檢驗或復驗。經檢測或復驗符合質量要求的,費用由提出方承擔;不符要求的,費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擔。
2、因檢測檢驗或復檢影響施工的,責任屬發包方的則工期順延,責任屬承包方的則工期不予順延。
3、按《建筑法》規定,發包方不得指定承包方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 安全施工
一、承包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二、發包方不得強制承包方違反安全施工規范進行作業,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負責;為保證安裝現場作業的安全,下列情況禁止進行安裝作業,相應工期應當順延到下列情況消除:
1、安裝現場風速達五級以上的,禁止吊裝作業;
2、安裝現場下雨的,禁止爬高和電焊作業。
三、發包方應對其派駐在施工現場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因發包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方承擔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四、在承包方進場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個期間,發包方人員除工程師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員外,未經承包方現場管理人員許可,不得違反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進入施工現場,否則發生安全事故由發包方負責并承擔費用。
五、發包方認為必要的處所其應設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欄。
六、承包方在進場施工前應組織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教育。未經教育培訓,不得上崗作業。
七、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有關要求進行處理,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
一、承包方對鋼結構工程的施工安裝質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構件質量負責。
二、承包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設計和說明文件和國家有關規范、規程、標準的要求施工。
三、承包方應建立iso9001質量保證體系或符合其特點的質量保證體系。承包方應該按保證體系運行,有效控制工程質量。
四、承包方在施工中應自覺接受工程師的質量監督,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發現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的應及時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達到約定標準。
五、工程師的檢查、檢測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檢驗不合格的,影響施工的費用和損失由承包方承擔,檢驗合格的則由發包方承擔,并順延工期。
六、承包方應按鋼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對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進行評定。鋼結構工程主構件安裝完工時,可通知工程師進行中間結構驗收。
七、如承包方在施工中發生質量事故,應及時書面報告工程師。一般質量事故的處理結果由工程師報質檢部門備案;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方案應經設計單位、發包方、質檢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八、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對工程
承擔保修責任,保修金為合同總價的 %,保修期為一年。
第十二條 鋼構工程驗收
一、基礎地腳螺栓工程由發包方驗收合格后,在承包方進場施工前交由承包方復驗。復驗發現不符要求的,發包方負責整改至符合要求,具備進場施工要求。
二、中間驗收:鋼結構主構件安裝完畢,承包方自評符合設計質量要求后通知發包方組織中間驗收。發包方在接通知后三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雙方簽字確認,驗收不符要求的,承包方整改。發包方三日內不組織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承包方有權進入下一道工序。
三、最終驗收:全部鋼結構工程完工后,發包方應自收到承包方鋼結構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資料之日起7日內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分別按以下處理:
1、驗收合格的,發包方、承包方簽字確認。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完工報告日。
2、經驗收認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個別一般性問題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驗收證書上簽字確認合格,但需在驗收記錄中注明存在的問題和限定整改完畢并經發包方確認,則驗收合格日期為在驗收證書上簽字確認日。
3、驗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方、承包方和監理工程師形成驗收紀要,明確存在的問題和修改意見及期限。承包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發包方再次驗收,但實際工期計算至首次提交驗收報告日,修改期間應計入承包方的施工時間。
4、發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完工報告或再次驗收報告后14日內不組織驗收或組織驗收后7日內無書面修改意見的,視為工程已經驗收合格,發包方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尾款。
四、因特殊原因,發包方要求部分單項工程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
五、按《建筑法》規定,工程未經竣工或驗收合格的,發包方不得使用。如果使用則視為工程合格,有關質量責任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六、本合同提及的工程竣工及驗收均指鋼結構施工工程。
第十三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一、工程款支付:
1、合同生效后 日內,發包方應支付合同總價的 %預付款(或定金),計人民幣 元。
2、施工圖會審確定后三日內,發包方支付合同總價的 %的備料款,計人民幣 元。
3、鋼結構主構件進場后 三 日內,發包方支付合同總價的 %進度款,計人民幣 元。
4、屋面材料開始進場后三日內,發包方支付合同總價的 %進度款,計人民幣 元。
5、鋼結構工程施工完工后五日內,發包方支付合同總價的 %進度款,計人民幣 元。
6、鋼結構工程驗收合格后七日內,發包方支付至工程總造價的 %。計人民幣 元。
7、保修金為合同總價的----%,保修期滿后15天內一次性支付。
8、前述合同總價系指合同簽訂時確定的工程總造價,如工程總造價在合同履行中按約定作增減時,其各階段支付比例不變,支付金額作相應增減。
9、發包方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不能支付工程款時,在承包方催告后7日內仍不支付的,承包方有權中止合同履行,待發包方支付后恢復施工。停工期間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工期順延。如在催告后28天內不支付的,則承包方有權解除合同,發包方賠償一切損失。
10、其它約定:二、結算
1、承包方應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或視為合格后14日內發包方提交工程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
2、工程最終造價按本合同第四條關于造價的約定和其他相關條款約定的方式、方法結算。遇本合同無約定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3、發包方自收到承包方的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14日內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期限內不作確認或不出具書面修改意見的,則視為確認該結算報告。
4、如結算報告的工程最終造價為固定合同價款,無增減時,則無需發包方確認即應按本條第一款關于工程款支付的約定時間支付工程款;如有增減時,則對增減部分進行決算。
5、追加工程款、費用、賠款,如已由發包方簽證確認的,則無需再次確認即應支付;尚未確認的,由發包方在收到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之日起14日內確認。
6、發包方與承包方對工程款結算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委托雙方認可的審價機構審價確定。
三、其他事項:
1、本合同材料采購、構件制作屬承攬合同中的定作,涉及該部分的款項的稅金由承包方在其住所地納稅,并由承包方按合同的規定開具相關貨物銷售發票。
2、本工程安裝部分款項為建筑業勞務價款,由承包方在安裝工程所在地交納營業稅,并開具相應發票。
第十四條 工程分包
(注:如不同意分包,則刪除本條。)
一、本工程發包方同意承包方進行分包。
二、承包方確定的分包方應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
三、分包工程的范圍為 。
四、分包工程款由承包方與分包方結算支付。發包方未經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方支付各種工程款。
五、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對發包方的義務和責任。承包方應在分包現場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以保證本合同的執行。
六、承包方按承包合同約定向發包方負責;分包方按分包合同約定向承包方負責;承包方和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向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七、分包合同由承包方與分包方簽訂,交發包方一份備案。
(或:分包合同由承包方、發包方、分包方三方另行簽訂)
第十五條 獎勵和違約責任
一、獎勵
1、工程經驗收獲 獎時,發包方一次性獎勵承包方 萬元。
2、工程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發包方獎勵承包方 元。
二、承包方違約責任
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和設計要求的,應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擔其費用。
2、因承包方的原因不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或合同允許順延的期限內竣工的,其工期逾期的違約責任為每天按工程總造價的萬分之五計算賠償發包方的違約損失。但賠償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百分之二。發包人對工期逾期的索賠應在工程竣工后30日內提出。
3、由承包方設計時,因設計錯誤造成返工時,發生的各種費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擔。承包人轉委托他人的設計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設計人承擔設計責任。
4、承包方的其他違約行為導致發包方損失的,應按《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損失。
二、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工期順延。造成承包方停工、窩工的,賠償損失。
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發包人要求變更設計而造成停工、窩工、返工的,工期相應順延,并賠償承包方停工、窩工、返工、機械設備調運、施工人員遺散、材料構件積壓等損失。
3、發包方未及時向承包方發出指令、批準、或發出指令錯誤,賠償受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延誤工期的,工期順延。
4、工程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按工程合同價的百分之二償付違約金。
5、因發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返工、停工及窩工的,按承包方參加項目所有工作人員每人每天 元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定義: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三、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
一、合同擔保
1、為了保障全面履行合同,發包方和承包方相互可以提供擔保。
2、發包方選擇按以下第 種方式向承包方提供擔保:
2.1向承包方交納 萬元履約保證金;
2.2由第三人向承包方提供信用擔保;
2.3發包方向銀行申請以承包方為收款人的 個月的 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交承包人,作為履約擔保。
3、承包方選擇按以下第 種方式向發包方提供擔保:
3.1向發包方交納 萬元履約保證金,返還時間為:
3.2由第三人向發包方提供信用擔保;
4、如提供第三人信用擔保的,擔保合同另行訂立。
二、糾紛處理
雙方愿意以如下方式解決糾紛( )(以下兩項只能選取其中一項,否則仲裁條款無效)
1、向 (a杭州仲裁委員會;b上海仲裁委員會;c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只能選取其中一項,多選無效)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因糾紛產生所需的律師費用,按爭議額的10%由敗訴方承擔,但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