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出租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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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身份證號: 住 址: 電 話: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 住 址: 電 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四川省<中華人 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 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在原承包關系不變的前提 下,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 經營權出租事宜,簽訂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自愿將位于 第 村民小組的 畝承包 地的承包經營權出租給乙方,出租土地為農業用途,主營項目是生產經 營。 二、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期限不得超過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出 租期限為十八年,自 年 月 日起至2029 年8 月30 日止。 三、出租價格與支付方式 (一)出租按下列第貳種形式計價: 1.實物。乙方每畝每年支付甲方 公斤(大寫: )稻谷, 共計每年支付 公斤(大寫: )稻谷,按稻谷當年當地大宗 上市時均價折算現金。 2.現金。乙方每畝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幣 元(大寫: 整), 共計每年支付人民幣 元(大寫: 仟 佰 拾 元)。 (二)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采取逐年支付的方式,乙方于每年三月一日前支付當年度租金, 且每年遞增0%。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有權獲得土地流轉收益,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 的土地。 2.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流轉土地,有權制止乙方損壞流轉 土地和其他農業資源的行為。 3.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違反城鄉環境規劃、 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或給土地流轉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終止合 同。 4.流轉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時,土地補償款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6.負擔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繳納的各項稅費。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生產條件的改善。 8.保護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協助乙方 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 9.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該流轉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2.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可以在流轉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農業生產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產設施。 3.依法享受國家和當地政府提供的規模性產業發展的獎勵、扶持、 補助。 4.流轉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時,有權獲得承租土地后的 青苗補償、投資權屬明確歸己的地上附著物補償及相關損失補償。 5.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流轉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 隨意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置,不得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 6.乙方按時向甲方交付租金。 7.合同期滿或中途終止合同,應及時交還承租的土地。需繼續承租 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并于承租前一個月甲方平等協商,重新 訂立合同。 六、違約責任 1.因一方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無過錯方依法可免除責任,有權 要求過錯方賠償違約金每畝人民幣貳萬元,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乙方不按期交納租金,每天按所欠租金的 0.5‰向甲方支付滯納 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天按當年租金的0.5‰承擔違約金。 3.如果甲方土地有歷史遺留問題或者與政府的其他項目相抵觸,造 成土地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按乙方的實際損 失予以賠償。 4.甲方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 責賠償。 5.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負 責修復;不能修復或不能如期修復的,負責賠償。 七、其他約定 1、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由雙方協商解決相關 事宜(但不限于租金減免事宜)。 2、租賃期內如遇國家征用或征收土地,土地補償款歸甲方所有,地 上物補償及經營損失補償等歸乙方所有。 八、合同變更、解除及糾紛的解決辦法 雙方當事人可以采取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對租賃合同進行變更或者 解除,并報村委會備案。 發生合同糾紛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直接請 求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雙方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 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訴。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簽訂本合同時,對甲方留在出租土地上的樹木、竹林、地上附著 物由甲方處置,必須在土地交付日期前清理完畢,土地交付后甲方沒有 處置的,視為甲方放棄所有權。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而投 入新建的相關設施及地上附著物由乙方處置,甲方無權干涉。 2.合同期滿或中途終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產設施外,對改變 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設施,若甲方接受則乙方不負責修復;甲方不接受的 則遵循本合同第六條第4 款約定。 3.乙方因生產需要招聘員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甲方。 4.乙方可以對土地進行再流轉,再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流轉期限。 5.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 簽訂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在發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的,可以請求富興鄉人民政府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 的,可以向長寧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長 寧縣人民法院起訴。 7.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鄉政府備案一份。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代表人: 村委會:(章) 代表人: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