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出口貨運代理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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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海運出口貨運業務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 雙方職責:
1. 作為甲方的貨運代理,應定期向甲方提供海運出口船期表及其它有關信息。
2. 甲方應根據出口貨運委托書的要求,填制內容正確、完善、真實的委托書并加蓋公章交乙方配船。如需指裝船舶或船公司則應在委托書上注明。
3. 乙方應對甲方的出口貨運資料進行認真的審核,根據甲方要求的裝箱,效期及備貨情況進行配船,并及時將配船艙回單交甲方以便安排有關事宜。
4. 甲方負責按時提供乙方工作所需的資料及相應的配合(資料:收貨人全稱、地址、電話、貨物名稱、型號、數量、毛重、凈重、立方數、目的港、單價、總價、海關編碼、核銷單、報關委托書等,以便我司做單證用)甲方須提前7天提供給乙方,如提供資料等遲延原因而導致的后果,乙方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5. 甲方如要求更改資料,須出具書面更改單,在船開航前 天通知乙方,如因變更資料而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6. 臺灣基隆海運費:usd230/20’ 上海至工廠內陸運價為:rmb1870/20’。
二、 費用與結算:
1. 經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結算當月海運費及有關費用。
(1)付款放單 (2)備用金 (3)轉帳 (4)匯票
2. 甲方須按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乙方海運費及有關費用。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履行付款責任,乙方有權留置甲方的貨物、提單和有關單據,由此產生的責任和費用由甲方承擔。
3. 乙方在船開航后第二天,直接將電放提單傳真給貴司。并在35天內,在甲方結清貨款的前提下,將核銷單退給乙方。
三、其它條款:
1. 出口貨運委托書是協議的組成部分,是本協議分期執行協議標的的要約與承諾。
2. 協議的海運費及國內段有關費用,如遇國家頒布價格和船公司運價調整時,雙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作好相應調整。
3. 本協議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4. 協議從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到期雙方如無異議,協議自動順延。如任何一方提出異議或終止協議,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5.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