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農貿城經營管理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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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工商格式備案字XX-16-00-01 管理單位:江山農貿城(以下簡稱甲方)
業主: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規范江山農貿城的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市場內的交易秩序,保護市場管理者、業主、經營者三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條例》 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立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經營管理職責
1.依法辦理市場名稱登記;
2.按政府規定的最低要求配置商業用房及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市場,設置攤位,實行劃行歸市經營;
3.成立市場物業管理服務機構,開展物業管理服務,實行規范化管理;負責場內的治安、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保證場內通道暢通,場內外周邊環境整潔;提供良好的經商環境;
4.在市場內設立消費投訴點,配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部門調解消費糾紛;
5.依法設立食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制訂檢測制度,落實專職檢測人員,開展食品安全檢測;
6.在各交易區設置符合規定數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復檢計量器具;設立公平秤,督促經營者公平交易;
7.接受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協助有關部門制止場內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及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8.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組織經營戶開展文明經商活動;開展不良行為信用記錄和“星級攤位”、“信用商號”的推薦評定工作;
9.制定不同交易區的管理制度,制止場內占道、搭建、擴攤行為或者流動經營行為;制止在市場規劃區范圍內的場外經營行為;定月定期按規定收取物業管理費,不多收、不亂收;
10.積極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市場內的違法行為,不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向當事人通風報信,不以各種借口拒絕或者阻撓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檢查。 二、乙方在市場內經營活動中的義務
1.依法經營,遵守甲方制定的農貿城的各項經營管理制度,服從安排,劃行歸市,在指定地點、按經營范圍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按時按標準交納各項費用,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2.業主自行出租的商鋪,應同時要求承租者與甲方簽訂“江山農貿城經營管理合同”。
3.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許可證,證、照齊全,不出租、出借營業執照。
4.不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商品以及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過期、失效、變質及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5.不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以及偽造、冒用商品產地、企業名稱、地址的商品,不銷售偽造、冒用認證標志、質量標志的商品。
6.不銷售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的商品。
7.不銷售贓物、毒品、淫穢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8.不欺行霸市、壟斷貨源、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商品價格。
9.不使用不合格、不規范的計量器具,不短斤少兩。
10.商品明碼標價,不弄虛作假,以虛假廣告、說明、標準、樣品、演示等方式欺騙或誤導他人。
11.按照商品準入制度索要并保存進貨原始發票及有關證件、證書、單據,建立進貨臺帳。
12.銷售與人體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要向供貨方索取有效的生店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有關資料。
13.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的管理,不設店外店、攤外攤。
14.自覺做好責任區衛生清潔工作,不亂倒亂扔垃圾,亂貼亂畫、隨地大小便,愛護綠化和公共設施。
15.按規定停放車輛,場內車輛時速不超過5公里,不鳴號。
16.做好防火、防盜、用電安全工作。不在市場內酗酒鬧事、賭博、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不擾亂正常秩序。
17.不做有損市場形象的行為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所訂立的以上條款,如有一方違約,可要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2.甲乙雙方也可對照條款協商解決。
3.若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規定,乙方應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具體的違約責任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4.乙方未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的,乙方應按照欠交費用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滯納金。甲方可在農貿城區域內公布欠費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攤號或房號進行催討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并由乙方承擔甲方因催討而發生的律師費用和其它費用。
5.甲方如違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附則
1.本合同的條款如與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